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简介
案件事实:2020年,李某自有小产权房,因失火造成多处受损。消防部门到场处置调查后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载明起火部位为房间所安装的广东某空调公司所生产空调,起火原因为空调电气故障,直接财产损失统计16344元。李某遂诉请广东某空调公司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1.损失数额。案涉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查明了起火点与起火原因,同时载明直接损失金额为一万余元,该金额远低于委托人实际损失,但消防机构依法作出的鉴定结论具有事实上的准司法性,成为侵权方进行金额抗辩的重要依据,加大了索赔的难度。
2.李某单方委托鉴定所得鉴定报告的效力。因《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的直接财产损失远低于实际损失,为进行索赔,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在索赔程序未完成的情况下清理了事故现场。因非司法鉴定范畴,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形成的书面意见只能准用私文书证之规定,法院在效力认定时,对机构资质、意见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的真实可靠性、意见形成过程的合规合理性、结论意见的逻辑科学性等方面的审查将更为严格。而本案中,在房屋已不具备重新鉴定条件而侵权方对鉴定委托程序、鉴定机构资质、鉴定报告规范性与合理性等问题均存在异议的情形下,该份鉴定报告存在较大不被采信的风险,当事人的损失极有可能无法挽回。
02代理意见
一、《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的“火灾事故事实”系有权机关作出的权威认定,火灾起火部位及火灾原因明确,足以认定案涉空调存在产品缺陷。空调公司未能证明存在免责事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系消防部门在对现场勘查、可能起火原因排除后综合作出的结论,具有优势证据效力。该认定书已排除任何外来原因引起火灾的可能性,直接指明起火部位位于空调,火灾原因系空调电气故障引起,足以认定此起火灾事故由空调缺陷引发,被告答辩所主张的小产权房线路问题等无事实依据。第二,在原告已证明案涉空调并非外来原因发生燃烧,也不是因为自身原因导致燃烧的情况下,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被告方对产品构成、性状、功能和技术特点等信息完全掌握,而未能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应认定案涉空调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第三,在消防部门出具认定书后,被告方从未提出任何异议,被告方多次与原告协商,均是以认定书作为基础,据此也已经充分表明被告认可空调缺陷为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被告多次表示对评估结果的认可,明示不再重新申请鉴定,原被告双方已就评估机构的选取、评估结果达成一致,评估机构资质齐备、流程规范,加之重新鉴定条件丧失应当归责于被告方,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损失计算的依据。
被告广东某空调公司多次对评估结果予以认可。原告获知评估结果后在第一时间告知空调公司,空调公司向原告索要评估报告,对该评估报告进行一定期限的研究后明确表示“你那个账我都认同啊”。原告积极主动询问被告是否需要要求第三方再次评估时,某空调公司两次明确“我司不需要在(再)过去评估了”,并向空调销售者广东省某电器公司作出同样回复“不需要在(再)找人鉴定了”。空调公司向各方多次明示认可评估报告,原告有充分理由认为双方已就评估机构及其评估结果达成一致。
在被告方明示不再重新鉴定且向保险公司开始理赔,并让原告开始进行装修的情况下,原告方才开始清理火灾现场,试图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状态,避免各方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原告已经尽到充分的注意、通知、协商义务,被告已经明确不再重新鉴定,造成了房屋失去重新鉴定条件,责任完全在被告方,与原告无关。因此本案应当按照已认可的评估报告确定的金额进行赔偿。
三、广东某价格评估公司的资质齐备,鉴定流程规范,评估报告定损未偏离合理范围。
(一)广东某价格评估公司具备鉴定资质
根据公开信息及机构资质登记证书显示,广东某价格评估公司具有从事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价格评估及当事人委托的涉诉讼财务价格评估的资质,案涉评估报告由一名价格鉴证师、一名具有保险公估资质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制作出具,评估行为规范、依法开展评估业务。
(二)评估报告认定的租金价格合理
被告提出,火灾发生后原告居住于自有房屋,不应产生租金一项费用,且该项费用较高不合常理,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在询问某空调公司是否需要再次委托第三方鉴定时,原告就曾表示“因为没有地方住”。同时,结合深圳市租房市场价格,案涉失火房屋五房二厅,面积较大,且原告家庭人口众多,评估报告评估的租金属于合理范围。且因被告方前后推脱未能妥善解决争议,失火房屋三年未能予以修缮,原告持续租房至今,形成了持续的租金负担。
(三)被告方在庭审中主张的评估报告中的其他价格偏差问题均系合理情形。
被告主张该价格评估公司所出具评估报告中存在价格矛盾的情形,如租金、案涉空调评估价格与发票不符,该偏差系因评估报告所指的价格是评估标的在评估基准日,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价格,而并非与标的原购入价格即发票价格一一对应,房屋内物品众多,评估时全部核对原价已不具有可能性。且被告方既提出物品评估价格应计算损耗情况而未计算,又认为评估价格与发票价格应该一一对应,属于自相矛盾。
如前所述,广东某价格评估公司出具的该份报告定损合理,被告多次表示认可,且经被告授意,失火现场已被清理,不具备再次鉴定条件,在案涉评估报告不存在不合理之处的情况下,该份报告认定的价格应当作为损失赔偿的依据。
03案件结果
一、原审一审判决:
(一)被告广东某空调公司向原告李某赔偿损失16344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原审二审裁定: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审。
三、重审一审判决:
(一)被告广东某空调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损失626615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04案例评析
一、通过相反证据推翻现有的强势证据。原审判决将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作为损失金额的认定依据,致使原告的损失无法挽回。对此,主办律师迅速作出反应,经申请,消防大队就案涉认定书作出针对性说明,即该火灾事故认定书不作为民事赔偿或保险理赔的法定证据,受损人需自行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损失金额进行鉴定。该说明作为原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的有力证据,据此,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单方委托鉴定所形成的鉴定报告作为了损失金额的认定依据。在与侵权方空调公司协商过程中,对方要求选取带“公估”字样的鉴定机构,而主办律师经调查发现,该类鉴定机构多为保险公司投资设立,存在天然的偏向性,其作出的鉴定结果不具有公信力。因此,主办律师在广东高院司法委托专业价格评估名册中选取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并同步与空调公司进行确认,及时发送鉴定报告向其征询意见,通过规范委托鉴定的流程,规避可能的风险,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
三、在与侵权方协商理赔事宜的过程中,主办律师坚守规则意识和证据意识,秉持着将交流过程当作取证过程的原则,提示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要求对方将口头确认的主张通过微信文字形式再次声明,继而留痕固定。据此,双方的聊天内容形成了单方委托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效力的有力支撑,避免委托人承担自行委托鉴定的不利后果。
05结语和建议
从将被告方有力证据予以推翻,到我方主张的实现,通过严谨、细致的工作,挖掘有力证据,固定对方口头承诺,形成了切实可信的证据链,使本案在历经三年的诉讼过程后,取得了理想的结果,助力委托人将获赔金额从一万余元提高至六十万余元。
律师代理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到案件的走向,在代理当事人的过程中,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及实践基础,抓住案件核心问题,实事求是指导当事人收集、固定、整理证据,与相关部门积极充分沟通,最大化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