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3日,《经济参考报》发表署名文章点名批评网络游戏是“精神鸦片”,随后,因担心游戏行业成为监管打击的下一个目标,境内及香港资本市场游戏板块个股股价应声暴跌。同日,新华社客户端、中国经济网、新浪网、21财经等知名媒体又以《经参调查锐度|网络游戏长成数千亿产业》为标题重新发文,此版在原版内容基础上删除了“精神鸦片”“电子毒品”等表述,国内及香港资本市场游戏板块个股股价顺势回升。众所周知,网络游戏产业规模巨大,涉众广泛,正面及负面效应共存,既是社会讨论的热点,也是资本青睐的热点。本期,我们将从行业监管、上市关注点等角度针对网络游戏企业香港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解析。
一、网络游戏行业的外资准入根据2017年修订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网络游戏属于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之一。那么,当经营者通过互联网提供游戏产品及服务,同时还涉及增值电信业务等相关内涵的,就需要从互联网文化经营和增值电信业务许可两方面进行分析。以下为网络游戏行业外资准入限制等具体内容:
(一)
增值电信服务业务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9年修订)、《电信条例》(2016年修订)以及《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之相关条款,互联网信息服务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增值电信服务运营商在经营前需从工信部或省级分支机构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同时,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资比不超过50%,且外方投资者应具有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此外,根据2006年7月13日生效实施的《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境内电信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国投资者变相租借、转让、倒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提供资源、场地、设施等条件;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所使用的互联网域名、商标应为其(含公司股东)依法持有。
由此可见,从应然角度出发,外资比不超过50%的网络游戏公司经相关主管机关审批,有权依法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应当注意的是,此处许可的前提条件是,外方投资者需具有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而何为“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如何界定和证明,官方文件并无具体指引,由工信部酌定。根据我们的经验,实践中,工信部及地方通信管理部门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授予外资企业的情况并不常见。
(二)
互联网文化业务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修订)之相关条款,互联网文化经营者应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外商禁止投资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又,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2019年5月14日发布的《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文旅部不再负责监管中国网络游戏行业,不再核发或换发监管网络游戏业务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由此,截至目前,网络游戏企业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监管机关尚不甚明确,但可以确定的是,网络游戏运营业务所属的互联网文化经营范畴(音乐除外)仍然是明文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鉴于境内目前并不鼓励网络游戏企业上市融资的政策环境所限,网络游戏类企业通常需寻求红筹架构路径于境外上市。又因互联网文化经营业务属于外商禁止投资领域,故该类企业往往需通过VIE架构方式经重组后方可上市。有的读者朋友可能会有疑问:我们之前在系列文章第四篇《当境外上市遇到外资准入限制——VIE架构来了》中,提到采用VIE协议安排需要符合Narrowly Tailored原则,那么,虽然互联网文化经营业务是外资禁止领域,但假如增值电信业务外资占比不超过50%且全部采取VIE协议安排时,是否会突破Narrowly Tailored原则呢?理论上来说,从严格遵循Narrowly Tailored原则的角度出发,此种情形下,需要将增值电信业务做剥离安排,并就增值电信业务部分采取51%股权控制加49%协议控制相结合的方案方为妥当。然,实践中,互联网文化经营业务与增值电信业务是不可拆分的,二者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强制拆分不仅会增加企业运营成本,且极有可能对企业网络游戏业务的正常运营形成实质障碍。有鉴于此,为寻求监管支持,根据我们的经验,此时,保荐人及中国境内律师通常需采取对企业所在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即增值电信业务的主管部门)进行访谈等方式,确认并综合论证:
1.外方投资者具有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并无明确指引;
2.辖区内并无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先例;
3.并未审批或颁发外商投资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4.就企业目前的情况,不会进行外商投资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5.因没有批准的审批程序或政策原因,增值电信业务不能批准外资进入。
二、网络游戏行业的行政监管如前所述,网络游戏涉及出版和运营两大环节。2009年以前,我国的网络游戏行业处于多头监管的局面,具体包括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三个部门,各部门之间难免存在因职权交叉而出现冲突的现象。2009年9月7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中央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对前述三个部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进行了界定,其中,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的前置审批,文化部负责对已上网运营的网络游戏进行备案管理及综合执法。
(一)
网络游戏出版相关行业监管要求规定,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游戏版号,版号包括“审批文号”及“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是审批机关同意相关游戏出版运营的批注文件。根据2016年3月10日生效实施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出版物包括网络游戏,网络发行服务提供商须向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通过后,再将申请递交至国务院下属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此外,根据2016年7月1日生效实施的《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已获准出版的手机游戏的升级版本视为新作品(游戏特征有明显变动),需要提出新的出版申请。
有鉴于此,针对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出现的网络游戏产品未取得版号就上线运营的情况,我们认为,2016年7月1日前已上网出版运营的移动游戏继续上网出版运营的,须于2016年10月1日前到属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届时未完成审批手续补办的,不得继续上网出版运营,否则一经发现,相关产品即存在按照非法出版物查处的法律风险。此外,《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还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是故,我们建议,因急于上线运营而未取得版号的网络游戏产品应及时补办版号,应下线停止运营,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
除此之外,开展网络出版服务还应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等资质,因出版许可资质的申请条件对场地、人员及设备的要求较高,可能会提高申请者的经营成本。实践中,网络游戏企业可以通过委托持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或《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等出版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网络游戏出版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出版网络游戏的操作模式目前来看并不违反中国法律项下的强制性规定。从港股上市案例看,招股书中未披露游戏公司取得出版资质的上市案例也并不少见。
