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解读 | 雷诺“337调查”简析之五:雷诺对FDA和海关的回应
时间:2023.11.14   作者: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郑明伟律师团队

       2023年10月13日,美国雷诺公司针对26家中美电子烟企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提出“337调查”申请,其中13家为中国电子烟企业。针对雷诺的申请书,美国FDA和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以下简称“海关”)于10月27日和11月1日分别向ITC提交了意见,认为ITC不应启动调查。雷诺于11月1日和11月3日对FDA和海关的意见分别进行了回应。

       本系列前一篇文章《雷诺“337调查”简析之四:FDA和海关认为ITC不应启动调查》对FDA和海关认为ITC不应启动调查的原因进行了介绍,本文将对雷诺向FDA和海关做出的回应进行简析。


一、雷诺对FDA的回复

       (1)雷诺想通过阻止外国一次性调味电子烟进入美国来保护美国的青少年,启动调查很有必要因为FDA没有在保护青少年方面取得进展;

       (2)雷诺引用了案例来证明FDA主张《兰哈姆法》下的虚假广告诉由应被FDCA排除是错误的;

       (3)雷诺引用了案例来证明拒绝启动此次调查与ITC已作出的裁决相矛盾;

       (4)虚假广告的诉由不需要FDA对FDCA进行解释因为FDA已默认被告的产品违法;

       (5)本案中存在许多事实争议,ITC在决定FDCA是否排除虚假广告诉由前应先启动调查并形成完整的证据记录。


二、雷诺对海关的回复

       雷诺表示其并非主张海关法下的救济,这理当是海关独有的权力,雷诺的主张是被告违反海关法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方式或不公平行为,“337调查”与海关执法并不冲突。


结语

       对于ITC是否应启动调查,FDA和海关的意见信可能会对ITC产生影响,然而ITC很少在立案阶段驳回“337调查”的申请,且本案中雷诺并非是寻求被告所违反的法律下的救济,而是主张违反法律构成《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下的不正当竞争方式或不公平行为,因此中国企业不能完全寄希望于ITC不予受理本案,仍应做好应诉的准备。


本文作者系:

郑明伟,深圳大学国际法硕士,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公司综合业务委员会主任、权益合伙人。

林红平,华中科技大学民商法学硕士,香港中文大学高级会计硕士;

李翀鸣,美国南加州大学法学硕士,美国执业律师;

蒋玉彬,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硕士;

杨傲宇,香港大学法学学士,美国加州大学尔湾分校法学博士,通过美国加州律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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