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解读|电子烟牌照细则出台,价格看涨
时间:2023.03.03   作者: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郑明伟、赖创奇

前言伴随着《电子烟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了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2022年4月13日-4月1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接连发布了《〈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等有关问题解答》《关于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牌照申请指导意见”)《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等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本期我们将进一步解读新政策,分析新政策的出台将给市场释放何种信号。

一、“存量”分水岭让市场喜忧参半在这些配套政策中,国家烟草专卖局明确就“过渡期什么时候结束?过渡期的政策是什么?”作出了答复:“鉴于《电子烟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电子烟》国家标准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现确定过渡期到2022年9月30日结束。”


但“享受”过渡期本身也是有门槛的,对于2021年11月10日《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修改前的存量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

(1)仍可继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须按照规定完成申请相关许可证、申请产品技术审评、对产品进行合规性设计,完成产品改造等;

(2)暂不得新建或扩大生产能力、新设电子烟零售点;

(3)对存量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扩大产能的申请也暂不予受理。


但对于没能“跻身”存量主体的市场参与者,处境则窘迫得多:

(1)各类投资者暂不得投资新设电子烟生产经营企业;

(2)不受理在过渡期内违规新设的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或生产点的许可申请;

(3)不受理过渡期内违规新增的零售市场主体的许可申请。


可以明显看到,这次我国电子烟监管政策的出台经历了这样的过程:先是“纳入卷烟管理”的宏观定调,到确定生产、批发、零售三大许可准入门槛的布局,最后到为助力政策落地而明确过渡期、审批、审评细则的微观实践。且在这片曾经的商战蓝海中,“存量”也似乎成为了划分不同命运的一道分水岭。


二、“产能”控制叠加税收因素,价格看涨在这场从宏观到微观的监管落地进程中,“产能”成为了另一个关键词。在2021年12月6日至12月21日期间,国家烟草专卖局曾专门就电子烟企业和产业的有关情况展开了专项摸底,由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登录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府网站,如实报送企业和产品相关信息。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活动,应取得生产企业许可证,许可范围归为三类: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产品类)、生产企业许可证(雾化物类)、生产企业许可证(电子烟用烟碱类)。过渡期内,有关部门仅受理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发布前已登记注册,且如实完成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信息申报的市场主体(即存量电子烟、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的许可申请。


不难想象,2021年12月的专项摸底中企业自行申报的企业信息、产品信息很可能会成为过渡期内的审批基础。本文作者了解到,因担心交税等原因,部分企业申报的产能比实际的要小。如企业前期申报的产能信息与实际不符,可能会成为最终通过许可审批的障碍;且前期自行申报产能较低的,预计后续扩产需要额外审批。在严格准入门槛的情形下,猜测过渡期内全国电子烟获得审批通过的总产能将比实际市场需求产能要小,叠加监管后的税收因素,市面上的电子烟价格上扬可能在所难免。


三、电子烟国标定义仍存争议GB 41700-2022《电子烟》已经于2022年4月8日发布,将于2022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规定电子烟是“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且将不含烟碱的电子烟纳入电子烟定义范围。


据有关从业者反映,上述定义范围似乎有过大之嫌,从字面分析,可以产生气溶胶且供人抽吸的装置,包括了医用雾化仪、雾化洗鼻器、雾化加湿器等,该等装置是否也应当纳入上述强制标准进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提供。标准正式实施后,市场上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但是,其他能够一样产生气溶胶的传送装置是不是也需要纳入该标准进行严格管理?有关部门对此并无答复,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四、监管时代出口退税将成为重要环节2022年4月15日发布的牌照申请指导意见中,列出了“出口”类别的工厂生产牌照,这与本文作者4月14日分析电子烟出口工厂需要牌照的预测基本一致。


电子烟出口工厂在牌照监管时代,对于产能的核查、产品的去向、外贸的真实性等问题,均需要通过出口环节的各种合同、文件、票证来证明,一旦正规化运营后,按照手机出口工厂的经验,正规化的工厂必然申请出口退税。出口退税一方面可以增加企业利润,获得国家的退税款,另一方面出口退税的规范化,也是应对监管核查产能、去向、出口贸易真实性等问题的重要手段。电子烟出口工厂的数据将经历海关、税局、外汇、烟草部门的核查。可以预计的是,整个电子烟行业出口退税普及化之后,必然要求下游供应商能够经得起税务局的出口退税函调核查程序,从而为整个行业有序、规范发展创造重要条件。


综上,监管靴子落地后,既要在电子烟行业中增加国家利税,同时避免对电子烟出口工厂造成较大影响,应当还是国家重点考虑的两条监管原则。在该两条原则下,产能控制叠加税收因素,价格看涨预期较为明确,另外,符合牌照申请指导意见规定条件的电子烟出口工厂在原申报产能的基础上获得牌照的可能性仍然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