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解读 | 【游戏合规】关于棋牌类网络游戏经营者涉赌法律风险及防范之建议
时间:2023.03.03   作者: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康力

棋牌文化属于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棋牌类网络游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应运而生。网络棋牌游戏不但能随机匹配陌生玩家,还能熟人线上组局进行棋牌游戏。随着棋牌类网络游戏的需求量增大,相应的游戏经营者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风险也越来越受到关注。近年来,一些商家因经营行为不规范而受到监管部门的查处,部分经营者受到了行政处罚,更有甚者,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对棋牌类网络游戏就其经营模式、游戏内容、结算方式进行合规分析、指引。一、典型案例


1.案号:(2018)浙0702刑初867号

裁判理由: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在徐涛、吴文泽、金善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的裁判理由中载明“本院认为,捕鱼、斗牛等网络游戏功能的本身基于娱乐的目的,控制输赢概率、游戏币转账等功能,也是游戏本身或者游戏自带功能设置的需要,游戏参与者基于游戏规则而进行虚拟活动,只要没有发生真实的货币转换,则不属于网络赌博,也就没有合法和违法、正常和赌博游戏之分,只有网络游戏被利用于赌博活动时,才会对进行利用者追究法律责任。”①


①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702刑初867号,徐涛、吴文泽、金善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案号:(2020)闽0924刑初165号裁判理由: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在张金鹏、张鸿杰、叶光俊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载明被告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裁判理由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平台为媒介,以提供人民币与游戏币之间的兑换服务而聚众赌博。”②


②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2020)闽0924刑初165号,张金鹏、张鸿杰、叶光俊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3.案号:(2021)沪0112刑初1209号裁判理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谢恩杰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载明“赌博网站与合法游戏网站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提供虚拟货币的反向回兑服务。“环宇竞技”平台通过相关链接可以将游戏积分兑换成实物奖品,也可以通过兑换黄金实现变相兑现,据此可以认定该平台提供了虚拟货币的反向回兑服务,即具有赌博功能。”③


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2刑初1209号,谢恩杰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4.案号:(2014)温龙刑初字第893号裁判理由: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在杨凯、吴诚坚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对棋牌类网络游戏平台经营者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这一问题明确载明“赌博网站是伴随互联网普及新生的新型犯罪,与传统赌场一样具备赌博犯罪的基本特征,但又具有其特性,一是组织赌博活动,建立网站为赌博活动提供平台及道具;二是非法营利,网站通过抽头渔利方式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三是网站接受投注,并提供虚拟币与金钱的兑换服务。是否提供虚拟币与金钱的兑换服务也是赌博网站与合法游戏网站的本质区别。”“合法网站存在违规行为,行政主管部门据以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法规调整范畴。而网站经营者与银子商勾结,建立虚拟币与人民币的兑换渠道,组织赌客赌博并从中牟利的,才是网站具备社会危害性的根本原因。”④


④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4)温龙刑初字第893号,吴诚坚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通过对相关案件判决书的整理得出,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中对棋牌类网络游戏平台经营者构成开设赌场罪要件的裁判观点如上。


二、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


近年来,棋牌类网络游戏在带来巨大利润的同时也伴随着行业频发的法律风险,可能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要求配合调查或被侦查。

相关司法机关对该类型案件的定性:一个网络游戏的经营者如果被认定为赌博罪或者开设赌场罪,根本原因在于此游戏具有赌博性质,进而该游戏网站被认定为涉赌网站。

司法机关考量一个网络游戏是否涉赌,通常从以下两方面出发:

第一,该网站具有非法营利性,此网站是以营利为目,通过该游戏平台组织进行赌博活动。在此过程中,经营者不但提供平台,还会提供各种游戏道具。网络游戏经营者会通过抽头、抽水等方式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第二,经营者为游戏中的赌博活动提供赌具、筹码交易、兑换现金等便利条件,尤其是为游戏中的筹码提供了现实生活中实实在在的利益兑换:比如提供虚拟货币或游戏道具和现实生活中货币的双向兑换服务。


1.经营行为涉赌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知赌博类犯罪包括两个罪名: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对于棋牌类网络游戏网站的经营者来说,一是要避免自己的合法经营活动被认定为开设赌场,其次是要防止他人利用自己经营的游戏网站进行赌博,从而遭受牵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现有司法实践来看,开设赌场的认定关键不在于开设地点是实体或者虚拟,而在于该经营场所是否具有赌博性质。比如,该网络类棋牌游戏是否本身带有赌博性质,游戏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是否实施了赌博行为。网络游戏作为一种用于消遣的娱乐方式,网络游戏经营行为如果取得了相关的经营资质,并且其经营行为也是合法合规的,即便是存在随机性的游戏规则,相关的网络游戏平台即不应当被认定为赌博网络。


