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解读|电子烟企业IPO前置审查解析
时间:2023.03.03   作者: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郑明伟、黄海

前言2022年4月26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就电子烟有关企业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为,制定并发布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电子烟有关企业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进行前置审查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电子烟板块是近几年资本市场的热门板块,诸如思摩尔国际(6969.HK)、雾芯科技(RLX.US)的龙头企业成功上市的例子,一度成为国内电子烟企业争抢模仿的范本。但自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修改以来,资本市场上有关境内电子烟产业还能否有机会走上敲钟道路的讨论就不绝于耳。所幸《电子烟管理办法》为此专门作出了回应,而本次《实施细则》的出台,将回答的重点从“可以上”转移到了“怎么上”,简而言之,电子烟企业须“自查报告”合规才能上。在境外上市路径中,电子烟企业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的前置审查,并拿到证监会路条才能完成整个境内的前置审批程序。

一政策定调:电子烟生产企业可赴境外IPO《电子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电子烟有关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国家出台了申请许可牌照的相应细则,这对行业而言是一个较好的信号,电子烟从此有了自己的规范、标准,改善了行业良莠不齐的现状。但也正如上一期所说,申请牌照暂时仅限于存量的电子烟企业,这也意味着,短期内有机会申请IPO的电子烟企业也大概率会是存量企业。因此,存量企业继续利用现有优势,仍可在资本市场蓝海中开拓。


而就在《实施细则》发布的前一天,为促进电子烟产业的进一步规范化发展,国家烟草专卖局就已经出台了《关于促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试行)》)。该《若干政策(试行)》主要从产业布局、供需管理、投融资管理、市场体系、市场监管、质量安全、技术创新等方面对电子烟的规范化法治化管理作出了全面的部署。其中就提及了要建立对电子烟企业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进行前置性审查制度。这一政策明确了报请烟草专卖局同意与向证监会递交申请之间的关系问题,明确将“取得烟草主管部门同意”作为向证监会递交申请的前置程序。


而本次《实施细则》的出台,正是为呼应这一系列政策目标而做出的详细制度安排。本次《实施细则》中,值得关注的有:

1.明确拟上市主体应当是已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合并报表内有企业取得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烟草专卖局认定其他有关企业。

2.明确了拟上市主体须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报送前置审查申请材料并审查通过后方可继续进行后续上市程序。

3.明确规定了审查的期限为5+20(10)个工作日,审查意见函有效期为12个月。退回申请或未通过审查的,须6个月之后再行申请。

4.公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置审查申请表》和《审查材料清单》附件。

5.《审查材料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严格执行《电子烟管理办法》的自查报告;《电子烟》国标等执行情况报告;电子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海外发展规划及外销订单可持续性说明;近36个月内外销相关的原料采购、产品生产及海外销售订单等数据资料;生产经营采用的主要技术路线及《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符合性说明等多个合规内容。


二电子烟生产企业IPO前置审查(一)前置审查的法律依据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若干政策(试行)》第十九条规定,建立对电子烟企业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进行前置性审查制度。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前置审查职责,拟上市电子烟企业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履行后续上市程序。

《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拟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电子烟有关企业应当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前置审查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经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履行后续发行上市程序。


