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解读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问题简析(四):法律尽职调查
时间:2023.03.03   作者: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李晓波律师团队

01法律尽职调查概述


股权投资业务中,投资方与标的公司达成初步投资意向后,一般会委托律师就标的公司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和/或法律意见书,作为其投资的决策依据。本文认同康言律师和谢菁菁教授在《法律尽职调查指要(修订版)》中对法律尽职调查的定义:律师根据客户的委托和所服务项目的需要,遵循依据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对项目中有关联性的法律事实进行调查及核查,并对调查及核查的结果作出法律分析和判断的活动。


“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原意是“适当的或应有的勤勉”,引申为交易当事方对交易对方主体、交易标的等进行的适当调查和评估。法律尽职调查从证券市场领域延伸到投资并购领域。按照委托事项和调查内容的不同,目前常见的尽职调查项目有私募股权投资尽职调查、上市公司公开/非公开发行证券尽职调查、并购与重组尽职调查、重大资产转让尽职调查、银行贷款尽职调查、债权转让尽职调查、信托尽职调查等。


股权投资法律尽职调查可以让投资方详细了解标的公司、标的资产是否有现存的或潜在的法律障碍,并对目标企业相关情况的合法、合规性作出客观评价,避免或降低因交易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各种风险,有助于投资决策的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不仅能提供交易实现的可行性,还能帮助委托人在调整交易方案或价格的谈判上有更多话语权,甚至设置一些交易完成的先决条件,并最终为交易协议等法律文件的草拟提供基础。


股权投资实践中,这样的案例大量存在:投资方未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就签约,签约后才发现标的公司存在重大问题,从而遭受重大损失。司法实践中,若因投资前没有全面调查标的风险导致投资后的损失,而主张交易对方存在欺诈,法院会以股权投资方负有谨慎审查的义务而不予支持。如刘庞等与宋敏等股权转让纠纷中,法院认为股权交易不宜对股权出让方的主动披露义务作出过苛要求。出让方应当根据刘庞的具体要求提供与交易有关的各种真实资料及凭证并如实回答受让方涉及股权交易中的有关问题,但受让方仍负有审慎注意义务,出让方并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主动详细地告知标的公司后续可能面临的所有风险。


以下对股权投资法律尽职调查的原则、范围和要点、流程、方法、执业风险进行简单介绍,以供参考。


02法律尽职调查的原则


证券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全国、各地律师协会编写的行业规定对律师在法律尽职调查工作中所遵守的原则有详细规定,包括保密性、合法合规、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等,是律师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具体工作的根本指引。笔者认为,合法原则、独立原则和勤勉尽责原则是律师开展法律尽职调查最重要的三个原则,本节予以重点介绍。


【合法原则】

律师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受托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明确、审慎的结论性意见(《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法律尽职调查的法律依据包括法律法规的历史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所组成的一个动态整体。法律尽职调查涉及到标的公司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合法合规性,这种合法合规性评价自然需要随着法律法规的变动而及时做相应调整,如现行法律禁止的某一行为,依据行为时的法律并不违法。


【独立原则】

律师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应从客观的、第三方的角度独立发表意见,而不受委托人、标的公司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左右。律师应当在受托范围内依法履行其职责,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和干预,并且客观、全面、及时地进行尽职调查,坚持尽职调查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做到调查内容真实、准确。律师应当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依据自己的查验行为,独立作出查验结论,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收集证据材料等事项,应当亲自办理,不得交由委托人代为办理;使用委托人提供材料的,应当对其内容、性质和效力等进行必要的查验、分析和判断(《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四条)。


【勤勉尽责原则】

律师在法律尽职调查时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即律师在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时如同一个谨慎的人在管理自己的财产、亲自与对方交易,同时也不应超出这个义务追究律师的责任。律师在审阅材料时需要保持合理怀疑、穷尽各种调查方式、严格核验真实性,才能得出结论,并且应对足以影响投资决策的所有法律风险进行核查和分析,逻辑严密、论证充分,不得有重大遗漏(《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第3条)。


