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及商业秘密极其重要,创业者应当在公司成立初期注意防范该等商业风险。竞业限制协议是规避商业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鼓励用人单位创新、推动技术进步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介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生效要件,并对实务中竞业限制协议的主要争议点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建议。
关键词:竞业限制;商业风险;商业秘密;
一、竞业限制的概述
(一)竞业限制的含义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生产、自营或为他人生产、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及业务,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或者以其他方式与原用人单位进行竞争性经营的一种商业行为。
适用竞业限制的员工评判其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的核心标准应是:原用人单位与员工自营或者入职的单位之间是否形成竞争关系,如果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所对应的市场等多角度审查均不同,则员工不构成违反竞业协议。
(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后果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1。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的违约金金额有两种情况不会被全额支持:(1)违约金约定比例过高2;(2)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情节显著轻微3。
用人单位与员工针对违约金的约定金额可以根据商业秘密、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技术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技术秘密转让或者许可费用、市场份额减少等因素综合确定。技术秘密权利人损失数额无法计算的,以违反竞业限制员工可得的违法经营额作为技术秘密权利人的损失数额。
二、竞业限制协议生效要件
(一)适用主体适格
竞业限制协议并非适用于所有员工4。根据竞业限制的种类,可以分为法定竞业限制和约定竞业限制。一是法定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包括:(1)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合伙企业合伙人;(3)个人独资企业受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人;(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理或者副经理;(5)专利代理人等负有法定在职竞业限制义务;(6)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二是约定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包括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其他员工。如果普通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由于没有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需要保密的事项,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员工知悉足以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该协议会被认定为无效5。
(二)竞业限制的客体合规
竞业限制协议不可随意扩大限制客体的内容。竞业限制协议所保护的客体为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该等客体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信息6。
(三)限制竞业的范围合理
竞业限制协议的限制就业范围不可无理化扩大,否则竞业约定将被认定为不合理限制约定,从而竞业约定无法被支持适用。合理限制竞业范围,一是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经营的内容、服务对象或者所生产产品的受众群体、所对应的市场等多角度界定限制范围。二是竞业限制的范围应与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目的成比例,如果过度扩大限制范围,采用笼统式限制约定,限制竞业的用人单位具体名称不明,或者采用“一刀切”形式全部限制竞业,将导致人民法院认定竞业限制的范围不明,或导致竞业限制的范围过大,从而不予支持该限制性约定7。因此,竞业限制约定可能因为过度限制了员工的择业机会,与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目的不成比例,导致约定不合理,从而无法实现限制员工竞业。
(四)竞业限制期限合理
用人单位需注意竞业限制协议仅在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二年内有效8,如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最长法定期限二年的,则超出期限的部分无效。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生命周期长短、技术成熟程度、技术潜在价值大小和市场需要程度等因素,在二年的法定期限内确定竞业期限。
除此之外,深圳市还规定了如果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期限不明确,员工或者用人单位均有权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无责解除竞业限制协议9。
(五)经济补偿金的给付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员工有权解除竞业限制约定10。而深圳地区还另外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系员工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报酬11,在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时,逾期超过三十天的,员工可以直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使得竞业限制协议归于无效12。因此,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员工履行竞业限制的重要要素。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协议中针对经济补偿金约定以下内容是无效的:(1)用人单位每月在向员工支付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费,实际是以员工在职期间的部分工资作为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补偿13;(2)员工自愿放弃离职后2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14。用人单位应避免在竞业协议中添加以上描述,即使约定上述内容,也会被人民法院认定约定已违反法律规定应被视为无效。
三、竞业限制协议主要争议点
司法实践中,竞业限制协议纠纷的主要争议点在于:(1)“员工不得在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竞争关系的认定以及竞业限制范围的合理性审查;(2)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标准;(3)竞业限制解除的适用情形。
(一)竞争关系的认定
针对竞争关系的认定以及竞业限制范围的合理性审查,除了审查原、新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还会从两家用人单位实际经营的内容是否重合、服务对象或者所生产产品的受众是否重合、所对应的市场是否重合等多角度进行审查,以还原事实真相,从而能兼顾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利益,以达到最终的平衡。
用人单位在撰写竞业限制协议时需注意,限制范围应结合实际经营内容及受众等因素加以综合确认,仅依据经营范围进行限定,可能被认定为约定不明确或者范围过大导致限制约定不合理。比如原用人单位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计算机专业技术领域及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原用人单位如果仅仅是限制新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即在经营范围上两家用人单位有重合,那么互联网企业往往在注册登记时,经营范围都包含了软硬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因此将导致限制范围过大,被认定为不合理约定,无法实现竞业限制。
(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针对经济补偿的标准尚未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则进一步规定了经济补偿标准,即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劳动力市场状况的差异,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广东省深圳市还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该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用人单位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因此,一些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来制定具体的补偿金标准。
(三)竞业限制解除的适用情形
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2)协议期限届满二年,自动解除;(3)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例如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自然人死亡;(4)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员工发送解除通知后,竞业限制协议解除;(5)商业秘密公开的,一方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15;(6)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或者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该员工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7)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四、总结
本文以竞业限制协议的生效要件以及实务中主要争议点作为导向,通过查阅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法院判例,总结用人单位、员工在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希望通过案例与法律条文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全面分析,使得竞业限制制度更加规范,从而更加高效地实现制度目的,保护各方权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和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2021)粤03民终6868号,许海岛、深圳市万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3(2021)粤03民终5645号,曾仁球、深圳市飞科笛系统开发有限公司等竞业限制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5(2022)粤0306民初31365号,深圳浩某公司、胥某年等竞业限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
7(2021)粤0391民初6755号,深圳市前海宏景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洪俊杨竞业限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020)粤0307民初26030号,深圳市拓速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赖桂生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04民初29124号,聂金平、深圳华龙讯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9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协议,可以随时解除协议,但是应当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对方。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
12《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竞业限制补偿费应当在员工离开企业后按月支付。用人单位未按月支付的,劳动者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13(2021)粤03民终31512号,蔡向阳、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粤03民终11581号,深圳市瑞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陈飞鸿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粤0307民初4524号,蒋某平、深圳市正某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4(2022)粤0306民初31365号,深圳浩某公司、胥某年等竞业限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5《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使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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