2018年3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生效实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改组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为中央宣传部下属机构,文化部改组为文化和旅游部。当月,新闻出版署暂停审批游戏版号,文旅部随后也关闭了备案登记系统。游戏行业一度进入寒冬,经过九个多月的审批暂停,新闻出版署自2018年12月起恢复定期审批游戏版号,游戏行业逐步开始复苏。不过,令人疑惑的是,在新闻出版署恢复游戏版号审批后,文旅部的游戏备案登记系统却并未随之恢复,直至2019年7月10日,文旅部废止了制定网络游戏网上事后备案登记程序的《网络游戏暂行管理办法》。
(二)
网络游戏运营在2019年7月之前,针对网络游戏的行业监管主要是基于原文化部于2010年发布并于2017年修订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现已失效)。该办法规定,国产网络游戏必须在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管理部门备案游戏内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这一规定是对网络游戏备案及实名制管理明确要求,也是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络游戏进行执法监管的重要依据。
2019年5月14日,文旅部发布《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文旅部不再负责监管网络游戏行业,不再核发或换发监管网络游戏业务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现时有效的经营网络游戏业务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2019年7月10日,文旅部发布《关于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至此,上述通知及决定的发布似乎表明,文旅部已从网络游戏监管的前台退居幕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游戏备案将何去何从,文旅部的监管职责后续会由谁接棒,只能拭目以待。
三、网络游戏企业上市审核中的其他关注事项结合笔者主办网络游戏企业香港IPO的相关经验,香港联交所在审核过程中,除上文解析的内容外,还将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
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针对青少年沉迷游戏的问题,新闻出版总署于2005年出台了《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确定了健康游戏时间标准,促进青少年养成良好的游戏习惯。根据教育部、新闻出版署、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于2007年4月发布的《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所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和《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进行开发部署,不得随意更改实施方式,扩大或缩小系统功能权限等,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停止其网络游戏出版运营和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直至取消其相关许可。2014年10月1日生效实施的《关于深入开展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适用于除移动网络游戏之外的所有网络游戏,受硬件及技术等因素限制,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暂不适用于移动网络游戏。
2016年7月1日,《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生效实施,通知对移动端网络游戏领域的防沉迷措施提出了要求,若游戏运营企业申请出版的国产移动游戏不属于“不涉及政治、军事、民族、宗教等题材内容,且无故事情节或者情节简单的消除类、跑酷类、飞行类、棋牌类、解谜类、体育类、音乐舞蹈类等休闲益智国产移动游戏”,则需要按照《关于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移动端网游设置防沉迷实名认证程序。
2019年10月25日生效实施的《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实行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制度,严格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时段、时长,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各地出版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属地网络游戏企业及其网络游戏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近期,国家新闻出版署再次出台《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通知规定,严格限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时间,所有网络游戏企业仅可在周五、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每日20时至21时向未成年人提供1小时网络游戏服务,其他时间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严格落实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与登录要求,所有网络游戏必须接入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所有网络游戏用户必须使用真实有效身份信息进行游戏账号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含游客体验模式)向未实名注册和登录的用户提供游戏服务。该通知于2021年9月1日生效实施。
此外,需要提请注意的是,落实实名制注册的过程中,还应当特别关注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问题。根据2021年11月1日即将生效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生物识别和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被列为了需要“单独同意”的敏感信息。
综上,在具体项目的实践中,我们建议,应由保荐人及中国境内律师就上市申请人采取的防沉迷措施或替代措施,以及个人隐私保护的合法合规性向行政监管部门咨询,取得行政监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二)
网络游戏反赌博根据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于2007年1月25日发布的《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和文化部、商务部于2009年6月4日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游戏运营中禁止:
1.收取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收取与游戏输赢相关的佣金或抽成;
2.开设使用游戏积分押输赢、竞猜等游戏的,未设置用户每局、每日游戏积分输赢数量;
3.提供游戏积分交易、兑换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兑换现金、财物或兑换其它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的服务;
4.提供用户间赠予、转让等游戏积分转账服务;
5.允许用户在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抽签、押宝、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
如果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运营的网络游戏被主管部门认定为带有赌博色彩或其内容涉及宣扬赌博的,将可能面临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承担相关刑事责任。
综上,我们建议,游戏公司在游戏玩法及规则设置上应注意避免出现上述禁止情形,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杜绝玩家私自交易账号和虚拟道具的情况发生,例如:在后台系统对玩家游戏内的行为设定部分限制和检测,当玩家账号内的虚拟道具数量、登录方式以及在游戏中获得的奖励出现异常变动时,系统将会以邮件形式通知游戏管理团队,提醒团队对异常情况进行检查和排除;若游戏玩家在游戏中存在任何以技术手段盗取或非正常购买等行为时,游戏管理团队将查找相关联的账号,将已转移、私下交易或技术刷取的道具全部冻结并扣除。
本文由中银高级合伙人李良机律师担任指导顾问。
下一篇为本系列的终结篇,我们将针对物业管理企业港股IPO过程中的重点事项进行解读,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