中银原创 | 浅谈情侣分手的正确姿势
时间:2023.02.27   作者: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贡小娟

恋爱有多甜蜜,失恋就有多痛苦,分手之痛甚于戒烟。对象如不可靠,分手姿势不正确,可能会给双方带来毁灭性的负面影响。本文通过五则典型案例,充分揭示分手不当引发的各种法律风险,与人相处,多点真诚,少点套路,彼此尊重,避免报复,极其重要。

一、分手不当涉嫌敲诈勒索

典型案例:甲男系知名艺人,人设极好。乙女与甲男地下情多年终被分手。乙女心有不甘,索要巨额分手费。甲男佯装谈判,诱使乙女回国被抓。乙女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拘,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牢狱之灾难避免;甲男前途尽毁,退还、支付各种商演、广告费用及赔偿金等,亦可能被指控重婚罪。

律师分析:1.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本案,如乙女以将二人地下情公之于众让甲男身败名裂相威胁,迫使甲男交付巨额赔偿,极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但由于甲男并未实际交付财物,乙女即中计被捕,属于敲诈勒索罪未遂,如乙女认罪、悔罪态度好,可比照本罪既遂标准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


二、分手不当涉嫌诈骗

典型案例:年过六旬退休老干部王某,在理发店里认识了比自己小30岁的张某。数月后,张某欺骗王某怀了双胞胎,王某无奈给对方交了堕胎费。二人交往期间,张某以各种理由索要钱财300余万元,王某用光多年积蓄,不堪负荷要分手。张某再度谎称怀孕并索要打胎费,王某为支付打胎费四处借款被妻儿知晓并报警。检察院以涉嫌诈骗将张某批准逮捕。

律师分析:1.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价值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本案,张某、王某交往期间,张某虚构怀孕及其它事实,骗取王某钱财,在王某提出分手后,张某再度虚构怀孕事实,使被害人王某陷入错误认识,向老战友、老同事举债支付打胎费,张某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所诈骗金额将累计作为量刑依据。


三、分手不当曝光隐私

典型案例:赵某、钱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分手后,赵某未征得钱某同意,私自将二人亲密照片、视频放至网络,造成钱某的个人隐私被他人知晓和传播,钱某虽力图阻止却收效甚微,赵某纠缠不休,钱某不得已起诉维权,要求赵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行为侵犯了钱某名誉权、隐私权,遂判决赵某立即停止侵权,删除网络相关信息,并赔偿原告五千元。

律师分析:1.情侣分手后曝光私密聊天记录、私密照片、私密录音、私密视频等案例屡见不鲜,娱乐圈甚至政商界,通过曝光隐私来抹黑对方、毁掉对方声誉和事业的经典案例不在少数,有些是双方合意拍录,有些是一方有意偷拍偷录。

2.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律禁止通过侮辱、诽谤、泄露隐私等方式侵犯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等。

3.本案,赵某未经钱某许可,将与钱某的亲密照片、视频等属于钱某隐私范围内的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布并传播,严重影响钱某的正常生活、工作,导致钱某社会评价降低,给钱某带来巨大精神损害,依法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鉴于钱某对其具体损失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根据赵某侵权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当地生活水平,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五千元。


四、分手不当故意伤害

典型案例:孙某与李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李某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向孙某提出分手,孙某心怀怨恨,萌生泼硫酸报复李某的想法。孙某恳求李某再见一次,见面后立即掏出随身携带的硫酸泼向李某。经法医鉴定,李某重伤二级;孙某被法院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律师分析:1.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本罪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自己身体如自杀不构成本罪;损害他人身体行为必须非法进行,且已造成他人人身一定程度损害,只是一般性拳打脚踢、推拉撕扯,未造成伤害结果的,不能以本罪论处;就结果严重程度而言,有轻伤、重伤或死亡三种形态,未造成轻伤以上伤害不能以本罪论处;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本案,孙某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毁人容貌,致人重伤,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分手不当声名狼藉

典型案例:某教授曾与空姐交往两年余,为其购房两套,一套登记在空姐名下,一套登记在空姐父亲名下。花无百日红,后某教授和空姐为争夺房产,大战数回合,最终让空姐人财两空并负债900万,某教授被冠上“又老又抠又渣男”之帽。


律师分析:1.第一回合:某教授作为原告,诉请空姐、空姐父亲返还购房款,空姐家以某教授当初自愿赠予为由抗辩,某教授败诉。


2.第二回合:某教授以前妻名义再次起诉,起诉某教授非法处置夫妻婚内财产,要求空姐家返还购房款,某教授赢。空姐家上诉被驳回。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处理原配诉老公和小三案件中,倾向性裁判观点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第三回合:某教授起诉某公司和空姐,诉称自己2011年向某公司购买1600万元的铜制佛像等物品,当时自己向民生银行借款900万付了第一笔,但物品一直未交割,故要求某公司退款。为何要将空姐列为共同被告?原来,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均为空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