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案例 | 恶意诉讼不是你想告就能告
时间:2024.07.02   作者: 高景贺、钱磊

积微成著,匠心致远。2024年4月,中银律师事务所进行2023年度优秀案例评选活动。为展示卓越成果、激发创新思维、推动行业发展,我们开展了优秀案例系列分享,希望通过分享实务经验,为各位法律从业者提供启迪。


本期摘录由中银总所高级合伙人高景贺、中银深圳钱磊律师主办的入选优秀案例《****公司与****公司恶意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例分析报告。


01案例简介

新加坡某集团与前首席技术官段某、首席商务官罗某等之间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一审判决刚刚作出,罗某被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秘密被判赔100万元。罗某等人就以新加坡某集团在该商业秘密案件中使用公知信息和伪造证据为由将某集团诉至深圳中院,要求赔偿其恶意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律师费等共计近百万元。


02代理意见

中银知识产权团队在深入剖析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紧紧围绕恶意诉讼的核心构成要件分类施策制定了不同的诉讼策略:针对罗某指控某集团将公知信息作为技术秘密起诉的主张,团队不仅详细阐述了某集团提起诉讼时所具备的事实与法律基础,而且强调了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案情发展及时调整策略、撤回部分诉请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而对于罗某提出的伪造证据的指控,团队围绕相关事实的形成过程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准确还原了罗某实施窃密行为的事实,并有力地反驳了罗某的指控。


律师团队还详细分析论证了技术秘密内容的确定往往涉及繁重的事实认定和复杂的法律判断,提出认定恶意诉讼时应秉持审慎与谦抑的原则,否则不仅可能不利于充分保护民事权利,亦会增添整个社会民商事活动的不确定性。新加坡某集团系在经过举证质证和筛选甄别后确认技术秘密内容并经过法院准许的前提下才撤回部分诉请,这不仅充分体现了诚信行使权利、精准打击侵权的主观态度和诉讼目的,而且在客观上也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并避免了司法资源耗费。


03裁决结果/案件结果

深圳中院审理后认定,罗某并无证据表明新加坡某集团在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中具有主观恶意或存在滥用诉权利的情况,亦未对罗某造成损害,故不构成恶意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罗某等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集团提起诉讼有明确的前因,尽管在诉讼过程中放弃了最初的部分主张但仍属有权选择,且经查明亦不存在伪造证据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现有证据及在案事实不能证明某集团的起诉具有主观恶意,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04案例评析

在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细致入微地阐明了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并进一步厘清了具体的判定标准。在这起典型的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件中,二审判决展现了司法者对于追求公正与保护权利的细致平衡。判决指出,在认定恶意诉讼时,必须秉持审慎与谦抑的原则。这一原则不仅关乎到民事权利的充分保护,更影响着整个社会民商事活动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判决还针对商业秘密纠纷的特殊性进行了深入剖析。商业秘密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事实和法律判断,因此不能简单地要求原告在起诉之初就确保其诉讼请求和理由被法院全面接受。这种理解不仅体现了法院对原告合法权益的细致保护,也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对复杂案件处理的审慎态度。


更为关键的是,判决明确指出,即便原告的诉讼主张最终未能成立,也不能仅凭败诉结果就推定其诉讼存在恶意。这一观点无疑是对“以成败论英雄”的简单逻辑的颠覆,无疑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也为将来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05结语和建议

本案同时也为通过诉讼方式来维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敲响了警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的基石,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应时刻秉持善意,审慎地选择最适合的诉讼方式与诉讼策略。更为关键的是,权利人必须清晰地认识到权利行使的边界,绝不应超越合理维权的范围,以免卷入不必要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