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寻常百姓往往认为外嫁女已经嫁出去,就不能再回来继承父母的遗产,这是错误的观念,我们应当予以纠正,因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当然本文要说的这个案例,却是外嫁女隐瞒真相独自霸占母亲遗产被侄儿告上法庭,最终被法院判决外嫁女少分遗产,从最初的100%份额减少到只有20%。
案情简介(因保护隐私需要,文中当事人均为虚拟姓名):王某(女)在新中国成立前的1935年与刘某在惠州市博罗县生育儿子刘甲,之后王某独自生活在宝安县(现深圳市龙岗区),并于1948年再生育女儿张某,张某与王某一同生活至张某成年。张某出嫁后,王某几乎一人生活,刘甲和儿子刘乙得知后前往龙岗陪同照顾赡养王某,并出资将原有土瓦房翻新重建成混凝土楼房,尤其是刘乙夫妻陪同一起生活照顾,并负责养老送终。张某出嫁后几乎未再照看母亲王某,甚至王某葬礼也未参加。1998年王某去世前有亲口说以后房子给刘乙,之后刘乙和妻子继续生活在龙岗的房屋里直至2017年回博罗老家照顾年迈的母亲(父亲刘甲已于2002年去世),并持有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当初翻新重建后登记在王某名下)及王某的身份证件等遗物。
2018年,涉案房屋片区纳入城市更新范围,开发商起初与刘乙沟通拆迁安置补偿事宜,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结果2019年,房子被开发商封堵出入口,刘乙经多方了解才知道原来是姑姑张某前往公证处办理了唯一继承人公证,继承了王某遗留的房产,并另立遗嘱且公证全部给其女儿,最终开发商与张某女儿签署了《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于是刘乙找张某质问为何独自霸占奶奶王某的遗产,张某避而不见拒绝沟通。
案件结果:因沟通无果,刘乙委托蓝江南律师代为起诉姑姑张某及其女儿,要求将奶奶的遗产(房屋一栋)判归自己继承。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王某遗产80%的份额归刘乙的继承人继承(刘乙全心全意照顾赡养奶奶,但是房屋却被姑姑霸占,刘乙身心遭受严重打击,最终经诊断身患重病,不幸于一审法院开庭前去世,因此由刘乙的继承人作为原告继续进行诉讼)。张某因未尽赡养义务,且故意隐瞒王某有其他继承人(刘甲)骗取公证书,进而霸占遗产,依法少分遗产,给与20%的份额。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简析:本案因为涉及到同母异父的兄妹之间遗产继承纷争,更涉及到母子和祖孙关系的认定,尤其是被继承人在新中国成立前依传统结婚并生育儿子刘甲,且之后离家外出定居生活,导致老家的户籍信息中没有任何关于王某的记载。此外张某还通过隐瞒真相获取了唯一继承人的公证书,并立遗嘱给女儿与房地产开发商签署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这些对案件的处理均造成极大的阻碍。
但是,正可谓“公道自在人心”,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经原告及其家属的全力配合与代理律师的多方调查取证以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不懈努力,最终法院采信了原告的主张,判决原告获得80%的遗产份额,终于圆了刘乙的心愿,更依法维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总结哪些生活中常涉及的继承法律知识呢?
第一,就是前文所说“继承权男女平等”,嫁出去的女儿也享有继承权,有权依法继承父母的遗产。
第二,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子女,有权依法继承同父或同母的遗产。当然,这里具体还要结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来区分遗产的范围。
第三,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而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也是本案最终原告获得80%份额的法律依据所在。
第四,本案发生过两次转继承,第一次是刘甲在遗产分割前去世,转由刘乙继承,因此最初由刘乙提起诉讼。第二次是因刘乙在遗产分割前去世,故依法转由刘乙的继承人继承,进而成为最终的原告。
第五,结合本案以及蓝律师办理的多起继承纠纷案件,发现在遗嘱公证及继承公证上,也存在不少的问题和缺陷,就如本案中因为张某隐瞒真相,导致公证处做出了不实的公证书,这极易引发家庭内部矛盾和纠纷,不利于家庭和睦及社会和谐。因此建议大家,如果条件允许,请务必根据自身意愿尽早订立遗嘱,并指定值得信赖的人担任遗嘱执行人,或者依法设立遗嘱信托,从而最大限度的避免因遗产继承而爆发家庭矛盾冲突,致使子女及亲友反目成仇。
结语:诚心劝诫天下子女,务必爱老、敬老、养老!不仅法律不会亏待孝顺的子女,而且这是我们所应当弘扬和传承的优良传统,也更因他/她是生养我们的“父母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