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梁律师解读慈善法系列之十——慈善组织会议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吗?
时间:2019.10.11   作者: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国梁

慈善组织的章程中,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是应当载明的事项。《慈善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对应到慈善组织的组成形式,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决策机构无非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等等。  


根据法律规定及章程要求,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均须在符合规定的出席人数才能召开。我们知道,慈善组织的成员来自五湖四海各行各业,理事往往身兼多职,要求到齐出席开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现在通迅方式非常发达,电话、视频、微信等等方便高效,慈善组织选择通讯方式开会不失是一个好办法。不过,选择采用在线通讯召开的会议可以视为出席吗?


其实这个问题也不难,出席本来不应当只限定在现场在座,我们完全可以合理对出席做扩大解释。举重明轻,法院向来对当事人出席庭审等程序有着严格的要求,但即使是庄严的法庭现在都允许采用远程视频进行庭审,这显然意味司法部门对视频一方的当事人视为出席持肯定态度。不过,并不是所有会议都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规定,进行改选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另外,会员大会人数多、决议事项重大且本身有会员聚会的功能,我们认为也应当采用现场召开会议的方式举行。


如前所述,既然通讯方式可以视为出席,那么理事会、常委理事会的会议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过,理事会、常委理事会的会议现场召开仍然是常态,如果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我们认为慈善组织应该在章程中明确召开会议可以采用通讯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