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为“《个破条例》”)正式实施,随着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同日挂牌成立,正式在深圳特区率先开启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征程。
个人破产制度旨在保护“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营造“鼓励成功、宽容失败”的友好营商氛围。符合条件的债务人或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通过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处置,符合条件的债务人可免除未清偿债务。
2021年6月,笔者接受委托,代理债务人某夫妻向深圳中院提出个人破产申请,并顺利协助债务人于2021年9月获得受理重整申请裁定,以夫妻合并重整的形式进入重整程序。同时笔者注意到,部分被裁定不予受理的个人破产申请是债务人未妥善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所导致。
本文将结合实务办案经验及相关案例,就深圳个人破产制度下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处置问题作出简要分析,希望藉此给予读者一些思路,慎重考虑个人破产申请的方式。
二、夫妻仅一方申请破产以及夫妻合并破产“夫妻仅一方申请破产”是指夫妻关系中的一方仅以自己作为债务人,单独向法院提出个人破产申请的情况。“夫妻合并破产”是指夫妻双方共同向法院提出个人破产申请。两者的区别在于申请主体是夫妻一方还是双方,但此区别决定了债务人截然不同的财产/债务申报流程以及法院审理效率、甚至结果。
(1)夫妻仅一方申请破产
依据《个破条例》,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婚姻家庭状况、雇佣状况、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个人财产清册、债权债务清册等信息。
如夫妻仅一方申请破产,申请人还应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并充分说明相关情况。一般情况下,除非夫妻曾就财产问题有明确、合法的约定,否则债务人需花费颇多精力来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债务。
具体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债务需要查明一系列问题,比如“夫妻是否作书面约定房产归属?”、“该约定形成的时间?购房资金来源?”、“债务是否属于共同生产、生活、共同经营?”、“是否双方都受益?能否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等问题。
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债务是比较复杂且耗时的事情,如涉及价值较大的财产或债务的归属有较大异议,或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或因债务归属和性质存在纠纷、无法确定等原因,法院可能会认定不符合破产条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个人破产申请。
(2)夫妻合并破产
夫妻合并破产是指夫妻双方向法院分别提出个人破产申请后,依据《个破条例》第一百七十一条,进一步提出合并破产申请。[1]
对已婚债务人而言,个人破产申请往往与其婚姻关系密不可分,为便于债务人申请、申报或法院办理案件,夫妻合并破产是一项提高效率的变通措施,某程度上这也是一项增信行为,使法院、债权人相信债务人夫妻之间不存在“弃车保帅”等安排。
从办案效率的角度,适用夫妻合并破产对简化申报程序,提高法院办案效率有重要作用。债务人以夫妻合并破产的形式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则可更宏观地一并处理夫妻财产与债务,免去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环节的繁琐耗时工作,较大程度地节省申请及办案的成本与时间,各方则可把时间、精力集中在核心问题中,提高效率。在深圳法官人均案件量超过500宗/年的情况下,效率的重要性更显突出。
三、深圳个破3个案例——驳回刻意安排夫妻债务的个破申请,认可夫妻合并破产。(1)(2021)粤03破申217号(个6)
2014年起,债务人李某开始向银行机构借取经营贷款,截止至2019年,贷款欠款达970万元。后续,李某开始用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归还每月利息,至2020年1月开始逾期还款。截止申请个人破产前,李某仍负债约420万元,主要从事网约车、快递员等职业维生。
法院进一步查明,李某与原配偶于2018年离婚,婚姻存续期间李某曾以两人名下房产作抵押向银行借取两笔贷款480万元、338万元。相关投资经营所得用于家庭生活,该两笔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与原配偶同为债务人。但离婚后,李某以个人名义归还了48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本息,并以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归还了338万元夫妻共同债务中的部分本息。即通过该离婚后的债权债务操作,夫妻共同债务大部分转化为李某个人的债务,原配偶的夫妻共同债务责任得到相应的免除。
法院认为,虽然李某提供的材料足以证明其已符合“资不抵债”,但李某并未就“破产原因”作出全面、合理的解释,而且存在以个人名义过度举债归还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且该行为系导致其目前债务状况的主要原因之一,法院无法认定其是否存在破产原因,裁定不予受理李某提出的个人破产申请。[2]
(2)(2021)粤03破申460号(个21)、(2021)粤破终122号
2015年至2020年,徐某从事带货主播职业在网络平台销售文玩类物品,期间也曾经营宠物店,但均经营情况不佳,亏损合计约230万元。
徐某与原配偶于2019年11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徐某需每月向原配偶支付1万元抚养费;一套位于广东惠州的房产、存款及其他财产归原配偶所有;粤B汽车归徐某所有;原配偶名下宁波银行消费贷款由徐某承担,住房贷款由原配偶承担;各自承担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