03股权投资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和要点


根据项目特点和客户需求明确尽调范围和重点内容,是法律尽职调查的第一步。根据《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第2条,律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确定应发表的法律意见,根据应发表的法律意见确定尽职调查的范围;第3条,律师尽职调查的范围应以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的范围为准……凡涉及发行条件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项,律师均应当勤勉尽责地进行查验。


综合各方观点以及笔者实务经验,前述事实对拟议交易决策的重大影响包括对标的公司及投资人的权益、控股股东或实控人、产品合法性造成不利影响的事实。这些事实相互联系,且从整体来看可能改变委托方对拟议交易性质的认识,最终以投资可行性和风险评价的形式展现。对于部分风险,相关方须作出调整或承诺,否则直接影响投资决策;若存在重大法律瑕疵,可能直接终止交易。  


股权投资法律尽职调查的常规要点包括公司设立及合法存续、主营业务及资质许可、主要资产状况、股权结构及变化、重大债权债务、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劳动用工、环保和安全、财务及税收、重大法律纠纷、行政处罚及监管措施等。如,若存在标的公司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情况,不仅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法律纠纷,不利于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还可能构成境内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除了常规的调查要点,根据法律尽职调查的类型、行业以及投资目标等,股权投资法律尽职调查有特别的关注要点。

首先,股权投资法律尽职调查的重点根据行业或产业特点不同而不同。若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必要核查环境评价报告和批复等去了解标的公司是否存在环保问题;若为连锁零售类企业,由于经营场所一般为租赁取得,需要核查房屋是否取得不动产登记证、租赁协议约定的租期、房屋剩余的使用期限等;若为技术密集型企业,则重点核查其对核心技术的持有和保护情况。


其次,投资者所看重的标的企业价值也是股权投资法律尽职调查的重点,包括特定资产、技术、人员、资质、征信等。


04股权投资法律尽职调查的工作流程


法律尽职调查的工作流程包括:确定调查任务、初步了解调查对象、收集并核验信息、分析事实并判断问题、发送尽职调查补充清单、形成工作底稿、撰写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反馈和补充、提交最终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以下重点说明四个最关键的流程。


第一,信息的收集与核验。

通过各种途径收集信息并核查验证重要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每一种信息收集方法都可能关系到交易成败的关键因素,应当对所有信息进行综合验证,强调“穷尽”。如,文件有问题或没有体现之处需要通过现场访谈、现场走访等方式来核实。本文第五节“股权投资法律尽职调查的方法”对收集信息的具体方法进行了介绍。


第二,在核验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对法律事实进行法律分析和判断,与补充收集信息同时进行。

不仅要判断法律事实对于实现交易目的的利弊,还要分析风险或障碍是否属实、是否存在减少或排除该等风险或障碍的解决方案。就发现的问题或风险与委托人沟通,可能需要标的公司提供补充材料,或者提出整改建议。标的公司没有按照第一次清单提供全,或存在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事项,每一次收集补充材料都会有一次问题分析和论证。


第三,所有的工作轨迹要形成真实、完整、清晰的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是尽职调查报告的制作基础,尽职调查报告是工作底稿的浓缩。根据《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三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完整保存在出具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时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证据。


第四,撰写尽调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过程中会有若干反馈和补充。

尽调报告主要是在综述基本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就可能涉及的法律瑕疵或法律风险之处进行总结、分析、判断。撰写尽调报告过程中可和委托人(项目负责人)沟通是否存在重点关注的地方和需要法律意见的地方,最终出具一份客观、准确、完整(不能有重大遗漏)、清晰的尽调报告。尽调报告体现了前述事实核验和法律分析判断的最终成果,而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以尽职调查报告为基础和依据。


05股权投资法律尽职调查的方法


第一,向被调查对象发送材料清单并审阅收集到的文件材料。对调查对象及其所在行业有初步了解后,律师应当向被调查对象发送具有针对性和全面性的尽职调查清单。对此清单所收集的文件材料进行审阅是律师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基础工作,也是主要调查方式。律师应当从文件材料的来源、形成和不同材料之间的对比等方面进行细致审慎地查阅,通过制作表格进行梳理和比对等方式去发现问题,寻找疑点(如大量、集中、不具可操作性、不符合常识等);还需要对尽调范围内的数据、事实、法律关系、合同真实性等通过后述的其他信息收集方法进行佐证。


