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1民初16316号民事判决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主体:原告:蛋壳(成都)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张某
案情简介:2019年6月7日,蛋壳公司(受李某委托)作为甲方与张某作为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主要约定:
1.乙方租赁房屋位于高新区,租赁期限自2019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6日,租金及其他费用以附件一内容为准;
2.租赁期限内,乙方按时支付维修金的,甲方承担房屋及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老化产生的维护、维修事宜(不含自带物品、设施设备);乙方承担房屋及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的维护、维修事宜,经甲方维修的,乙方独立承担全部费用,如维修项目不在前述范围之内,应依据谁导致谁承担的原则,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及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符合安全条件即视为甲方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4.代理租赁期限内,乙方应保障自身及同住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如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故障、失火或失窃的(包括公共区域内的设备设施)并导致任一方被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承担维修费用等;
5.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故障、失火或失窃的(包括公共区域内的设备设施)并导致甲方被有关行政处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立即收回房屋;
6.上述情形发生后,达到合同解除条件当日甲方有权收回房屋,本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即告解除。乙方违约,应按月租金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应将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相应损失,导致甲方被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甲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合同签订当日,张某向蛋壳公司支付了押金1090元及一个月租金1090元,蛋壳公司向张某交付租赁房屋钥匙。2019年6月10日晚上9点至10点期间,涉案房屋发生火灾,张某所租住房屋A间被烧毁。
相关信息:1.2019年3月9日,涉案房屋所有人李某将该房屋委托给蛋壳公司经营管理和出租。
2.张某与同学万某租住涉案房屋A房间,火灾当日即2019年6月10日下午涉案房屋停电,张某与万某于晚上7点左右离开租住房外出就餐、看电影,晚上11点左右张某接到蛋壳公司工作人员电话返回住处,回到租住房时火已扑灭,房内物品被烧毁,张某于次日离开成都返回海南。蛋壳公司员工赶到火灾现场时,消防队已将火扑灭撤离现场。
3.涉案房屋一共有A、B、C三间,其中B间无人居住,发生火灾时,仅有C间租客在房内,但张某租住的A间受损严重。
4.未有消防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的现场调查、起火原因报告及报案记录,蛋壳公司于2019年8月自行对火灾房屋进行了维修并使用。
蛋壳诉请:
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张某支付违约金1090元;
3.张某支付装修损失35287.2元;
4.张某支付装修期间房屋空置费用2970元;
5.张某支付楼上、楼下业主当晚的酒店住宿费618元;
6.张某支付楼下业主的损失赔偿8000元;
7.张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1.《房屋租赁合同》已解除,但系协商解除,不应承担空置费;
2.张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不应承担违约金;
3.房屋失火并非张某过错或者过失,且无证据证明失火原因系张某吹风机引发,另消防机关未对事故进行调查并作出失火起因认定系因蛋壳公司所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楼上楼下业主住宿费、损失、装修费用等)。
争议焦点:
1.《房屋租赁合同》是否解除及解除时间?
2.张某应否承担《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违约金?
3.张某应否赔偿涉案房屋发生火灾损失?
裁判结果:1.原告蛋壳公司与被告张某于2019年6月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6月11日解除;
2.驳回原告蛋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一、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是否解除及解除时间问题
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蛋壳公司主张《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6月11日解除,对此,张某无异议,因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6月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6月11日协商解除。
二、关于张某应否承担《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违约金问题
因双方系协商解除租赁合同,蛋壳公司要求张某承担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蛋壳公司的该诉请,本院未予支持。
三、关于张某应否赔偿涉案房屋发生火灾损失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及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符合安全条件视为甲方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故障、失火或失窃的(包括公共区域内的设备设施)并导致任一方被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承担维修费用等。根据上述约定:被告张某是否应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于张某是否对租赁房屋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分析如下:
1.发生火灾时,张某未在租住房内,排除其本身行为导致火灾;
2.本案火灾发生起因不清,既无消防部门的调查认定,也无报案登记;
3.张某并非涉案房屋唯一租住人,发生火灾时C房间租客仍在房内,蛋壳公司工作人员亦是在火势被控制、消防部门离开现场后才赶到现场,蛋壳公司未通过相关部门调查现场情况下,自行对涉案房屋进行维修,火灾现场被破坏;
4.蛋壳公司未举证证明发生火灾的原因,即使张某所租住A房间受损严重也不能证明火灾系张某因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房屋所致;
5.蛋壳公司要求张某支付失火后涉案房屋装修期间的空置费用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签订的《房屋代理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6月11日协商解除,从解除之日起张某未实际控制、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故该项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6.关于损失(包括装修和其他损失)赔偿责任问题,作为出租人蛋壳公司有义务对出租的设施设备进行必要检查,且对房屋发生火灾原因提供证据,火灾发生后,蛋壳公司自行进行维修,现场被破坏,同时,蛋壳公司赔偿邻居因火灾造成的损失系蛋壳公司自愿行为,对张某不具有约束力,故对蛋壳公司主张装修损失及其他损失的诉请,亦未获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