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案例 | 为民营企业家成功无罪辩护
时间:2024.06.18   作者: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国梁律师团队

积微成著,匠心致远。2024年4月,中银律师事务所进行2023年度优秀案例评选活动。为展示卓越成果、激发创新思维、推动行业发展,我们开展了优秀案例系列分享,希望通过分享实务经验,为各位法律从业者提供启迪。


本期摘录由中银深圳刘国梁曾苏庆律师主办的入选优秀案例《为民营企业家成功无罪辩护》的案例分析报告。


01案例简介

本案是国家税务机关发现“案件线索”后移交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案件初期在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局的统一组织下,公安分局联合经侦支队、市税务局稽查部门联合办案。


经税务部门的认定,委托人所在的新三板公司于2015年开始,通过业务关系与上游供应商联系,要求供应商通过实体企业或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开具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或与真实货物交易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数十人从工作场所或居住场所被带至公安机关问话,包括委托人在内七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刑事拘留。


02代理意见

(一)公安侦查阶段

接受委托后,刘国梁律师迅速组建工作团队。团队律师第一时间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依法了解罪名并及时办理会见。


侦查阶段中,团队律师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并提供部分公司完税证明供侦查机关梳理案情。同时,刘国梁律师在批捕前后分别提交了建议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但是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复杂且涉案人数众多,司法机关并没有同意变更强制措施。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刘国梁律师团队不敢丝毫懈怠,迅速组织阅卷和案件讨论。根据阅卷情况,刘国梁律师不时办理会见核实案情,即使在疫情最紧张的情况下仍千方百计办理会见。甚至有一次抢在看守所刚上班但全面封控文件未正式下达的时间差内,在当天上午九点五分成功办理会见手续,这是当天看守所最早一批也是最后一批允许会见的律师。针对阅卷发现的问题,律师团队主动与检察机关取得联系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


检察机关对案件非常认真重视,案件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终于开始有了转机。鉴于委托人不愿意认罪认罚,律师还向检察机关提交调查申请,请求依法向涉案公司调取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尽管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书面提交长达34页的无罪法律意见,但检察院最终决定将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但相比侦查意见书,检察机关最终在起诉书上不但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罪变更罪名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剔除了部分证据不足的涉案金额和减少起诉涉案人员。尤其是采纳律师意见将本案定性为单位犯罪从而为今后委托人脱罪挤出空间。


鉴于涉案开票金额特别巨大且委托人因系该新三板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检察院量刑建议仍坚持判处委托人十一年有期徒刑。案件虽有转机,但量刑建议让当事人及家属忧心忡忡。


(三)法院审判阶段

时值疫情紧张阶段,各地法院基本采取线上开庭。考虑到刑事案件线下开庭更容易律师开展辩护,团队律师多次沟通希望法院能够线下开庭。最终法院决定律师线下参与开庭,被告人远程参加开庭。考虑到证人陈述前后不一且与其他当事人表述不一致,刘国梁律师在开庭前果断申请证人出庭。


第一次庭审中,刘国梁律师团队的工作重点放在向当事人发问和举证质证环节。虽然证人没有当庭出庭,但通过律师有效的举证质证,让法庭也充分注意到证据的矛盾之处。尤其是针对公诉机关提交的鉴定材料,律师也充分发表质证意见予以否定。不仅如此,律师也提交了部分证据证明委托人并没有直接参与犯罪活动,也不是案件的直接参与责任人。期间,律师在发问及举证质证环节集中将控方证据存在的问题充分暴露。第一次开庭引起了合议庭的充分重视并为后面继续开庭创造了机会。


在之后安排的第二次开庭中,控方证人仍然没有出庭,但刘国梁律师继续针对委托人不是实际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补充了加强证据。庭审中,公诉机关又针对鉴定问题当庭提交了一份补充鉴定证据,但这份证据再次遭遇律师的强烈质疑。不仅如此,案件另一被告人还突然当庭推翻之前不利于委托人的供述,导致现场一度紧急休庭。恢复庭审后,刘国梁律师针对该被告人当庭变化的供述,再次提出辩护观点并要求法庭同意为委托人取保候审。