第二,对被调查对象现场访谈。若文件材料所反映的事实有待进一步核实,或者一些事实缺少文件支撑,律师需要对被调查对象进行面谈。被调查对象范围为公司上下的各个部门、各个员工和股东,包括对公司管理层人员和公司财务、营销、技术方面的职员。如,可以向质检部门询问质量检测流程和控制制度、改进建议等。现场访谈应当有的放矢,制作谈话笔录,参加面谈的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字以示确认谈话内容。


第三,外部公开信息查询。律师应当利用好各种网站查询外部公开信息,包括工商信息、行业信息、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征信信息、环保信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证券类信息。


第四,向相关政府部门查询或发送询证函求证事情的发生。面对未决诉讼案件、监管情况等没有足够信息可以证实相关信息时,律师可以直接向相关部门申请查询信息,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取工商档案资料,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不动产权属信息、抵押情况。


第五,实地调查、走访。律师需要对被调查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如查看公司的办公场所、工厂、资产状态、上下游企业等,以确认文件材料和访谈中的相关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律师应当将调查事项拍照留存。


第六,要求被调查对象出具书面说明和承诺函。若最后仍有问题没有解决或无法确定某事项,可以要求被调查对象出具一个书面说明或承诺函。


第七,与相关中介机构沟通并参考其专业意见。投资方有时同时聘请法律、财务、审计等多家专业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如在审计报告中可能出现标的公司发生的诉讼费,能够揭示标的公司往往不愿意披露的未决诉讼。


最后,需要注意,律师应当合理、充分地运用查验方法,除使用以上查验方法外,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在有关查验方法不能实现验证目的时,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评判,以确定是否采取替代的查验方法。


06股权投资法律尽职调查中


律师的勤勉尽责义务与执业风险


为了帮助投资方发现投资风险,律师自身也承担着一定的执业风险,律师未尽勤勉尽责义务,因工作疏忽导致当事人产生重大损失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何体现已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是所有律师需要思考的问题。例如,2004年12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因为律师失职导致客户被骗走1亿元资金,3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被判令赔偿客户800万元损失,并返还100万元律师费。本案中,投资方准备与标的公司合作开发紫宸苑住宅小区项目,而律所未对项目土地使用权状况、标的公司是否具有资质等级进行审查,就得出项目在标的公司名下的结论。


证监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应遵守的勤勉尽责义务进行了详细指引,可作为股权投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的参考。


总体而言,律师在股权投资法律尽职调查中尽的勤勉尽责义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法律事实的详尽调查。如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中存在与事实不相符的表述,导致财务造假的重大事实没有披露。

2、法律问题的专业判断。如律师未发现某事项是使得交易合同无效的事由,后来另一方对交易反悔,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是笔者对律师在法律尽职调查中如何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三点建议:

一是仔细了解行业状况。每个行业有不同的特殊关注要点,通过各种途径了解该行业的交易和监管中可能出现的所有风险,才能在法律尽职调查中有的放矢。如保险行业中,达到一定比例的股权转让需要经过银保监会批准。

二是穷尽所有查验方法。律师需要通过各个调查方法进行综合验证,以查明重大事实。如通过实地调查标的公司的生产场所、销售场所、仓库等观察标的公司日常运营情况,才能确认文件、访谈所披露相关信息是否属实。若因没有穷尽所有可能的查验方法,导致没有发现重大事实,投资方的利益受到损害,是律师的失职。

三是认真制作工作底稿。《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39条规定,工作底稿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证据。工作底稿是否能够反映律师对某项重大法律风险进行评估,以及形式上是否规范,都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依据。


结语

法律尽职调查本质上解决的是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通过评估潜在法律风险,股权投资法律尽职调查能够为下一步的交易结构、交易对价、股权交割后权利义务的划分等商业谈判提供法律上的建议和解决方案,保障股权投资活动合理、有效地进行。


律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围绕对投资方作出投资决策可能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项,审慎尽责核验法律事实、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合法、独立、勤勉尽责原则贯穿法律尽职调查流程的始终,也指引着法律尽职调查方法的正确实施,并帮助律师免于陷入执业风险。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