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是三年新冠疫情防控转段后经济恢复发展的关键时期。在这一阶段,经济下行,市场混乱,上市公司各种暴雷事件频发,举其要者,恒大地产一夜暴雷,财务造假虚增收入5640亿元,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动摇了投资者信心。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是一种易发多发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亦是广大投资者比较常遇见的纠纷类型。本文以该类纠纷为主体,结合自身工作经验,简要分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重难点,以便更好地破解中小投资者维权难的问题。
一、虚假陈述概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22)》第四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其中,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
二、相关主体的责任承担
1、无过错责任
依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来看,对待发行人和上市公司,我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22)》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致使投资者损失的,须在投资者实际损失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发行人和上市公司作为上市交易的最大受益人,必须无条件如实披露信息,只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均需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主要适用于两类主体。其一,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在发生虚假陈述的语境中,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免于承担民事责任。其二,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负有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义务,如果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里所称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等。
有鉴于此,在处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时应该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通过类案研究锁定被告身份,并制定相应的举证策略,从而最有利地保障自身权利的实现。
三、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2022年的修订,关于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22)》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主张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在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中,揭露日或更正日系对虚假陈述行为的揭示,揭露日或更正日系投资者理应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修订后的司法解释将其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之日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立法宗旨。另,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较一般案件特殊的部分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有部分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起诉行为对所有具有同类诉讼请求的权利人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
四、管辖法院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22)》明确,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统一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易言之,假设一个上市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南省南阳市,那么该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22)》同时规定,若存在其它法律法规对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款主要针对的是特别代表人诉讼,其应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即由北京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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