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踏体育”3月24日发布公告表示,该公司正在启动相关程序,退出瑞士良好棉花发展协会(BCI)。在肯定该公司坚定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我们仍然需要考虑中国的棉花企业需要退出“良好棉花”吗?
(此图片来源于安踏体育官方微博)
我们知道,瑞士良好棉花发展协会(Better Cotton Initiative,简称BCI)是非营利性会员制协会,即产业类的NGO。该协会对任何参与或有兴趣参与BCI活动、棉业供应链以及支持BCI使命的组织开放,包括:棉花生产组织、供应商和制造商、零售商和品牌以及民间组织。它制定了相关标准,要求会员必须使用它们认为符合标准的棉花,才能使用BCI标识。截至2020年5月初,BCI包括中国会员在内的全球会员数已达到1953家。我们千万不要小觑国际上这类非政府组织的能量,中国的棉花企业如果提供不了BCI认证,是很难融入国际市场的。除了BCI,全球还有数量更加庞大得多的非盈利的非政府组织,很多国际组织都在制定着各种产品标准、环保标准、一般行为规则,这些都是商人秩序的组成部分。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我们熟悉的ISO9001质量体系标准就是由该组织制定的。因此,在深化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作为深度嵌入国际市场的中国企业,面对冲突切不可一退了之。
根据“BCI”的官方网站会员条款规定,会员如果要求中止其会员资格的,应提前6个月书面的形式提交中止申请,已交该年度会费概不退还。如果中国的棉花企业主动退出,或许正中一些机构的下怀。中国的棉花企业且慢退出“良好棉花”,并非委屈求全。如果说要顾全大局,中国企业更应该坚守阵地,学会运用规则及法律维护会员权利甚至国家核心利益!根据规则,会员有缴费及遵守会员行为准则的义务,那么会员也必然有相应的权利。而且,从“BCI”属于行业协会的角度判断,其作为会员组织天然具有维护会员的职责。因此,中国的棉花企业应当充分运用规则在协会中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我们通过详细查阅“BCI”官方网站,没有在其中文资料栏目的会员条款、会员监督、会员行为准则等章节看到会员的权利及救济的途径。不过,在良好棉花保证计划中,我们还是发现了一个章节载明申诉程序。根据申诉规则,如决定某个生产者单位或大型农场无销售良好棉花的资格时,参与方可收到决定通知后2日内通过电子邮件向 BCI 秘书处递交申诉。申诉须包含生产者单位/大型农场名称 生产者单位/大型农场位置。决定进行申诉的依据,包括任何相关的证明文件(记录、自我评估报告、第二方审查 报告等)等信息 。囿于查询条件,现有检索到这个申诉程序或许并不是BCI完整的会员救济规则,但至少证明根据规则会员有权对“BCI”涉及会员权利的决定提出异议。按照“BCI”上海代表处(该代表处已从工商登记转为在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再次郑重申明:中国区项目团队严格遵照BCI的审核原则,从2012年开始对新疆项目点所执行的历年第二方可信度审核和第三方验证,从未发现一例有关强迫劳动的事件。因此,“BCI”在没有任何事实与证据的情况下暂停对新疆棉花的认证,而且是带着偏见不分青红皂白将所有新疆棉花一棍子打死,充满地域歧视。中国的棉花企业不仅不能退,而且要发挥民间力量运用规则去推翻“BCI”的错误决定。
不仅如此,中国的棉花企业还应当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根据法律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企业的名誉权不但受民法典与公司法的保护,还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企业如受到不正当竞争,还有权请求监管部门责令诋毁者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并可以根据该法提起民事损害赔偿之诉。而且,保护名誉商誉的法律还有很多,比如《刑法》还特别规定了损害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罪。如果“BCI“或其他机构和个人利用虚假信息侵害中国的棉花企业名誉和商业利益,中国的棉花企业完全可以针对侵权人在国内提出民事诉讼。如果发现涉及不当竞争或者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损害中国的棉花企业合法权益,我们还可以要求侵权方进一步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中国企业不仅且慢退出“良好棉花”,而且要用更开放的胸怀与国际市场接轨。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错误决定甚至国外企业的违法行为,我们要充分运用规则及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核心利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