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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与第三人签订借款合同,那么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借款合同能否约束夫妻双方?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又是如何认定的?
案情介绍
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向原告借款5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并以个人名义立下借据。之后,男方仅分次向原告还款50万元。在此期间,男女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因多次催收未果,便将男女双方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并申请查封女方名下财产。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男女双方共同归还借款500万元本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案件要点
原告认为其在男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供借款,借款用途用于夫妻共同持有股份的公司,其中女方为大股东。基于上述理由,原告认为男方借款系用于维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该笔债务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本案女方认为其长期居家抚养小孩,离婚后财产被查封还被要求承担巨额债务并不合理,便委托刘国梁律师团队代理本案。04律师答辩意见1、原告与男方一直相识且个人私交较好,根据微信聊天记录,男方所借款项均是男方个人与原告进行沟通,包括已归还的50万元也是由男方个人支付的。本案夫妻双方没有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原告向男方提供的借款500万元,女方没有参与也并不知情。借款系转入男方账号并由其支配,根据转账记录,资金并未用于女方及关联公司。原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共同生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3、女方长期居家抚养小孩,离婚后不但财产被查封还被要求承担巨额债务,法院应当充分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
裁决结果
本案通过线上开庭,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了原告要求女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
当前,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案例屡见不鲜,部分“被债务”的案件严重损害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委托人没有参与借款也没有事后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男方500万元借款也明显超过夫妻日常生活所需。虽然原告没有提交证据充分证明该笔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但刘国梁律师团队仍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及男方收到借款后的资金流水明细,进一步让法院确信该笔借款是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本案法院最终作出了有利于女方的判决,依法保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在代表委托人代理类似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中,要充分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紧紧围绕有无共同意思表示及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几个要点,在提醒法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同时,尽量提供微信记录和资金流水明细加强法官的自由心证,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