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原创 | 个人破产财产查明之魔鬼在银行流水的细节中——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即日起实施
时间:2023.03.02   作者: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郑明伟、莫俊炫

2020年8月31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正式公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为“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生效。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是深圳经济特区发挥先行示范区的法治城市示范性,用法治规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营造“鼓励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适用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债务人应当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如符合条件,债务人则可进入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程序,最终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裁定。


其中,“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债务人的破产原因,也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而法官在审查债务人破产原因时,会就其债务性质,负债及收入情况作综合性评价。因此,债务人的财产申报材料是至关重要的申报文件,这影响到法官能否全面掌握债务人的财产信息,很大程度上决定个人破产程序走向。


深圳个人破产条例于今日正式实施,对财产申报材料及审查角度,本文将参考中国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为“台湾”)、中国香港地区(以下简称为“香港”)的个人破产(或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或判例中的财产申报材料及破产裁定,梳理出深圳个人破产申请可能需要的个人财产查明证据。其中最主要的审查文件为银行流水文件,具体包括银行对账单、微信对账单、支付对账单等(统称银行流水)。


一、 个人财产查明所需提交文件


台湾在1997年以《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根据该条例第2条,“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指五年内未从事营业活动或从事小规模营业活动之自然人。”

参考到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对适用个人破产的条件相对宽松(债务产生原因包含因生产经营以及生活消费),台湾申请个人破产的债务人所负债务额预计低于深圳的相同数据。但对于具体债务人因生活消费及小型生产经营应当提交哪类文件,台湾判例同样具有高度参考价值。

参考台湾判例,法院会结合参考债务人提供财产申报材料和债权人提供的债权申报材料。 在论证债务人是否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方面,台湾法院所用的方法是cash-flow test,即通过查明债务人的收入及财产扣除抚养费、赡养费等必要支出后所余财产有否清偿债务的可能。

如上所述,债务人在五年内未从事营业活动或从事小规模营业活动,导致大部分判例中,债务人所剩财产不多,提交的文件集中在个人收入及现有存款。

有关用以证明债务人个人收入状况的文件,债务人应提交自申请之日起近两年的个人纳税、个人征信、社保文件,包括综合所得税各类所得数据清单、全国财产税总归户财产查询清单、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征信中心查询当事人综合信用报告回复书、劳工保险被保险人投保数据表等;

另外,台湾法院一般会依职权调取劳健保投保数据、税务电子闸门财产所得调件明细表,还会要求用人单位及债务人持有股份的公司配合提供资料,如债务人的月工资及奖金证明、债务人的持股说明等,以核实债务人提供文件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文件类别台湾提交文件内地提交文件个人纳税综合所得税各类所得数据清单收入纳税明细查询个人征信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征信中心查询当事人综合信用报告回复书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社保劳工保险被保险人投保数据表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个人)

另一方面,在得出债务人财产及每月收入状况后,法院需要根据必要支出考虑债务人还清债务的可能性。有关证明债务人的抚养、赡养义务及生活费用方面,债务人需要提交户籍文件、无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文件、子女接受教育费用、父母医疗费用等。

有关必要支出方面,法院会根据现实情况核实支出数额是否合理,例如,涉及赡养费,法院可能会调取父母的财产及收入状况,考虑父母的生活能力,而债务人所述的赡养义务是否与之匹配;而涉及必要生活支出或儿女的抚养义务,法院则可能参照社会最低生活标准。

最终,如果法院核实完毕债务人个人收入及财产状况与必要支出后,两者相减所得数额不能偿还经折算的债务数额,法院可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 、涉及隐匿财产、以明显不公平条件交易的合理解释


在香港、台湾的判例中,对于债务人提交的财产材料中,如有涉及隐匿财产、以明显不公平交易的处分行为,债权人、管理人会要求债务人作出合理解释甚至提起诉讼。如果债务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法院可能会作出撤消处分行为、延长考察期等,甚至会就该处分行为追究债务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刑事责任。


(一) 隐匿财产

针对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前的隐匿财产行为,个人破产制度设立撤销权来规制这种情况。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一定年限内,如有逃避债务、隐匿、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债权人、破产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以保全债务人财产。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九十八条,如债务人存在隐匿、转移、毁损财产等不当处分财产权益或不当减少财产价值的行为,债务人不得被免除未清偿债务。)

参考香港判例,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对其提出破产申请前两年内的大额处分行为作出合理解释(要附证据证明其合理怀疑之合理性),法院会结合债务人的解释对该大额处分行为定性。在香港个人破产案件中,隐匿财产可能会涉及债务人欺诈行为,严重者可能要负刑事责任。

