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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下简称《司法解释(一)》》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2008年调整,下简称《若干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下简称《若干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下简称《若干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下简称《若干解释(四)》)同时废止。
现《司法解释(一)》基本是对原四个解释条款的汇总整合,保留仍继续适用的条款、清理少部分滞后条款、修正、调整或更新部分条款内容或表述等。为便于读者把握新旧解释之间的适用和衔接,笔者对新旧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列表梳理比对。新旧解释内容表述完全一致的,旧解释仅列明条目,有修正、调整等情况的,红色字体标注对比,已被清理的条款最后单独列表说明,相关对应备注说明仅为笔者个人汇总或者提出的一些思考或问题,详见链接、仅供参考,如有疏漏请自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