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A某2005年3月6日入职东莞某企业,岗位为冲压工。2011年11月30日,A某被模具砸伤右足,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2016年4月24日,A某手指被机器砸伤,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该两次十级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19年11月6日该司与A某签订了离职协议书,约定公司与A某“于 年 月 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9126元”,协议载明:“乙方在收到相关赔偿后,不得再向甲方提起与本劳动争议有关的请求,自愿放弃其他劳动争议相关事项的请求”,该司已将69126元经济补偿支付给A某。
A某主张,协议签署后,双方此后处于实际用工状态,有社保参保证明、工资发放流水为证,参保证明可证明从2019年11月至2021年9月期间,其依然在该司继续缴纳社保并领取工资,双方未办理过离职手续。
2021年9月21日,A某因身体不适,请假回家,但在2021年10月2日却被公司以“未经上级批准,擅自离岗旷工”构成违纪为由,予以辞退。
A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雇,在收到《辞退通知书》后委托本所律师介入本案,希望律师为其一并索要违法解雇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资差额等款项。
律师分析:听取A某陈述,经分析现有证据材料,我们认为本案可能有如下主要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离职协议书载明已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但在未实际产生解除事实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是否实际解除?如公司此次被认定违法解雇,A某在主张违法解雇赔偿金时,工作年限从何时开始计算?
争议焦点二:离职协议书关于A某不得向该司提起“与本劳动争议有关的请求,自愿放弃其他劳动争议相关事项的请求”,该约定是否有效?是否可以排除A某在本案中的相关诉讼权利或实体权利?
律师观点:关于争议焦点一,我们认为,双方虽然在2019年11月6日签署了离职协议,但此后并未实际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客观事实,直至2021年10月2日被解雇前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工作年限应当自用工之日连续计算。
其一,从文本内容上,该离职协议书中的“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于 年 月 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条款依然空白,未填写内容,应理解为双方并未在协议中对劳动关系解除的具体日期作出明确约定。
其二,虽然公司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日期,即可佐证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并主张A某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系重新入职公司。但我们认为,根据A某提供的社保参保凭证、工资发放流水,可印证A某主张协议签署后直至本次被解雇前,其均在该司任职、双方从未办理过离职手续的说法属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及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中公司不能提供期间双方实际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签署协议后支付给69126元经济补偿金也不能排除是预付款项性质,或者其他补偿款项,且该协议也是公司方提供的格式条款,结合A某提供的持续用工证据,相关条款应作有利于员工一方的理解,公司不能充分证明期间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认定劳动关系持续至2021年10月2日。
其三,相应的,若本案公司旷工开除A某的证据不足,公司被认定违法解雇时,计算违法解雇赔偿金的工作年限应从用工之日即2005年开始起算。
关于争议焦点二:离职协议书上的条款,剥夺了劳动者就协议相关的争议事项以及“其他劳动争议”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且相关条款为格式条款,双方实际也未解除劳动关系,因此该协议是否全部内容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存疑。故公司以此协议主张驳回A某的诉请,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但同意从需支付款项中抵扣已支付的补偿款。
裁决情况:仲裁裁决认定本案旷工事实不足,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因该部分不是本文主要讨论内容,笔者不再就此部分展开说明)。
在违法解雇赔偿金的计算上,仲裁裁决认为,双方签订离职协议后劳动关系并没有解除,该协议内容不能认定为A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采信了我方认为协议签署后并未实际解除劳动关系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协议有关条款排除了劳动者合法权利应认定无效的前述主张,裁决公司应向A某支付自2005年用工之日计算至2021年10月2日的违法解雇赔偿金。
该裁决非终局裁决,公司后续是否继续起诉暂不可知。因本案律师观点得到仲裁采纳,写作本文主要是记录和分享办案心得,供大家交流学习。如本案后续结果发生变化,也可写作相关文章进行进一步分析。
企业用工建议同时,希望通过本案能为企业用工管理中涉及的此类情况,提出一些可以参考的建议。
其一,企业在与工伤职工达成相关私了赔偿或补偿协议时,应写明支付的具体款项内容、性质;
其二,涉及劳动关系解除的,双方应明确解除日期、解除原因、手续办理等内容,建议及时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再行支付相关款项;
其三,如同一员工离职后,又重新入职的,请落实好相关入职手续的办理和证据固定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