如案例[2019] HKCFI 47,对于大额处分行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债务人,法院虽然仍对其做出破产令,但同时法院也会对债务人可能虚假陈述保留撤销破产令的可能:

案例中,债务人欠几家银行合计1,067,000元,而其名下的各银行账户余额为零,他的资产只有一份价值19,222.52元的公积金,未来12个月不会有任何收入,就其资产及收入是远不足以偿还债务的。

后来,债务人前妻对债务人一笔处分行为提出异议,即在提出破产申请前两年内,债务人出售土地财产获得了2,900,000元,并将其中2,500,000元借给居住在内地的亲戚,借款用作投资股票;后来亲戚告知投资失败,钱输掉了,自此无法联系该亲戚。

对于该笔转账,债务人提交转账记录,但由于无收款人信息,法院仍然无法查明资金去向,但前妻亦无提供任何证据。最终,由于就法庭中的证据无法查明该笔资金,法院决定做出破产令,同时指明破产管理人要加以调查,如果能够追回该笔款项,破产令可予以废止,而就任何不真实的宣称属于严重事宜,可造成惩罚性后果。


(二) 明显不合理条件交易

根据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第四十条,对于债务人在破产申请提出前二年内以明显不合理的条件进行交易、无偿处分财产或者财产权益等一系列不合理处分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而在具体案件中,破产管理人会对债务人的不合理处分行为做出调查,并要求债务人做出合理解释。在香港判例[2019] HKCFI 1627中,我们可以参考,破产管理人会如何处理在提出破产申请前两年内债务人的不合理处分行为,以及债务人不解释或未充分解释的后果:

2017年11月,法院就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做出破产令,而在此之前2017年9月,债务人从其名下的银行保管箱提取金器。

2018年2月,债权人委托破产管理人。

后来破产管理人得知债务人于2017年9月从其名下的银行保管箱提取金器,随即要求债务人对此做出解释。

债务人解释,该些金器属于她已故母亲的财务,根据母亲的遗愿和生前指示,把该些金器分配予债务人的其儿子、侄子女等,她亦将金器转交给其兄嫂和姐姐代为处理。

破产管理人不接受该解释,多次要求债务人就“金器属于其母亲的遗产”以及金器的价值提供证明。随着债务人的消极解释,破产管理人向债务人重申,如果债务人不履行解释义务,可能会就有关罪行提出刑事检控,以及反对债务人在考察期届满后免除债务。债务人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推翻破产管理人的决定。

最终,由于债务人行为涉及香港个人破产条例第49条(以低于一般价值而订立的交易),且债务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法院驳回债务人的请求,破产管理人有权对其提出刑事检控以及反对债务人获得免除债务。


三 、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财产查明


有关债务人的财产申报,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如实申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和财产权益,其中债务人在境外的前款财产和财产权益,也应当如实申报。

具体申报内容可参考下图:


结合台湾与香港两地的判例,对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前两年内的大额处分行为,债权人、破产管理人或法院较大可能要求债务人做出合理解释。同理,在深圳正式施行个人破产条例后,如果债务人需要申请个人破产,债务人务必注意提出申请前两年内的任何大额处分财产行为。


债务人应当注意保留用以证明该笔款项的去处、用途、转移方式等文件,包括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收款方身份信息等。保留此类文件的目的在于,应对债权人、管理人或法院提出的质疑,证明该处分行为不属于不当处分行为(如隐匿财产、恶意减损财产价值、以明显不合理条件处分财产、个别清偿行为等行为)。


如果债务人缺乏证明材料或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撤销该处分行为,延长考察期等;但参考香港案例,即使在债务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而债权人、管理人也无法提交相关证据时,法院可能会考虑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紧迫性,先做出破产宣告,但同时指明该笔款项始终需要被查明,如经查明发现债务人虚假陈述,该破产令还可能会被撤销。


最后,如果债务人虚假陈述财产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或债务人的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帮助、包庇债务人的虚假行为,法院可根据第一百六十七条及第一百六十八条,追究刑事责任。

四 结语


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是深圳特区在国内首开先河,冲破了重重阻力出台的条例。相信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深圳法院、个人破产管理部门及破产管理人对有关债务人的资产将从严审查,为个人破产条例开好头,树立典范。法院、破产管理人预计会利用个人征信报告查询所有债务人开户银行前两年的资金流水,对其中的大额流水详细审查,发现各种蛛丝马迹。作为债务人,在申请个人破产前,最好与专业人士讨论,自己的银行流水能否解释清楚,避免陷入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