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现实生活中,有些捐赠人虽然自己设计好了服务活动甚至明确了具体受益人,但他们仍希望慈善组织能够参与或者作为一个通道协助完成资金收付并取得捐赠票据。这种情况,实际上慈善组织并不起主导作用,更多仅是一个转交或转赠的作用。这样难免让慈善组织犯嘀咕,这种情形到底能不能开捐赠票据?
1. 捐赠人已明确具体受益人的捐赠并非全都是慈善捐赠。捐赠人的确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但并非向慈善组织转入的资产都是捐赠。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根据《慈善法》及相关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后开展的活动应在慈善组织的业务范围内,尤其对外开展的慈善活动应当具有公益性。慈善捐赠中,捐赠人的确可以指定受益人,但不能是具体到某个受益人,法律的要求受益人是不特定对象且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事实上,捐赠人如果通过慈善组织转交给其明确具体的受益人的捐赠,慈善组织是很难评估项目并确保其公益属性。我们认为,捐赠人已明确具体受益人的捐赠并非都是慈善捐赠。
2. 慈善组织接收已明确具体受益人的捐赠往往属于受托代理业务。法律对慈善组织有严格的要求,慈善组织如果仅仅作为一个资金通道,显然不符合其设立之初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而且很容易被他人借捐赠之名,行转移财产之实。慈善组织接收已明确特定受益个体的捐赠,慈善组织本身只是起中介作用,在收到资产后只能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个人。慈善没有权利改变受益人,也没有权利改变资产的用途。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若干问题的解释,慈善组织接受委托方委托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收到的资产只能列为受托代理资产。因此,慈善组织接收已明确具体受益人的捐赠也只是属于受托代理业务。
3. 慈善组织接收已明确具体受益人的捐赠不能开具捐赠票据。根据《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如前所述,如果确定为受托代理业务,慈善组织接收资产的同时就有了要把这笔资产移交给受益人的义务。接受的资产不会导致慈善组织净资产的增加。在财务处理上,“受托代理业务”中慈善组织净资产根本没有任何增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慈善组织违规开具捐赠票据,将有可能因捐赠票据的使用不当而丧失捐赠票据的申领资格甚至面临相应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慈善组织接收捐赠人已明确具体受益人的捐赠是受托代理业务,慈善组织不应当据此开具捐赠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