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中法律评论》是瑞中法律协会会刊。瑞中法律协会是国际性的律师协会组织,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英文名为Swiss Chinese Law Association,简称 SCLA, 协会通过推动(律师、学者、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的交流加强瑞士和中国之间的法律理解与合作,主要服务领域包括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并购重组、公共政策和国际组织关系等。
中国的电子签名法律实践
以社交隔离来应对新冠疫情传播已成为了世界范围内的选择,越来越多的人被困在家中,但是社会经济活动却不能因此停止。在某一方面,这意味着许多原来当面签约的合同及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可能不得不更多地转变为线上签署,各类电子合同签约平台可能就此迎来一个新的春天。
根据中国大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合同即属于数据电文类的书面形式合同。放眼世界,数据作为合同文本内容的载体在大多数国家已不致产生争议,所以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键就落在了电子签名本身。本文将简要介绍中国大陆电子签名的法律实践。
一中国大陆的电子签名法律实践
(一)电子签名的含义、效力及其适用范围
中国大陆关于电子签名有一部颁布于2004年的专门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此外商务部曾于2012年发布了《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征求意见稿)》,虽然该征求意见稿至今仍未正式通过,但对于当下的法律实践还是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即电子签名的本质是数据,但是因数据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所以日常生活中出现的能够确定签名人身份的各类密码、秘钥、银行U盾等都可以认为是电子签名的一部分。
《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征求意见稿)》第3.1条也推荐合同缔约人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订立合同。可以说,以可靠的电子签名订立的合同是可以依法成立并生效的。
同样是《电子签名法》第三条,也规定了不可适用电子签名的情况,即“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这些情形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在其他法律中也往往得到区别对待,所以对跟其有关的法律关系的成立不适用电子签名也不失为一种审慎的态度。
(二)如何成就一份可靠的电子签名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可靠电子签名具有三个特性,即专有性、可控性和改动可被发现性。满足了这三个标准的电子签名就是一份可靠的电子签名。同时,该法第十六条还规定电子签名可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虽然并非强制要求电子签名一定要经符合资质的认证服务商认证,但是从司法实践的案例来看,经过认证的电子签名的提供者在发生与此相关的纠纷时其举证困难度将大幅降低。
在(2018)渝0103民初12194号案件中,重庆富民银行与张军英在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上以电子签名(签章)的形式在线签订了《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对此,法大大公司出具了文件签署真实性证明报告书,阐明了在该电子借款合同形成过程中各方当事人数字签名(签章)的真实性及不可篡改性;同时,法大大公司提交了《数字证书服务协议》以证明其获得使用深圳CA公司数字证书产品的权利,而深圳CA公司是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其亦取得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具备在其电子认证服务系统使用商用密码的权利。以上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重庆富民银行与张军英之间《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的真实性。故法院认定上述《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应属有效。
可见,经过认证的电子签名,可以在诉讼中请认证机构提供文件签署真实性证明报告书及证明其自身是认证服务合格提供者的资质文件,以证明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而未经认证的电子签名,主张签名有效的一方的举证义务则重得多,不仅要确保自身具有存储和呈现电子签名的必备条件,同时还需要提供一些列的辅助证据。
因此,若想获得一份可靠的电子签名,最快捷高效的方法无疑是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平台签署相关电子合同,而中国大陆取得工信部批准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已达数十家,使用这些提供商的资质从事电子合同签署的平台也有许多,电子合同的签约从未如今天这般简单快捷、成本低廉。
(三)电子签名可靠性的证明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所以,主张电子合同成立的一方,应当对电子合同的签章的可靠性承担证明责任。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在本质上并无二致,纸质合同的成立需要特定的适格的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对特定的合同内容予以确认,对于电子合同而言同样如此。这一点从可靠的电子签名的三个特性上也得到了体现。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专有性及签署时的专有性确定了特定的适格当事人,而签署后对数据电文改动的可被发现性则确定了合同的内容。只要证明了可靠电子签名的三个特性,自然也就证明了合同关系的成立。
若从以上两点证明存在困难,司法实践中还确立了一些其他辅助证明的准则,如本人行为原则、证据链认定规则和实际履行印证规则。
本人行为原则,即只要操作者在电子化交易中使用密码进行了交易,即视为交易为密码持有者本人进行的。其背后的逻辑在于交易密码具有专属性和保密性,密码持有者负有严格的保管和保密义务,且因电子交易系统本身导致密码泄露是小概率事件。当然,若存在交易系统安全级别过低、交易系统被黑客攻击或持有人密码失窃且已及时挂失的情况,本人行为原则自不适用。
证据链认定规则,即在直接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尽可能多地提供保存在互联网及服务器上的各类操作痕迹等间接证据,以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最大程度上说服法官。而实际履行印证规则则来源于《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即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虽然提供证据证明电子签章的可靠性较为困难,但是若合同已实际履行,则存在大量的证据可证明合同的履行情况,援引该条的规定,同样能达到证明合同成立的效果。
总而言之,在以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为代表的的移动互联网日益发展成熟的今天,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也将在未来逐渐代替不够节约环保的纸质文书,从现在开始了解电子签名的相关法律并熟练运用这一技术,将使我们在未来的经济生活中更加得心应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