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回礼作为人际交往的重要一环经常出现在我们生活中,其有向对方礼貌回复并表示感谢之意。在慈善捐赠过程中,我们也不时有看到主办方有向捐赠人提供回礼的案例。慈善组织为了感谢捐赠人并鼓励更多的人进行慈善捐赠,礼貌往来似乎比较符合人情世故甚至行之有效。在有些慈善超市中,我们甚至还能看到根据捐赠金额标注向捐赠方匹配价值不等的礼品。
慈善组织作为社会组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第三次分配,实现共同富裕等战略问题上一直担当着排头兵的角色。随着近几年涉及慈善组织的舆论风波层出不穷,公众也越来越关注慈善组织在涉及捐赠中合法合规问题。那么,慈善组织可以向捐赠方回礼吗?
首先,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不妨先厘清慈善捐赠的概念。《慈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根据法律明确规定,捐赠人在对慈善组织或受益人进行慈善捐赠时必须是基于自愿且无偿的慈善目的,其无偿的特点决定了捐赠人在慈善捐赠时不能够有利益回报,慈善组织不能向捐赠方提供回礼。
其次,根据《民政部关于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不得提供公益捐赠回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基金会接受的公益捐赠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不得在接受的公益捐赠中提取回扣返还捐赠人或帮助筹集捐赠的个人或组织。慈善组织的财产是具有特定公益用途,将其部分财产用于回馈慈善捐赠者是违反《慈善法》及慈善组织章程的。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慈善组织为捐赠者准备不具有明显价值特征的纪念物对推动宣传慈善捐赠具有积极意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至于近年来一些慈善组织以乡村振兴为口号,将一些农产品、大米及扶贫产品以捐赠数额为限配套赠送给捐赠人,我们认为该行为构成实质性回礼,这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慈善组织为捐赠人准备一些具有纪念意义的手工作品、文创以及带有慈善组织logo的轻型礼品,我们认为并没有构成实质性回礼。另外,我们需要强调的是法律并不禁止慈善组织外的第三方自己掏腰包鼓励捐赠人。但这个回礼的主体不是慈善组织,慈善组织也不能接收或为该三方提供的奖励或资助开具公益捐赠票据。
综上所述慈善捐赠不允许返利也不能提取回扣,慈善组织不能向捐赠人回礼,但法律不禁止慈善组织外的第三方向捐赠人提供礼品鼓励。我们认为,慈善组织可以向捐赠人颁发感谢状及捐赠证书,包括提供一些具有不构成实质性回礼的纪念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