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解读 | “儿慈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吗
时间:2023.10.10   作者: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国梁、刘泉

近日,针对群众举报和媒体反映的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9958儿童紧急救助项目”及其他有关问题,民政部高度重视并派出调查组入驻该基金会开展全面调查。

我们知道,在民政部登记的公募基金会,其公益项目往往分布在全国各地。对于长期运营的公益项目,基金会的确迫切需要在当地设立自己的机构进行管理。受骗的很多大病患者家属认为“中华儿慈会9958廊坊救助站”隶属于“儿慈会”,出于对慈善组织的信任才参与了配捐或者套捐。因此在一些媒体的相关报道中,有关“中华儿慈会9958廊坊救助站”的法律性质众说纷纭。有的报道得出结论称基金会不能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有的甚至言之凿凿称基金会不能设立分支机构。目前,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民政部也明确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在我们尚未掌握完整事实的情况下,我们寄希望调查组的下一步结论。但有关“儿慈会”能不能设立分支机构,我们愿意分享一些法律思考。

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是有法律依据。有关社会组织的分支机构的概念其实有点含糊。参照之前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分支机构是指社会组织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所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另外,《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是有专门法律依据的。

法律并没有限制基金会在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我们知道,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但这仅限于社会团体。而且,官方似乎一直没有对什么是地域性分支机构作出清晰的解释。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基金会在某个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并不等同于设立的就是地域性分支机构。否则,法律赋予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的条款就无法落地。至于《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基金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该修订草案并未正式发布实施,显然不能仅依据该意见稿得出基金会不能在地方设立分支机构的结论。需要指出的是,基金会的确很少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有些基金会为方便管理反而自行采用类似工作站、志愿服务点的名义参与项目落地。根据目前查到的信息,“儿慈会”似乎没有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9958儿童紧急救助项目”采取的则是同天津市北辰区天眷公益服务中心合作的方式进行。至于“儿慈会”为什么寻求与第三方合作而不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包括有些慈善组织仍然以工作站、志愿服务变相在地方设立分支机构的现状客观存在且屡见不鲜,这或许和法律规定及相关指引不清晰有关系。目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仍在立法阶段,我们知道,基金会有别于社会团体不存在分散各地的会员,相关立法有无必要限制基金会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仍有待商榷。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儿慈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法律也不禁止基金会在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我们建议,民政部门可以就在地方设立分支机构和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的区别作出清晰指引。这样,或许可以支持一些愿意在地方设立分支机构的慈善组织,在一定程度上也便于慈善组织加强对地方公益项目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