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案例 | N某内幕交易罪案
时间:2024.06.19   作者: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毛春华

积微成著,匠心致远。2024年4月,中银律师事务所进行2023年度优秀案例评选活动。为展示卓越成果、激发创新思维、推动行业发展,我们开展了优秀案例系列分享,希望通过分享实务经验,为各位法律从业者提供启迪。


本期摘录由中银深圳毛春华律师主办的入选优秀案例《N某内幕交易罪案》的案例分析报告。


01案例简介

被告人N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得知内幕信息后,利用其控制的某证券信用账户陆续买入和卖出甲公司的股票,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甲公司的股票合计获利700多万元。


02代理意见

毛春华律师从事实认定和法律分析两方面综合证明被告人N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强,最终为被告人争取获得了缓刑适用的机会。具体意见如下:


(一)在内幕交易案件中,违法所得数额是判断被告人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毛春华律师提出证监会对违法数额的认定不科学、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具有合理性和比例性,并提供了合理的违法所得计算方案。


(二)N某作为投资者,具有市场判断能力、主观偏好及交易习惯,其此前相当一段时间内均有交易甲公司股票的行为和习惯,并不能完全排除N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两次股票交易是偏好投资甲公司的长期交易习惯使然等,N某的内幕交易行为与知悉的内幕信息的关联性较小、因果关系较弱。


(三)刑罚具有惩罚与教育改造的双重目的。N某未按法律规定进行内幕交易而案发,但案发时为内幕交易案件高发期、快速上升期,其存在盲从心理,主观恶性小,且悔罪态度良好,再犯的可能性很小,N某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03裁决结果


03裁决结果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给出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一审判决:被告人N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N某违法所得700多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04案例评析

在内幕交易罪案件中,违法所得数额是判断被告人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而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是实务中的难点。证监会认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及作出的罚款数额不一定合理,辩护律师可关注证监会是否将被告人的合法收入也纳入违法所得范畴,是否考虑了实际亏损情况等。


此外,关注异常交易行为与获取内幕信息之间的关联程度。我国刑法第180条并未明文规定“利用内幕信息”这一构成要件要素,但将“利用内幕信息”纳入考虑范围更符合内幕交易罪设立目的,即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和市场主体的平等交易权。而判断是否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取决于行为人的内幕交易行为与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是否存在关联性。被告人N某在异常交易行为之前,有多次交易甲公司股票的习惯,之后也长期交易甲公司股票,其异常交易行为与知悉的内幕信息的关联性较小、因果关系较弱。


05结语和建议

辩护律师应当结合案件事实,运用专业知识寻找辩护角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调适被告人的心理压力、破解被告人的担忧、增强被告人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