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解读 | 雷诺“337调查”简析之四:FDA和海关认为ITC不应启动调查
时间:2023.11.14   作者: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郑明伟律师团队

       2023年10月13日,美国雷诺公司针对26家中美电子烟企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提出“337调查”申请,其中13家为中国电子烟企业。针对雷诺的申请书,美国FDA和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以下简称“海关”)于10月27日和11月1日分别向ITC提交了意见,认为ITC不应启动调查。

       本系列前三篇文章《雷诺“337调查”简析之一:指控电子烟企业虚假广告和宣传》《雷诺“337调查”简析之二:指控电子烟企业违反PACT Act》《雷诺“337调查”简析之三:指控电子烟企业违反海关法》对雷诺在申请书中提出的虚假广告和宣传、违反PACT Act、违反海关法三个诉由分别进行了解读,本文将对FDA和海关认为ITC不应启动调查的原因进行简析。


一、FDA认为ITC不应启动调查的原因

       FDA主张ITC不应启动违反《兰哈姆法》(Lanham Act)虚假广告规定的调查,其主要理由是私人当事人无权申请执行FDCA。

       FDA是有权决定产品是否符合《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FDCA)的机关,只有FDA才能对违反FDCA的主体采取执法措施,私人当事人无法采取行动来执行FDCA。法院和ITC禁止原告以《兰哈姆法》下的诉由作为借口来实际上执行FDCA。

       FDCA规定所有烟草产品必须含有“允许”的标签,而市面上绝大部分电子烟是没有通过PMTA并取得FDA许可的,即市面上几乎所有电子烟是违法产品,这使得“允许”的标签构成《兰哈姆法》下的虚假广告。FDA认为,根据POM Wonderful案,在《兰哈姆法》和 FDCA 不能同时全面实施的情况下,违反《兰哈姆法》的诉由被FDCA排除。

       为避免此矛盾,雷诺自行对违法产品下了定义,将所有没有提交PMTA或已收到营销拒绝令的一次性电子烟产品统称为“非法一次性电子烟产品”。ITC若启动调查、做出裁决,则会代替FDA对FDCA进行解释,行使FDA的独有权力。

       总而言之,FDA认为ITC若启动调查则会站在FDA的立场上执行FDCA,而只有FDA才有执行FDCA的权力。


二、海关认为ITC不应启动调查的原因

       海关主张ITC不应启动违反海关法的调查,具体原因为:

       (1)海关负责对进口到美国的商品进行分类;

       (2)对涉嫌违反海关法的行为采取的执法行动必须由海关作出;

       (3)私人当事人没有在海关法下的起诉权利。


结语

       对于FDA和海关的意见信,雷诺于11月1日和11月3日分别向FDA和海关进行了回应,详细内容请关注本系列下一篇文章《雷诺“337调查”简析之五:雷诺对FDA和海关认为ITC不应启动调查的回应》。


本文作者系:

郑明伟,深圳大学国际法硕士,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综合业务委员会主任、权益合伙人。

林红平,华中科技大学民商法学硕士,香港中文大学高级会计硕士;

李翀鸣,美国南加州大学法学硕士,美国执业律师;

蒋玉彬,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硕士;

杨傲宇,香港大学法学学士,美国加州大学尔湾分校法学博士,通过美国加州律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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