由于第二次庭审的突发情况,合议庭经过讨论审慎决定择时第三次庭审。第三次庭审中,在法官的要求下控方证人终于出庭。不仅如此,法庭为进一步查明事实,还准予公司部分管理人员出庭作证。庭审中,公司管理人员证明在检察机关指控涉案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间,委托人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的运营。至此,本案在经过法院三次开庭审理后,终于迎来了有利于当事人的实质性转折。


03判决/裁决结果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一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法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予支持。法院进一步指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一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04案例评析

该案是国家税务机关发现“案件线索”后移交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后,包括委托人在内的七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刑事拘留。刘国梁律师接受委托后,组建强大的律师团队认真研究辩护方案与诉讼策略,先后向司法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建议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无罪法律意见书、取证申请书、证人出庭申请书、质证意见、辩护词及补充辩护意见等法律文件。在律师团队积极有效的工作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了初步进展,检察机关不但将指控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变更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同意将该案定性为单位犯罪。之后案件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评议最终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法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予支持。


因此,律师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可以从多种角度入手,从而达到罪轻甚至无罪的代理结果。


05结语和建议

本案中律师团队在该案中披荆斩棘,层层过关,最终使法院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保障。但是成功的无罪辩护并非一蹴而成的,而是律师在各个阶段不同角度不断发力与突破,量的变化最终形成质的变化。坦白地说,无罪辩护的达成是偶然的,但这个偶然中也有其必然的规律。


(一)对法律有信仰,积小胜为大胜

尽管无罪辩护难度极大且蕴含着许多不确定的因素,但律师在代理过程中要始终对法律有信仰,要相信相信的力量。在律师代理类似复杂的刑事案件时,要想为当事人争到最大合法权益,就需要把每一次不可能都尽力去尝试变为可能。或许每一个阶段仍然差强人意,但功不唐捐!


本案中,虽然团队律师依法申请取保候审、建议不予批捕及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未达预期,但每一次工作并不会白费。无论机会多么渺茫,律师都要踏踏实实扎根于每个阶段的工作,积小胜为大胜。


(二)笃定工作中注意妥善引导当事人及家属

本案中,当事人羁押超过一年半,这个过程当事人及家属也是心里波动较大,甚至一度在认罪认罚中摇摆。不仅如此,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也一直诱惑及暗示当事人家属。这给承办律师带来很大压力甚至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要做好与当事人和家属的沟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引导好当事人,千万不能跟着当事人随波逐流。


(三)举证及申请司法机关调取证据相配合,善于运用发问环节

我们知道,证人证言及供述也是不稳定的,当事人随时可能改变口供。对于控方证人不利于委托人的陈述,应当在举证质证环节中充分展现矛盾或不合理之处,引导合议庭同意证人出庭并接受律师发问。


客观地说,即使被告人改变口供也是不够的,还需要其他证据去相互印证。但刑事案件律师调查取证包括举证都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需要律师有足够的勇气和智慧。因此,律师主动向司法机关提供一些资料时,建议同时申请司法机关调取相关证据。


(四)适当时候向同案被告人和司法机关表达善意

在一些涉众的刑事案件中,也不用假想其他被告人都是你的对手,千万不要执着将所有责任推向其他被告人。真诚表达善意,或许就有意想不到的转机。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本案第二次开庭中,本案还出现当事人推翻供述的突发情况,甚至一度导致司法机关以为律师参与诱导或者指使,这实际上给律师带来很大的风险!


在这一点上,刑事律师一定要充分注意法律风险,尤其是在与当事人包括当事人家属沟通案情时要特别警惕。刑事案件基于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差别,案件可能是不断演化的过程,这就需要律师学会在变化中保护自己和抓住机会。可以肯定的是,刑事律师只有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才有能力去面对不断的变化和挑战!


(六)每一个无罪案件或许是偶然的,但每一个无罪案件的背后肯定离不开法律共同体的共同努力

本案无罪辩护的达成不仅与律师在每一个阶段不懈努力及追求完美息息相关,案件的演化同时也凝结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辛勤汗水和心血。事实上,每一个无罪案件都是法律共同体从业人员因缘际会中不断博弈、不断接近法律事实的结果。


我们深信,即使律师、检察官、法官在刑事案件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但法律人一直在共同追求公平与正义。我们无比相信,每一个无罪案件都是法治文明的果实,无罪案件背后都闪耀着法治的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