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行业具有特殊性,婚恋平台无法保证能够让征婚交友方与其介绍的相亲对象成功恋爱或结婚。婚介交友的成功取决于交友双方的个人意向及交友时机、环境等多种因素,而无法由服务提供者所掌握。基于婚介交友的成功具有不确定性,婚介服务合同具有对应的特殊性,不应单纯以结果来评价服务,而应结合过程来衡量。如果婚恋平台能够证明其在合同期间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义务,则不承担退还服务费义务。本文精选一胜一败两则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供有需要人士参考。
一、支持退费案例
案例来源: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707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1.2014年2月,高某与Y公司签订《婚恋交友服务合同》一份,约定:Y公司向高某提供玛瑙婚介服务,服务期限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2015年2月25日止,服务费共计50000元等内容。2.2014年4月,高某与Y公司签订《高端VIP会员之权利和义务》一份,约定:高某参加Y公司举办的名为珍珠沙龙的交友沙龙并成为会员,会费为50000元,服务期限为一年等内容。3.2014年12月,高某与Y公司签订《高端会员婚恋交友服务合同》一份,约定:Y公司为高某提供多方面婚恋交友服务,按定制尊享会员,会费为600888元,服务期限为一年;高某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服务的,其已缴纳费用不予退还,且Y公司将在收到高某要求的次日起终止对高某的服务;基于婚恋服务行业的特点及高某对会员个人择偶意向的不可控制,本合同不以Y公司是否最终成功交友作为违约的判定依据等内容。
4.高某累计已向Y公司缴纳各种服务费、会费729776元。
5.Y公司在其网站上介绍婚恋服务的内容包括:依据会员要求在网站上建设个人主页,并建立个人征婚相册,个人资料可在网站上给予两周首页推荐,免费赠送一平面媒体广告二次,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会员交友活动等。高端会员沙龙及服务内容包括:在全国范围主要城市举办个人主题海选活动,活动相关内容的平面媒体集中式推广不少于四期等。Y公司为高某定制的猎寻定制服务方案载明:觅偶要求包括:年龄1970-1981年出生、身高170cm以上、学历本科及以上等。
6.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Y公司已在其网站上为高某建设了个人主页,并为高某介绍数个交友对象,但均因高某不满意而未成功。因高某向Y公司提出退费申请,Y公司实际向高某提供婚恋服务至2015年5月10日。2015年5月29日,在高某强烈要求下,Y公司已向高某退还《高端会员婚恋交友服务合同》项下的会费100000元。
7.高某于2017年12月诉请:Y公司立即退还服务费50088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63415.20元。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Y公司退还高某服务费3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Y公司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合同解除问题和退费金额问题。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Y公司提供的“高某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服务的,其已缴纳费用不予退还,且Y公司将在收到高某要求的次日起终止对高某的服务”的格式条款因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对方合同解除权而无效。2.婚介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合同的完整履行依赖双方的信任基础而不可强制履行。本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证据表明:一方面高某不满Y公司介绍的婚介对象且对其婚介服务产生强烈质疑而要求退费,另一方面Y公司实际于2015年5月10日终止相关服务,可见双方已丧失信任基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Y公司以自己终止相关服务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因此案涉婚介服务合同事实上已于2015年5月10日解除,Y公司应当根据合同性质和履行情况,取得与其服务相对应的费用,退还尚未履行部分相应的费用。3.婚介交友的成功取决于交友双方的个人意向及交友时机、环境等多种因素,而无法由服务提供者所掌握。基于婚介交友的成功具有不确定性,婚介服务合同具有对应的特殊性,不应单纯以结果来评价服务,而应结合过程来衡量。本案,高某交纳了600888元会费,成为高端VIP会员,应当享受与该高价相对应的且区别于先前两份低会费合同的婚介服务。Y公司提前终止履行,实际履行期限为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5月10日,近5个半月,且该婚介服务合同的履行期限与先前两份低会费的合同存在重叠。Y公司亦不能证明其在履行期间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义务,且未能证明该合同的履行内容与先前两份合同存在明显差别。故,一审法院从合同履行期限和履行内容两个角度酌定扣除Y公司已退还的100000元后还需退还服务费350000元正确。
二、不支持退费案例
案例来源: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977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1.2017年6月,李某(征婚方)与M公司(介绍方)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一份,服务内容为:M公司为李某建立会员档案,按李某要求推荐适匹配对象,为李某提供婚恋指导,安排相亲约见或交换联系方式,约见总人数为6人(双方见面或未见面通过交换联系方式交流的视作一个有效名额,若服务期限到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失效),服务标准为专属高级顾问服务。服务费用为VIP会员专属性,金额58000元。李某的违约责任为:李某单方面决定解除或终止合同,所支付的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M公司不予返还。重要声明为:M公司已将本合同条款全部内容向李某说明,李某完全理解并接受全部条款;M公司按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及推荐人向李某提供择偶交友的服务,但基于婚恋行业特殊性,即李某婚恋观等因素制约,最终成功与否,不属M公司责任,也不作为M公司违约的判定标准。李某共计支付58000元。2.签订合同时,李某向M公司提供其确认的基本信息中“择偶要求”显示:“年龄:28岁以下;身高:180,上面另有文字175及以上;年收入:如条件好可放宽身高至1.70及以上;学历:大专或本科以上;有房有车;期望婚姻:未婚。”3.之后,自2017年7月起至2018年6月止,M公司累计为李某介绍了9名相亲对象。李某在每次会见相亲对象时,都在M公司提交的“VIP会员约见确认明细表”中签字,并在满意度为“满意、尚可、一般、不满”一栏中进行了评价,李某对9名相亲对象的评价为5名满意、4名尚可。从M公司提交的9名相亲对象基本情况中可看出,基本达到李某填写的择偶要求。4.李某诉请:M公司返还服务费58000元及利息290元,合计58290元。一审庭审中,李某变更诉讼请求,明确要求M公司退还服务费人民币28000元。裁判结果:一审驳回李某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1.李某、M公司之间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案涉服务合同系由M公司为李某提供婚姻介绍服务,即M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及推荐人数向李某提供择偶交友的婚姻介绍服务,李某也向M公司明确了其择偶要求,包含年龄、身高、收入、财产、学历、婚姻状况等方面。
2.婚恋行业具有特殊性,M公司无法保证能够让李某与其介绍的相亲对象成功恋爱或结婚。现M公司已经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李某择偶要求为其介绍了相亲对象,人数已达六人以上,李某在M公司每次为其安排会见相亲对象时,也未对相亲对象不符合其“择偶要求”的条件提出异议,其在VIP会员约见确认明细表上对相亲对象均确认为满意或尚可,没有不满意的相亲对象。
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李某一审期间以部分相亲对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二审期间又以全部相亲对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为由要求M公司返还28000元,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案件因此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