就徐某及其原配偶的“弃车保帅”的夫妻财产/债务安排,债权人在听证程序中提出异议,称债务人徐某在明知还款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仍然过度举债归还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徐某以个人名义过度举债归还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致使其负债230万元,但徐某未就产生负债的破产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并举证证明,最终认定徐某不能证明其具备破产原因,裁定不予受理其个人破产申请。[3]
(3)(2021)粤03破481(个15)号、(2021)粤03破482(个16)号——成功夫妻合并破产
债务人夫妻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经营一家学生托管机构,2013年开始,夫妻二人多次向银行及网贷公司借取贷款,用于经营生产及家庭生活消费。2020年至2021年,行业政策波动及经营策略失败导致托管机构收入骤降,且债务人夫妻一方身体状况欠佳,债务人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夫妻二人共负债约121万元,丈夫名下债务约42万元,妻子名下债务约79万元。
2021年6月,笔者代理以上债务人夫妻共同向法院提出个人破产申请并申请夫妻合并破产,协助债务人以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提交申报资料,并制定详细的重整计划,列明周期性还款计划、预期收入计划等。
法院认为,自然人破产中,因破产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债务进行分割,一般不符合家庭生活实际,多数情况下没有必要且成本过高。本案以夫妻合并重整的方式对夫妻债务、夫妻财产作为共同债务、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符合法律要求,有利于偿还债务,体现了夫妻互相帮助,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法律要求和良好道德风尚。[4]最终,法院裁定裁定受理上述债务人夫妻重整申请,裁定夫妻合并重整。[5]
(4)案例反思
从以上案例可知,夫妻仅一方向法院提出个人破产申请时,申请人一般都能完成举证其符合“资不抵债”,但在合理解释“破产原因”、“以个人名义过度举债夫妻共同财产”这两方面上存在一定困难。而且法院对于过度举债行为十分警惕。
如夫妻离婚后,一方以个人借款归还夫妻共同债务,实质上使一方一揽子承担了过多共同债务,意图按照个人意愿分配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受益一方配偶有逃避债务的嫌疑,损害了部分债权人利益,不符合债权人公平受偿、债务人应当诚信的破产原则,夫妻一方刻意揽债并提出个人破产申请的,存在“弃车保帅”的嫌疑,法院倾向不予受理。
夫妻债务人提出合并破产,从债务人的角度,可较大程度降低个人破产申请成本,便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等问题;从债权人的角度,共同偿还债务的方式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利益,增加偿还债务的数额及可能;从法院的角度,提高办案效率,更专注于审核个人破产核心问题。
(5) 如何选择?
如债务人夫妻有明确、合法的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并可合理解释的,债务人可以选择仅以夫妻一方作为申请人,结合破产事实尽量还原破产事实,并尽可能详细地举证债务来源、业务支出/收入等情况。必要时,未申请破产的配偶向法院作出共同偿还等承诺,打消法院、债权人的一些疑虑。
如债务人无法合理解释过度举债行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问题的,可考虑选择以夫妻合并破产的形式申请个人破产。这种做法可提供更大的空间解释过度举债行为,同时也增大偿还债务的可能性,向法官、债权人表达债务人积极偿还的态度和不存在“弃车保帅”的可能;但缺点是,夫妻双方均是个人破产申请人,均应接受个人破产制度的限制,需以夫妻双方财产偿还债务。具体的选择,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不对个案做具体建议。
四、总结从本文案例可知,法院表明不予容忍债务人假借个人破产制度进行恶意逃债安排,对于个人破产申请人企图刻意安排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直接间接实现“弃车保帅”效果的行为,法院都非常警惕,较可能被认定为不诚信,与个人破产“诚实而不幸”的原则相违背,一旦发现类似情况驳回个人破产申请的可能性较高。
对于资不抵债后,夫妻之间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安排,应当谨慎、善意,避免对债权人厚此薄彼的安排。任何重大的安排都应慎重。笔者认为,破产法庭难以在一宗个人破产申请中,对纷繁复杂、眼花缭乱的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家析产。对破产申请人而言,最好的策略就是让法院觉得比较简单、比较清晰、比较放心。由夫妻共同提出个人破产申请,尽可能打消法院对夫妻间刻意安排实现“弃车保帅”目的等疑虑。
脚注:[1]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一百七十一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配偶可以选择同时适用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2]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3破申217号(个6)
[3]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3破申460号(个21)、(2021)粤破终122号
[4] 《回顾2021·案例|瞿某、祁某夫妻合并重整案》,深圳破产法庭(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qZG882KRvFOfz_XznP1qOw
[5]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3破481(个15)号、(2021)粤03破482(个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