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孩子由谁直接抚养,应该从保证子女的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全面考虑孩子自幼抚养情况、生活环境、教育状况、父母双方具体情况等多种因素。人民法院审理抚养权纠纷案件,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败诉案例一:获得抚养权一方再婚再育并非变更抚养关系法定事由
案例来源: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1民终99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2018年2月1日,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某男,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协商婚生子(出生日期2011年6月30日)抚养权归信某男,抚养费由信某男负担。2020年,张某女以信某男已再婚且再育,无精力抚养婚生子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信某男支付抚养费。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女诉请。张某女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1.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无证据证明该离婚协议违反婚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抚养方面约定亦无违法情形,因而法院通常会认定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应依离婚协议履行各自抚养义务。
2.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3.本案,张某女、信某男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已对婚生子抚养权进行协商,抚养权归信某男,抚养费由信某男自行负担,张某女在无证据证明婚生子随信某男共同生活不利于婚生子身心健康情况下,其向法院主张变更抚养权之诉请不能得到支持。
4.且双方离婚时协商婚生子由信某男抚养,上诉人不承担抚养费,可以看出信某男有独立抚养婚生子能力。从双方条件来看,信某男有固定住所,其父母可以照顾孩子,上诉人无固定住所,其父母无条件照顾孩子。虽然上诉人提供婚生子的视频及录音资料,欲证明婚生子本人愿意随其共同生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现婚生子不满十周岁,其意思表示不成熟,故不能完全采信。上诉人称信某男已再婚且又生一女,无精力抚养婚生子,信某男再婚且又生一女属实,但不能因此推定信某男无精力照顾婚生子,且上诉人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败诉案例二:婚生子女与未取得抚养权一方共同生活,不能作为优先考虑变更子女抚养依据
案例来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终80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冷某男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里某女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3月19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婚生女由里某女抚养,冷某男不服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里某女多次到冷某男家中欲将婚生女接回,由其本人抚养照顾,均遭到冷某男及其父母拒绝。现冷某男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因与里某女协商未果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冷某男诉讼请求。冷某男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1.对于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列举了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现上诉人冷某男主张变更抚养权,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里某女存在不宜抚养孩子的法定情形,冷某男该项主张无相关法律依据。
2.根据双方现有情况,里某女无论物质条件还是文化程度均优于冷某男,且婚生女系女孩,与母亲在一起生活亦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3.冷某男与里某女离婚后,两级法院均判决认定婚生女由里某女抚养,但冷某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不将婚生女交还里某女抚养。婚生女现虽与冷某男共同生活,但该行为并未征得被上诉人里某女的同意,且系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结果,该行为不能作为优先考虑子女抚养的依据,故对上诉人冷某男变更抚养关系的上诉理由,法院未予支持。
败诉案例三:抚养权人患病,但抚养条件优于对方,仍应继续抚养子女
案例来源: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5民终18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女,于2003年1月登记结婚,2004年10月7日生育一子,2010年12月27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蒲城县单元房归原告所有,女方愿意将自己共同财产的一半抵作孩子以后的抚养费。2011年下半年原告卖掉房产,带孩子回老家居住至今。2018年6月,原告因脑梗死住院治疗,现在家休养。原告诉请:将婚生子抚养权变更至被告名下,原告承担孩子抚养费每月500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男诉讼请求。张某男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1.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当事人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按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2.上诉人张某男与被上诉人何某女离婚后,按照约定,婚生子一直跟随上诉人生活,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模式及学习环境。法院经征求婚生子意见,其认为其母亲条件应该更好一点,但因下学期就上高三,害怕影响学习和高考不愿转学。被上诉人称其在外地打工,无稳定收入,居无定所,上诉人也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居住及收入情况稳定。
3.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由被上诉人抚养婚生子更有利于学习、生活,上诉人张某男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无力继续抚养子女,其请求变更抚养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婚生子即将进入高三学习阶段,随意改变环境势必影响学习及高考,从有利于婚生子健康成长角度出发,驳回张某男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败诉案例四:抚养权人丧失客观抚养条件,即使对方不同意,仍然导致抚养关系发生变更
案例来源: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4民终103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女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男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2018年8月22日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原审原告抚养,2019年3月8日原审原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被逮捕,同年3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原审原告诉请:判令婚生子变更为被告孟某女抚养。一审法院判决:婚生子由被告孟某女抚养。孟某女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1.《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其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人民法院审理抚养权纠纷案件,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2.本案,虽然2018年8月22日上诉人、被上诉人离婚时曾约定婚生子由被上诉人抚养,但被上诉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丢失工作,且因上述危险驾驶行为被法院民事判决负有债务,客观上已失去了抚养孩子条件,为确保婚生子正常发育成长,改由上诉人进行抚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及本案实际。
3.上诉人作为婚生子亲生母亲,负有抚养和教育义务,其称无固定工作及未征求婚生子意见等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被上诉人在被羁押期间无任何收入,上诉人应自行承担抚养费用。待被上诉人重新具备抚养孩子客观条件后,上诉人可就孩子抚养权、抚养费问题与被上诉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败诉案例五:离婚协议约定一方抚养多名或全部子女,未发生抚养权变更事由,不可轻易变更抚养关系
案例来源: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9民终296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与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女,于2010年9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1月13日生育大女儿,于2014年10月8日生育小女儿。双方于2019年11月14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约定:两婚生女均由女方抚养,男方承担抚养费每年25000元。抚养费按月或半年支付,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小孩大病、学费等大额支出,由双方平摊,或协商解决。后,刘某男诉请:变更小女儿由刘某男抚养,钟某女支付小女儿较大女儿年龄差的抚养费。一审法院判决小女儿由刘某男抚养、驳回刘某男其他诉讼请求。两人均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男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2.刘某男与钟某女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离婚协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小女儿从出生至今一直随钟某女生活,从其成长及身心健康考虑不宜改变生活环境,本案亦无变更抚养关系的其他法定情形,一审变更小女儿抚养关系不当,二审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