2.游戏中虚拟货币涉赌

网络棋牌游戏中通常通过“游戏币”或“虚拟货币”进行游戏对局的结算,因此,为了解决网络游戏涉赌以及虚拟货币被用于洗钱或非法贸易的问题,监管部门对此出台了相关规定,主要有《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和《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

虚拟货币涉赌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网络游戏经营者提供虚拟币(游戏积分)兑换人民币的服务。正常情况下,玩家在棋牌类网络游戏对局中的胜负仅仅通过虚拟币或积分体现,并没有现实价值。但如果经营者为玩家提供现金兑换服务,虚拟币和积分则可以视作赌资,那此时进行的棋牌游戏行为则会被视作赌博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开设赌场。

(2)游戏平台和经营者本身不提供资金结算或现金兑换服务,但明知有代理方组织玩家通过其他平台、社交软件对游戏对局结果进行资金结算的行为,但仍放任或追求该行为的发生,也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


三、实务经验


2022年5月,笔者团队办理了一起当事人涉嫌开设赌场罪的案件,并最终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本案当事人为一个棋牌类网络游戏平台的经营者,其所经营的网络游戏因被游戏用户私下用于赌博并在微信群进行赌资结算而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罪名进行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在会见本案当事人并查阅相关法律规定之后,笔者团队经过研究和讨论,认为本案当事人的经营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其系合法经营,应受到法律保护,该案不应受到刑事打击。

理由如下:

1.涉案公司在运营中取得了以下资质——(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化部);(2)增值电信经营业务许可证;(3)杭州指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拥有软件著作权的运营;(4)游戏运营备案(文化部);(5)游戏版号备案(新闻出版局);

2.涉案网络游戏平台不存在可将游戏道具或者游戏币等兑换成法定货币的反向兑换的功能设置;

3.涉案游戏平台的运营依法依规,涉案游戏平台没有受到过任何书面行政处罚,相关收入也是正常进行申报,客观上并无篡改、删减数据的行为;

4.涉案游戏平台经营者并无委托相关的代理人员对涉案游戏软件进行宣传或者游戏道具的销售等,对于其他人员利用涉案游戏软件进行赌博的行为并不知情。

笔者团队基于上述理由,并结合本案其他情况,向办案机关提交了一份完整的法律意见,申请对本案的当事人不批捕。办案机关采纳了该法律意见,最终对本案当事人予以释放。

四、防止涉此风险的合规指引


1.公司经营网络游戏需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者许可,并且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网络游戏平台开发和运营游戏软件需依法依规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游戏在实际开发和运营时需要先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这是对游戏公司进行合规指引的第一步。根据网络游戏公司不同的业务类型、行业属性等,其在实际运营时需要获得以下资质: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等。除了需要取得相关的资质外,网络游戏公司还应当在运营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2.搭建多层次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经营者应根据监管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构建分级分类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具体为:

(1)制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

首先,经营者应当在全游戏平台内提示禁止赌博,要通过多种形式告知玩家不能参与赌博这一条法律红线,还应当在游戏主界面和其他显著位置进行禁止赌博的提示和告知。

其次,平台经营者应当设置相应的监管制度。游戏平台应当安排专门的岗位人员对游戏中的涉赌行为进行监管,并设置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渠道,以便能够及时发现涉赌行为的存在。

再次,游戏平台应当设置相应的处罚措施。在一经发现游戏内存在涉赌行为或者接到有关涉赌行为的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对此进行调查和核实,在确定存在涉赌行为时,应当采取封号等措施对有关账户进行处罚。

(2)针对游戏中虚拟货币结算等合规风险较高的重要环节,根据监管平台出台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如:经营者应当禁止游戏虚拟货币或游戏积分反向货币化,虚拟货币或积分不得具备通兑通付的功能,即一切能使虚拟筹码现实利益化的形式都应被禁止。

(3)此外,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根据出台的法律法规的变更,及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3.加强合规审查,细化合规风险应对触发事件。

在运行机制方面,经营者应当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自身游戏的资质、游戏提供的服务、游戏玩家聊天内容等多方面进行合规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此外,经营者不仅要在开设该棋牌游戏前进行合规审查,还要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并在之后的经营过程中关注、跟踪合规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形成合规审查的闭环管理。避免因明知而放任、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致使自身涉嫌刑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