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近日,河南省遭遇极端强降雨,尤其是郑州暴雨危害较大,大量车辆因暴雨、洪水导致涉水损坏。此种情况下,车主该如何取得赔偿救济?一般情况下,我们会为个人机动车购置车辆损失保险,部分车主没有附加购买一份涉水险,因而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往往会以车主没有购买涉水险而拒绝赔偿,更有甚者,即使买了涉水险也以车主二次点火为理由不赔偿。我们发现有案例支持没有购买涉水险、二次点火也能获得赔偿的一些案例,为此特拟定本文。
一
现行条款解析与旧条款对比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简称“车商险2020版”)第六条的规定: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同时,其释义对“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自然灾害”的含义解释如下:
【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停放及作业,但不包括在营业场所被维修养护期间、被营业单位拖带或被吊装等施救期间。
【自然灾害】指对人类以及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的自然现象,包括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等。
可以得知,“使用”的含义包括了停放的情况,“自然灾害”的含义包括了暴雨、洪水的情况。
其中的免责事由规定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简称“车商险2014版”)相对比,车商险2020版中将原车商险2014版第十条免责事由第(八)项“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以及第(七)项“玻璃单独破损”进行删除。且车商险2020版中不再存在“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以及“玻璃单独破碎险”这两个附加险,新增“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这意味着在车商险2020版条款实施后,发动机涉水以及玻璃单独破损不再是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机动车商业保险将包括涉水险和破碎险。
因此被保险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购买“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从而改变投保费用,即购买该“减费”附加险,投保费用将会减少,同时保险人不再承担发动机涉水赔偿。
二
2020年9月19日新条款实施前保险公司关于赔偿责任的认定车辆商业保险一般一年购买一次,购买起点时间自由,但车商险2020版是在2020年9月19日才开始实施的。因此在2020年9月19日之前(不包括当日),旧的商业险保单应当参照车商险2014版的内容。在此之后,新的商业险保单应当参照车商险2020版的内容。
(一)如车主在新条款实施之后购买商业险,根据新版条款内容,在面临像郑州暴雨这种情况导致车辆涉水的损失是可以理赔的,并且因暴雨引起洪水冲撞车辆而导致的车辆玻璃破碎理应得到赔偿,而车轮单独损失及车身划痕损失如无额外购买,保险公司则一般不予赔偿。
(二)如车主在新条款实施之前购买商业险,根据旧版条款内容,涉水险和各类附加险都需要额外购买,否则将成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被保险人无法请求赔偿。
三
没有涉水险的发动机损失赔偿案件中,法院一般支持赔偿2021年7月23日,本人以相关关键字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案例,结论为:司法实践中法院基本倾向于保护作为弱势一方的被保险。但本人尚未查找到法院在车辆涉水的案件中,依据车商险2020版做出判决的案例。本人查找了几篇法院基于车商险2014版作出判决的相关案例,案例检索报告如下:1.(2021)辽11民终586号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本案中,太平保险公司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就发动机涉水导致损坏不属于机动车损失险的理赔范围内向兴福公司作出了提示和说明,仅以兴福公司未投保发动机涉水损失险而拒绝理赔,于法无据;兴福公司在太平保险公司处投保并交纳了保险费用,而发动机系被保险车辆不可分割的、关键部件,涉案车辆的发动机属于保险标的的一部分,亦应在机动车损失保险的理赔范围内,故该院对太平保险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兴福公司的车辆受损是因暴雨所致,在理赔范围之内,关于因发动机涉水不予赔偿的条款与机动车损失险内容相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太平保险公司提出兴福公司在投保时仅投保了车损险而并未投保涉水险,故对案涉车辆的损失不负责赔偿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2021)鲁05民终710号太平洋财险烟台支公司在承保涉案车辆时,双方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因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太平洋财险烟台支公司依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中将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列为免责事由,与前述约定相矛盾,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该免责条款系加重投保人责任、免除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不符合保险法立法本意。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暴雨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属于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双方保险合同并未在机动车损失险中将发动机的损失排除在保险范围外,一审判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因涉案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3.(2021)鲁01民终4424号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次事故中,保险车辆进水的直接原因系天降中雨、地势低洼,路面积水造成,普通驾驶员对降水量、路面积水的速度和程度都难以预料,也不具备专业知识进行判断,而对损害的发生也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另,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主张保险条款中将“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作为免责情形,但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冉凯投保时既未向其特别释明免责条款,又未明确何种情形下的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免赔,根据法律规定,该免责条款对冉凯不产生效力,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当赔偿冉凯的合理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针对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冉凯作出过明确说明,该条款对冉凯不产生效力,且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保险事故系冉凯故意造成,故一审法院判令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进水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并无不当。
4.(2021)冀09民终1345号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提交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一章第六条中已明确因暴雨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属于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范围。上述条款第一章第十条为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条款属于免责条款,被告提交的保险提示单虽然加盖原告公司公章,但未指明向原告公司投保的具体经办人员关于该免责条款进行过提示告知、明确说明,该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履行了上述提示告知及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另外该条款第六条与第十条内容相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发动机属于车辆的重要组成部分,暴雨所致的车辆损失应当包括发动机损失,故不应当适用发动机进水导致车辆损坏免责的条款。
二审法院认为发动机作为车辆的重要部件,暴雨所致的车辆损失应当包括发动机损失,暴雨是导致该发动机损坏的近因,雨与此次损失的产生之间存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上述案例检索报告可以总结出,在新条款实施前,全国多地法院通行的做法是认定发动机涉水损失应当纳入保险赔付的范围,即便被保险人并没有购买涉水险。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以及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维护作为弱势方车主的合法权益。(但并不意味着车商险条款的免责内容完全无效,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免责事由成立。)
四
涉水二次点火导致的损失赔偿案件中,法院一般支持赔偿此外关于二次点火导致发动机损坏是否可以获赔,本人检索出两个相关案例,分别是以下:
1、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的(2021)鄂06民终153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太平财保襄阳中心支公司认为案涉车辆发动机损坏是驾驶人二次点火人为造成。首先,太平财保襄阳中心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魏军亦并不认可;其次,驾驶员在车辆熄火后再次启动车辆,是正常的本能反应,即使存在二次点火的行为,也不能因此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故魏军要求太平财保襄阳中心支公司承担发动机进水维修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2、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的(2018)黔0327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对该公司定损之外的17166元费用,是在车辆被水淹没后,罗飞进行二次打火使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维修损坏的发动机所形成的维修费用。根据示范条款第十条第八项的约定,该种损失和费用,人寿财保遵义公司不负责赔偿的诉讼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根据上述案例可知,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主张“二次点火”并非保险公司得以免责事由,保险公司的主张不应获得支持。
结语显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车主购买车损险但未购买涉水险的观点是明确的:法院认为发动机作为机动车不可分割、关键且重要的一部分,理应包括在车损险赔付范围之内。对于格式条款冲突的解释,法院根据《保险法》以及《合同法》(注:已纳入《民法典》)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保护弱势一方,被保险人往往可以因此获得赔偿。此外,对于二次点火造成发动机损失扩大不予理赔的观点,法院并不支持,车主出于避险目的,根据实际情况二次点火驾驶车辆离开涉水区域,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可获得法院的支持。
新版车损险实际上已经包含了涉水险,车主可以放心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根据相关法院判决以及以上法院观点,如果是2020年9月19日之前购买的旧版车损险,即便没有额外购买涉水险,通过诉讼主张理赔,法院一般也是支持的。(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