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解读 | 创业者极简法律系列(十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
时间:2023.08.23   作者: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孙春桥律师团队

基于有限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维持、投资风险承担、债权人利益保护等公司法基本原则,法律一般不支持有限公司股东或其他主体请求公司回购股权。但同时考虑到有限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的特点,公司法也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自己股权的情形。从而通过让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尽快解决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保障公司、各股东及债权人合法利益。创业者在创立经营公司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公司股东之间产生矛盾等问题,而有限公司股东及其他主体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情形错综复杂。因此,了解股权回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创业者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预防与控制企业法律风险尤为重要。


一、有限公司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法定情形

对于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是常见的纠纷类型,旨在为少数股东提供司法救济,维护公司正常运营,解决矛盾。在一些情况下,创业者可能面临与其他股东意见不合或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该条款允许创业者向法院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以实现其股权权益并解决公司内部冲突,维护稳定经营,为创业者提供了一种法律手段来维护其权益。


二、回购的股权价值的认定

如果创业者或少数股东想要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如何就股权的价值进行认定呢?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如何确定回购的股权价值。为明确回购股权的合理价值,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回购请求方的申请,对公司股权价值进行司法审计与司法评估。从而依据司法审计与司法评估结果,认定公司股权价值,进行裁判。


常见的评估方法包括:公司市场价值估价法、公司收益价值估价法、成本法等。而不同的评估方法将导致价值差异较大的情形出现,所以,确定合理的评估方法对于诉讼主体至关重要。司法评估实践中,评估方法通常会根据诉讼主体之间的约定或在法院组织下由诉讼主体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的,评估机构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适用相对合理的估价方法,根据不同的资产性质与评估资料适用不同的评估方法。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在确定大额的股权价值时,除了专业的法律人员外,还应当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与评估人员,从而在对于评估材料、评估方法、评估结论持有异议时,及时向人民法院表达异议。在确有必要时,还可以依法申请审计人员、评估人员出庭接受质证,以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股权回购过程中发现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如何处理

通常在支持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案件中,都需要进行公司财务审计。而通过专业的司法审计,往往容易发现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涉嫌侵占或转移公司资产的行为。一旦发现,应当通过什么程序与途径依法维权?如果通过民事起诉,是在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案件中一并处理,还是需要另案起诉?

(一)刑事诉讼

如发现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报案或请求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据先刑后民的诉讼原则,中止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案件审理,待刑事案件追回侵占款项后再行恢复审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二)民事诉讼

如发现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涉嫌侵占或转移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也可以提起代表公司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三)诉讼策略

因侵占或转移等损害行为的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管辖规定与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案件不一致,所以通常不会在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案件一并进行处理,往往需要另案进行起诉维权。因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必须具备公司的股东身份,以证明其与案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需要特别注意,如股东因股权回购请求被支持后,也就会丧失了股东身份。如另案提起的股东代表公司诉讼案件还在审理,人民法院将以原告丧失股东资格而裁定驳回起诉。所以,另案提起股东代表公司诉讼的时机与是否主动在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案件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对于最大化保护股东权益尤为重要。


四、结语

综上所述,创业者合理的运用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法律权利,有利于打破公司僵局,避免公司财产的不当减少。对于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预防与控制企业法律风险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