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生效此次刑法修正包括新增条文13条, 修改条文34条,对现有刑法条文有了不小的修改。其中一部分法条的修改与前期的热点新闻息息相关,体现了这次刑法修改对社会舆论关心的热点问题的回应。
一、加大对青少年严重暴力犯罪的打击
(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由14周岁下调至12周岁: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条修改除了要关注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还要关注具体适用的情形。实体上仅适用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情形,程序上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才会被追诉。2019年10月20日,大连一13岁男孩欲性侵一10岁女孩未果,将女孩残忍杀害并抛尸灌木丛。最终因男孩未达到当时刑法规定的14岁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3年收容教养,该案引起当时社会舆论激烈讨论,社会公众强烈要求对男孩追究刑事责任。此次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回应了社会公众的呼声,有利于加强对青少年严重暴力犯罪的打击,同时严格的适用条件亦能体现刑法“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理念,使刑法目的与社会要求达到统一。
中银律师温馨提示:“他还只是个孩子”这样的借口已成过去,家长朋友应当从小培养孩子养成良好习惯,树立法律意识,而不是放纵孩子,对孩子过分溺爱。
二、保障公共交通工具行驶安全
(妨害安全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罪名旨在保证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行驶,从而保障司乘人员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2018年10月28日10时08分,重庆市万州区一辆22路公交车在万州长江二桥坠入江中,车上13人无一幸免。经调查,事故原因是一乘客因错过车站下车,要求司机停车,但司机因此路段无公交车站,拒绝停车,后二人发生激烈身体冲突,最终导致悲剧发生。由于当时刑法未对此类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故此类行为只能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的“口袋罪”进行惩罚。事发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对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行为,依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且严格限制适用缓刑,体现出国家严厉打击此类行为的决心。
现《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明确规定此类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严格约束乘客与司机在车辆行驶过程的行为,有效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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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与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竞合:
妨害安全驾驶罪与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均使用暴力,但暴力程度不一致,由于妨害安全驾驶罪主要侵害的法益是公共安全,且不要求造成损害结果,其暴力行为仅需要达到妨害司机安全驾驶的程度,而故意伤害主要侵害个人健康权、生命权,要求达到轻伤以上损害后果,故暴力程度更重。
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侵害的法益均为公共安全,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重罪,其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危害程度需要与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相当。而行为人的行为仅妨害司机安全驾驶,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低的,则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定罪较为适宜。
2021年3月29日,坪山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深圳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被告人肖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中银律师温馨提示:市民朋友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遇到问题一定要冷静处理,在等到下车后或保证交通工具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采取适当、合法、合规的方法解决。
三、加强对保护未成年女性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本次对刑法的修改,不仅加重了强奸罪的刑罚,同时还新增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 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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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鲍某某涉嫌性侵韩某某案”为例,此案涉及“养父对养女实施性侵”,由于韩某某已满14周岁,亦无证据证明鲍某某与韩某某发生性关系时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对鲍某某无法以强奸罪论处。14-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具有一定的性自主决定权,但其性观念尚未成熟,容易因他人特别是负有监护等特殊职责人员的不当影响,基于对其信赖感,对自己的性权利作出错误的决定。此类行为不符合社会大众的道德观念,社会舆论强烈要求对未成年女性加强立法保护。
中银律师温馨提示:家长在注重培养子女学业的同时,更应当多关注子女心理的状况,多与其沟通,保护其不受他人伤害
四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参加考试入刑
(冒名顶替罪)2018年-2019年,山东高等学历数据清查工作中有14所高校曾公示清查结果,其中有242人被发现涉嫌冒名顶替入学取得学历。由于在我国教育体系中非常重视高考成绩,且高考成绩对学生日后升学、就业有着重要、深远的影响,所以有人铤而走险请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也有人冒险替他人考试以获得非法利益,冒名顶替行为严重破坏社会公平,长此以往将令民众对于教育公平失去信心。
因此,刑法新增了第280条之二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冒名顶替行为涉及的环节众多,除了实施冒名顶替者,中间不乏许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中作梗,故冒名顶替罪第三款还特别规定对实施冒名顶替行为并构成其他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冒名顶替罪的制定不仅打击表象的冒名顶替行为,更从根本上铲除萌生冒名顶替行为的基础,保障其他参与者拥有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
中银律师温馨提示:成功是凭着自己的努力获得的,想要以“冒名顶替”这样投机取巧的行为不劳而获,不仅无法取得最终的成功,可能还会就此断送自己大好前程
五、高空抛物罪近年来,高空抛物现象频发,对附近行人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2019年初,深圳市福田区一小区房间的窗户坠落,砸中一男童,男童不幸身亡。当时社会舆论对民事赔偿问题已激起强烈讨论,并有一部分专家、学者呼吁将高空抛物行为列入刑法范围。为此,深圳市福田区通过人防、技防、物防、智防相结合的手段为市民的“头顶安全”搭建首个高坠智能预警系统,此系统可实现对高空坠物或抛物行为的智能实时抓拍并发出预警,同时利用大数据分析,对隐患排查重点进行提示,对高空抛物行为人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为物业管理单位识别建筑物外墙隐患提供了便利。
此外,从民事责任的角度,《民法典》第1252至1254条对高空抛物侵权民事责任划分作出明确规定,对于高空坠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高空抛物,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从刑事责任的角度,最高院亦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高空抛物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但由于上述罪名均为刑法中的重罪,在学术界一直有“量刑过重”的争议,若以上述重罪对主观恶意、社会危险性较低的高空抛物行为定罪量刑,可能无法做到“罚当其罪”,因此需要对高空抛物行为设立单独的罪名。
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新增第290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高空抛物罪的制定不仅有效打击此类行为,符合社会大众对保障“头顶安全”的要求,还能减少重罪的适用,对行为人作出与其犯罪行为相当的刑罚,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节约司法资源。
自《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深圳公安已查处多起高空抛物案件,南山区、光明区检察院已以高空抛物罪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宝安区、坪山区公安机关也以高空抛物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千万不要以为自己在家高空抛物就不会有人知道,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通过将在犯罪嫌疑人家中地板采集到的泥土样本与抛落玻璃瓶中附带的泥土作比对,以此找到元凶。
中银律师温馨提示:莫要图方便、泄怨气而故意高空抛物,你的盲目自信、一时冲动,“舒服了自己”,却危害了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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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源于生活,法律的制定、修改很多情况下源于生活中新出现的事物,原有的法律对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能通过改旧法、立新法的方式对此新事物、新行为加以约束。
法律虽有滞后性,无法预测将会发生何种新的犯罪而提前进行立法,只有在某种行为发生后,才能制定新的法律来填补空缺。但,随着法律不断更新修订,立法机关对舆论、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对于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领域,我们更要以更高的标准约束自己的行为,以免触犯法律,做一个守法、诚信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