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6日,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组织主办的“2021年度深圳律师承办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颁奖盛典”在深圳市律协协会多功能会议厅顺利举行。此次典型案例评选中,中银知产团队承办的多起案件入选,实现了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四大领域全覆盖的佳绩,同时,中银律所也是本次颁奖活动中唯一获得四大领域全覆盖成绩的律所。
为积极响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提升大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中银知产团队将对上述获奖的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四件典型知产案例分期进行介绍,同时以进一步交流办案经验,提升专业水平。本期介绍的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件如下。
本文为第三期,点击文末相关链接可回顾往期典型案例文章。
典型案例系列三: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太谷县兴谷枣业有限公司、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020)粤03民终29441号
代理律师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孙利鹏律师、高景贺律师
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叶根友独立创作完成了“叶根友毛笔行书字体”美术作品,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书阁公司)经叶根友授权,负责维护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权益。2012年11月,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木本粮油站(以下简称木本粮油站)注册了第11709361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该商标由“叶根友毛笔行书字体”美术作品中相应单字组成,太谷县兴谷枣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谷公司)经木本粮油站授权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贤书阁公司主张,兴谷公司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使用美术作品单字构成侵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贤书阁公司主张该注册商标侵害了贤书阁公司在先的著作权,依据不足,故驳回了贤书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贤书阁不服(2020)粤0303民初668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兴谷公司使用的商标申请时间晚于上述美术作品的发表时间,其权力行使应当受到限制,不得侵害贤书阁公司在先享有的著作权,结合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各方利益平衡,判决兴谷公司赔偿贤书阁公司30000元。
代理思路
代理律师通过援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0日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阐释了著作权侵权中“接触”的判定规则,即被诉侵权作品与在先作品的表达相同或者高度相似,足以排除独立创作可能性,且被告未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根据在案证据推定被告接触过在先作品。故代理律师提供大量的证据佐证了兴谷公司使用的书法作品与贤书阁在先作品表达相同,排除了兴谷公司独立创作的可能性,且兴谷公司对此未作出任何合理解释,应当根据在案证据推定兴谷公司接触过在先作品。另外,针对本案存在的权利冲突,代理律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提供大量的证据对贤书阁所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予以佐证,并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此外,代理律师还涉案作品的独创性、侵权行为性质、维权合理支出等影响数额的因素进行了积极举证。
经验与启示
权利冲突在知识产权领域多发频发,在遵循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下,如何结合案件实际,权衡各方权益,在保护在先权利的同时,从在先权利人的核心诉求与在后权利人的现实利益的矛盾中寻求一条切合双方利益的解决路径,需要代理律师和审判法官对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的智慧。本案在处理权利冲突和平衡各方面利益时重点考量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人的主观状态、停止使用该地理标志是否会减损该特色农产品与同类产品的市场区分度以及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继续使用是否影响著作权人的财产性权益,在保护在先权利,维护了权利稳定性的同时,又保护了相关消费者的信赖利益,确保纠纷的妥善解决。
获奖典型案例
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件
(旺福电子与国知局、森邦半导体)
商标及不正当纠纷案件
(景田公司与百岁山净水设备公司、康威纳米公司等)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太谷县兴谷枣业有限公司、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洛阳瑞昌环境公司与洛阳明远石化公司等)
中银深圳知产委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银深圳知产委”),以持续稳定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端的知识 产权法律服务为理念和目标,中银深圳知产委由本所高级合伙人、合伙人、资深律师、律师、及律师助理组成,多名成员具有理工科背景及专利代理职业资格。中银深圳知产委多位骨干成员均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曾为国内外企业客户办理了多起成功的、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例。中银深圳知产委内部会根据案件情况和客户需求,调配本所甚至北京总所或其他各地分所的具有相关专业背景与专长的合伙人或资深律师组成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细分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服务,力争让客户在每一个案件或每一次法律服务过程中均享受 到优质专业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