(二)前置审查的申请材料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的《审查材料清单》共罗列了二十项申请材料,囿于篇幅限制,笔者选取六个方面的材料予以重点解读:1.生产许可证清单第二项“电子烟有关企业或其从事生产电子烟生产经营市场主体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此项申请材料为业务资质要求,与《电子烟管理办法》关于电子烟生产企业实施许可准入管理的规定相呼应。实施细则对“电子烟有关企业”认定如下:(1)拟上市主体为已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2)拟上市主体虽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但其合并报表范围内有企业已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3)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烟有关企业。对于第三种情形,笔者认为可能是针对电子烟出口类企业,虽然现阶段对于出口类企业是否取得业务许可是按下不表的态度,但长远来看,仍需取得业务许可,该种情形就为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日后监管预留了空间。2.自查报告——电子烟合规计划要重视清单第五项“电子烟有关企业对严格执行《电子烟管理办法》的自查报告”,此项申请材料为企业自查合规报告,建议企业在律师的协助下完成自查及合规建设。在生产与质量管理方面,烟碱生产企业等所用的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应当从有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经营权的烟草企业购进,不得非法购进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以及烟草废弃物。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在销售管理方面,未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不得上市销售。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子烟产品。3.国标执行情况报告清单第七项“《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报告(含产品质量保障能力、质量管理能力、产品质量符合性等方面)”,此项申请材料为国家标准的执行报告。2022年4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发布了GB 41700-2022《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组织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相关技术机构制定。标准明确了电子烟、雾化物等相关术语、定义,对电子烟设计和原材料的选用等提出原则要求,对电子烟烟具、雾化物和释放物分别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并给出了配套的试验方法,也对电子烟产品标志及说明书进行了规定。基于《电子烟管理办法》的监管要求,并接轨国际监管趋势,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将不含烟碱的电子烟纳入电子烟定义范围;明确规定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明确列出允许使用的101种添加剂,纳入添加剂“白名单”。电子烟生产企业应严格落实《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4.近36个月的购产销存及主要经营数据清单第十项“最近36个月内外销相关的原料采购、产品生产及海外销售订单等数据资料”、第十一项“最近36个月内的批复产能和产销存数据,生产规模核定的批复,扩大生产能力的批复文件”、第十二项“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烟叶采购计划的批复”、第十七项“最近36个月内电子烟有关企业电子烟生产经营主要数据”、第十八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此项申请材料为最近三年的业务数据及财务报告,包括采购数据、生产数据、销售数据和存货数据,通过上述业务数据可以大致判断企业的生产规模及运营情况,避免企业出现产能过剩或重复生产建设情况,造成资源浪费,有利于推动产业集群。此项要求也与《若干政策》的相关规定呼应,在产业布局方面,限制不具备产业基础、核心技术、市场条件、物流运输、专业人才等条件的地区发展电子烟产业。遏制不合理投资冲动,防止加剧产能过剩、形成重复浪费。在供需管理方面,统筹境内销售和出口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国产电子烟用烟碱年度产销规模。根据烟叶、烟丝等原料出碱率,科学合理测算年度使用量,下达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购销计划。5.追溯管理体系资料清单第十三项“电子烟追溯管理体系和机制相关文件,追溯系统运行资料”,此项申请材料为追溯管理体系资料,与《电子烟管理办法》关于“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以加强对电子烟的全流程管理。”的规定呼应。电子烟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实施追溯管理的配套制度和必要设施。电子烟产品应当按照“一物一码”要求在外包装上标注二维码,二维码信息内容由电子烟追溯平台统一生成,标注的二维码应当符合电子烟产品二维码标签管理规定。电子烟生产企业应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开展电子烟二维码关联工作,实现电子烟产品外包装二维码的精准关联,并在电子烟追溯平台上传相关信息。在电子烟产品出库、入库、分拣时应当扫码登记并关联交易信息,并在电子烟追溯平台上传相关信息。企业应根据《电子烟产品追溯管理细则》的要求,建立相关的追溯管理体系制度文件并留存操作记录日志文件备查。6.招股说明书清单第六项“电子烟有关企业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等资料”,此项材料为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是综合反映企业业务运营情况及上市方案的文件。根据H股项目的申报经验,向行政监管部门提交的招股说明书草稿应大致完备,即申请人及各中介应在基本完成上市文件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即中介的尽职调查基本完成,招股书业务章节、财务章节的内容基本确定),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背景下,可以看出主管部门审慎监管的态度,发挥上市融资的规范约束和正向激励作用,严格限制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规定的企业上市融资,有“严进宽出”的意味,企业在提交申请前需做好充分的准备,通过前置审批后,可以说成功了一半。(三)前置审查的程序

1.受理。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若不予受理应当将理由告知申请人。2.出具审查意见。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3.退回申请。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电子烟有关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可以补交一次相关材料,若补交材料仍不符合条件或放弃补交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拒绝受理并退回有关申请,退回申请之日起6个月后,电子烟有关企业可再次提出申请。4.审查不通过后再次申请。电子烟有关企业申请审查未通过的,自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查不通过意见之日起6个月后,电子烟有关企业可再次提出申请。5.出具前置审查意见函。电子烟有关企业申请审查通过的,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前置审查意见函,意见函有效期12个月。如超出意见函有效期,企业尚未完成上市,是否需要重新申请,有待进一步观察。


另,根据《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如电子烟有关企业申请境外上市,企业应当在境外提交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材料,其中包括行业主管部门等出具的监管意见、备案或核准等文件(即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前置审查意见函),备案有效期为一年。


综合上述规定,电子烟有关企业确定上市安排后,应在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开展上市准备工作,在招股说明书等上市申请文件基本完备后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前置审查,取得审查意见函后向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管理部门提交上市申请,如境外上市,还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备案文件。


结语密集的政策出台不会阻挡有心在资本市场拼杀的电子烟从业者的脚步,已经进场的从业者们仍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相应的许可,等待做大做强的一天。要求电子烟企业提供自查报告,实质上是电子烟合规计划的落地执行,与国家近年来强调合规的政策相符。详尽的上市审查内容,不仅是为了使拟上市主体更加规范,也是为了能为资本市场提供更为优质的项目,以实现国家顶层设计上的产业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