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原创 | 从一败一胜两宗婚外赠与案看诉讼策略之重要性
时间:2023.02.27   作者: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贡小娟

一、程某诉朱某赠与合同纠纷败诉案

案例来源: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肇中法民二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程某、朱某相识之前均已婚。2013年4月,朱某至程某经营的诊所医治牙齿。后二人发展为男女关系。2013年9月,程某为朱某出资购买小汽车一台,车辆购置价为13万元,登记所有权人为朱某。2014年9月分手,程某要求朱某返还车辆无果,遂诉至法院。


诉讼主体:赠与人程某为原告,受赠人朱某为被告。


诉讼请求:朱某返还车辆。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驳回程某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二、周某诉李某、黄某赠与合同纠纷胜诉案

案例来源: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2民终46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周某与黄某于1980年1月6日登记结婚,至今仍为夫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为婚外异性李某购置案涉房产,转账支付共计106万元。周某知晓后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主体:赠与人配偶周某为原告,赠与人黄某和受赠人李某为共同被告


诉讼请求:1.确认黄某赠与李某财产的行为无效;2.李某向周某返还人民币106万元。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支持周某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三、律师解析同类案件处理思路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财产,在无婚内财产约定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财产,基于法律规定,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情形下,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


2.夫妻共同财产系不可分割整体,非法定情形不可分割或确定各自份额。


根据共同共有一般原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限定两种情形下夫妻一方可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其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除此之外,夫妻任何一方无权于共有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因无权处分得不到追认而无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一方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系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除非权利人追认或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


4.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夫妻一方因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严重损害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夫妻一方的赠与行为无效。


5.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第三方应当全额返还而非部分返还赠与的财产。


6.赠与人之配偶有权要求无偿受赠人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亦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据此,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夫妻中的受害方可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为共同被告,或以婚外同居者为被告、配偶为第三人,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

四、律师评析程某诉朱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1.该案,程某在与朱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出资为朱某购买小汽车,在程某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朱某存在欺诈行为情形下,程某之行为应视为自愿行为。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程某应当知晓自身行为后果,对自身行为承担完全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涉案车辆已登记在朱某名下,程某要求朱某返还该车辆的诉讼请求,无相关法律依据。


2.虽然《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但程某所提交证据不能证明朱某符合该情形,故程某要求撤销其赠与行为,朱某向其返还赠与小汽车的主张,法院未予支持。


3.程某赠与婚外异性朱某车辆的行为属于对程某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损害了程某妻子的合法权益,程某妻子可另案主张。


五、律师评析周某诉李某、黄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1.周某与黄某婚后未对夫妻财产进行书面约定,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财产,基于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


2.黄某基于其与李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擅自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李某,系无权处分行为,且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严重损害了周某的财产权益,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黄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3.李某系无偿取得案涉房产,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案涉房产赠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据此,李某应返还106万元给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