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4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本,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目录2023(征求意见稿)”),其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纳入限制类清单。我们认为,电子烟具有新技术、多专利、高附加值等特征,且能为国家增加出口创汇,因此被列入限制类清单值得商榷。
一、什么是限制类清单
《指导目录2023(征求意见稿)》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安全生产,不利于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不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外的,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属于允许类。
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管、消防、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
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由来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配套文件,二者于2005年12月2日首次发布并实施。《暂行规定》系国务院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引导社会投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而发布的文件。《指导目录》系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和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指导目录》于2011年、2013年、2019年、2021年分别进行过调整。
现行有效的《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烟草制品属于限制类,没有包括电子烟。而电子烟在《指导目录2023(征求意见稿)》中被列入限制类清单,意味着电子烟企业可能将无法进行股权融资、IPO,这会极大地限制我国电子烟企业的未来发展。这一举措不仅忽略了电子烟新技术、多专利、高附加值等特征,而且与国家鼓励出口创汇的政策相冲突,此处修改值得商榷。
三、电子烟不应该被列入限制类清单的理由
1、电子烟新技术、多专利、高附加值
《暂行规定》第六条鼓励运用高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制造业,提高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端产品比重;第十一条鼓励扩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商品出口。电子烟具有电子产品的特征,高附加值、新技术、多专利(集成电路、传感器、加热芯片等),且中国多家电子烟品牌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鼓励电子烟产品出口符合《暂行规定》的主旨与思想。中国电子烟企业有着最多的电子烟领域的专利,将电子烟列入限制类清单意味着限制电子烟行业发展、放弃我国电子烟行业的比较优势,此举还应三思而行。
2、电子烟为国家增加出口创汇
我国作为世界最大的电子烟生产国、出口国,全球95%以上的电子烟来自中国。根据《2022年电子烟产业出口蓝皮书》显示,我国2022年电子烟出口规模达1867亿元。电子烟为国家增加出口创汇,分享世界四大烟草公司的市场份额,应当得到国家的鼓励,而将电子烟列入限制类清单与国家鼓励出口创汇的政策相冲突。因此,电子烟即使不被列入鼓励类清单,也应至少放入允许类。
3、电子烟可能是较好的戒烟工具,符合世界健康潮流
世界上许多国家把电子烟作为戒烟工具,尤其是拥有全球第二大电子烟市场的英国把电子烟作为减害产品。英国政府发布的《英格兰尼古丁电子烟:2021年证据更新》(Nicotine vaping in England: 2021 evidence update summary)中指出电子烟是英国烟民最常用且成功率最高的戒烟辅助手段,其危害性和成瘾性远远小于传统卷烟。此外,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WHO烟草产品监管研究组:烟草产品监管科学基础报告:WHO研究组第八份报告》(WHO study group on tobacco product regulation: Report on the scientific basis of tobacco product regulation: eighth report of a WHO study group)中指出,电子烟有助于烟民戒烟,以实现未来的无烟世代。
我国生产的电子烟90%以上系用于出口,且国内监管政策逐渐完善,已经向标准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因而鼓励电子烟行业发展不用担心对国内市场、资源环境、国民健康产生负面影响。目前世界范围内对电子烟需求量仍较大,基于全球禁烟的背景,电子烟出口依旧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不应该被限制发展。
结语
电子烟被纳入限制类清单,可能导致我国电子烟企业将无法进行股权融资、IPO,未来发展极大受限。电子烟不同于传统卷烟,其有着电子产品新技术、多专利、高附加值等特征,加之电子烟能够为增加国家出口创汇,被世界许多国家认定为戒烟工具,实在不应被列入限制类清单,至少应放入允许类。为应对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有效落实《暂行规定》中鼓励高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商品出口政策,建议将电子烟从限制类清单中移除。
本文作者系:
郑明伟,深圳大学国际法硕士,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综合业务委员会主任、权益合伙人。
林红平,华中科技大学民商法学硕士,香港中文大学高级会计硕士;
蒋玉彬,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硕士;
杨傲宇,香港大学法学学士,美国加州大学尔湾分校法学博士,通过美国加州律师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