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原创 | 民法典施行后诉讼离婚条件有什么变化
时间:2023.03.02   作者: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贡小娟

《民法典》承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诉讼应准予离婚的五种法定情形: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针对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久调不判、久拖不离现象,《民法典》增加“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之新规定,为诉讼离婚增加了一条新路径。


一、案情简介

案例来源:阆中市人民法院(2021)川1381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原告:任某,女,1989年2月生

被告:王某,男,1988年8月生


案情简介:2009年原告、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12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12月14日生育一女。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债务问题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遂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一审法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任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请离婚理由:

1.婚前双方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

2.婚后被告一直没有稳定工作,不务正业,完全不顾孩子与家庭;

3.被告嗜赌成性曾因涉及赌博对外借有高利贷,原告曾多次劝说被告为了夫妻感情,为了孩子和家庭戒掉赌博,被告却听之任之,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原告正常生活及孩子健康成长;

4.原告与被告现已分居两年以上,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原告和女儿情况;

5.彼此积怨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形同陌路,原、被告双方已无感情基础,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无意义。

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原告与被告无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因被告对外借牵连原告被起诉,双方现有共同债务,无其他财产纠纷。

子女抚养:婚生女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较少照顾。


原告诉请: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25日前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至婚生女年满十八周岁止;

3.分割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

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


裁判结果:

1.不准予原告任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2.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裁判理由:

1.原、被告婚后建立起了较好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2.从庭审情况来看,原、被告婚姻虽出现危机,但其夫妻感情还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正确面对婚姻中出现的危机,珍惜婚姻、多沟通交流、多理解包容,仍有和好之可能。


 二、诉讼离婚条件新旧法对照

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三、律师解析:

1.共同之处之一:诉讼离婚调解是前置程序。如果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官一定会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果其中一方不愿意调解,那么就开庭审理。如果双方都愿意调解,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如果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出具民事判决书结案。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婚姻双方当事人即解除婚姻关系。


2.共同之处之二:《民法典》承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诉讼应准予离婚的五种法定情形: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3.增加之处:针对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久调不判、久拖不离现象,《民法典》增加“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之新规定,为诉讼离婚增加了一条新路径。


4.起诉一方应当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判决准予离婚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界限,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如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情形,应当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离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