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案例 | 淡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时间:2024.06.21   作者: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康力律师团队

承办人于2022年1月29日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就虚拟货币涉嫌集资诈骗罪案件在一审中提供法律服务,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法院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判决,客户最终获得变更罪名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判决,刑期由原来的十余年变更成有期徒刑四年。


一、案情简介

本案为虚拟货币涉嫌集资诈骗罪案件,特殊性在于其为涉虚拟货币犯罪且涉及人数众多。本案中,公诉机关认为:涉案当事人搭建相关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陆续发行多种虚拟货币,以高利润噱头吸引“投资人”进行私募阶段认购,其发行的虚拟币上线交易后均呈现币值短暂上涨后快速下跌之情况,最终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因多种因素不能套现。由此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涉嫌集资诈骗罪,认定涉案金额近3000万元。


二、代理意见

接受委托时,若本案当事人犯罪行为被定性为涉嫌集资诈骗罪,且“数额巨大”,根据类案检索结果,当事人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承办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详细翻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对涉案事实进行分析,对证据一一进行梳理,对该案的性质、犯罪行为、涉案金额进行了详细研判。团队积极与中银其它专业委就涉案虚拟币能否认定为涉案资金;比特币/泰达币/以太坊与法币的计算方式,相关币安交易所的挂牌价情况,涉案金额计算的方式,计算的依据进行研讨。在对证据的梳理过程中,承办人注意到,涉案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高利润噱头”在于其发行的虚拟货币分为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两部分,静态收益为持币生息,动态收益为推广收益,而投资人实际是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形成层级关系,故形成了变重罪为轻罪的辩护思路。团队认为该案不符合集资诈骗罪亦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而较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故为后续辩护展开针对性工作。


然而,即使本案当事人犯罪行为被定性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若最后认定涉案金额仍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近3000万元,当事人亦可能因情节严重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承办人又针对虚拟币币值不能作为量刑依据、涉案金额证据不足、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数量证据不足等辩点进行法律检索、证据梳理。


在庭审阶段,承办人向法院提交了专业的辩护词、质证意见,主张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定性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三、案件结果

相关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法院判决当事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由于虚拟币币值不能作为量刑依据,而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数量达120人以上,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故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梳理证据后注意到投资人实际是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形成了变集资诈骗罪亦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轻罪辩护思路,又围绕虚拟币币值不能作为量刑依据的辩点进行论证。


本案的成功处理,使集资诈骗罪变更罪名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除了当事人民事部分还款3000万余元的义务,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不仅体现了人民法院综核名实、不偏不倚的审判理念,同时也体现了中银律师团队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实力。


五、结语和建议

本案涉及的虚拟货币,为近年新兴刑事犯罪热点、敏感领域。基于虚拟货币匿名性、去中心化、追踪难、全球流通性、交易便捷性、交易模式的复杂性、交易之后的不可撤销性、持有方式的多样性、价值认定标准尚存在争议性等特点,涉虚拟货币刑事犯罪都较为复杂,往往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名。从实务操作经验来看,不同个案的关键细节决定了案件最终是轻罪或重罪、此罪或彼罪之定性问题,这也成为对刑事辩护律师专业能力的严峻考验。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应及时研究新兴刑事犯罪,方能从容迎接新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