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研究 | 广东省夫妻互查房产、车辆新规解读
时间:2025.11.12   作者: 李玮、柏志敏

前 言

2025年10月1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新规”),新规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四十八条关于“夫妻可互查名下房产、车辆”的规定,一石激起千层浪,被视为在保障配偶财产知情权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


一、制度破冰:从“举证难”到“凭证即查”

新规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依法向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单位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状况的,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一)这一规定并非凭空产生,而是对长期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难题的针对性回应

其核心价值在于,它将配偶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从一项需要通过诉讼程序、依靠法院调查令才能实现的“事后救济性权利”,前置为一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独立行使的“事前保障性权利”。在以往的离婚纠纷中,不掌握家庭财产信息的一方往往面临“举证难”的困境,非产权方配偶想查询对方名下财产,常因“非权利人”“涉及隐私”被拒,或必须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等复杂司法程序。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则其要求分割该部分财产的诉求便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新规第四十八条则将查询变为一项日常可以行使的法定权利,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提,从源头上矫正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权利实质不平等。


(二)从法律体系上看,该规定与《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形成了有效衔接与强化

一方面,它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原则性规定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程序性支撑。平等的处理权必须以充分的知情权为前提,新规使得这一逻辑链条得以完整。


另一方面,它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形成合力:该条规定了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向其少分或不分。新规的实施,使得潜在的权利人能够更早、更容易地发现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行为,显著提升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法律威慑力以及在实践中的可执行性。


(三)夫妻互查财产制度正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广泛共识

广东省的规定并非首创,早在2010年,《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便已先行先试,规定夫妻一方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其他省份也有出台类似规定,这一制度设计从地方探索逐步扩展,充分体现其在保障夫妻财产知情权、维护婚姻家庭公平方面的价值,正得到全国范围内更多地区的认可与实践。


不同地区对于夫妻互查财产的规定:


二、权利边界:有限的赋权与审慎的平衡

任何权利的赋予都需考量其边界。新规在保障知情权的同时,也展现出立法者审慎的平衡艺术,主要体现在“有限赋权”上:


(一)查询财产类型有限

目前,可查询的财产范围明确限定为不动产和车辆。对于银行存款、股票、基金、保险等金融资产,并未纳入此次直接查询范围。这既考虑到了房产、车辆作为家庭核心大额资产的代表性,也避免了因范围过广而过度介入个人金融隐私。


(二)权利主体平等

尽管该规定置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但条文明确表述为“夫妻一方”。这意味着,在法律上,丈夫和妻子享有同等的查询权利,体现了权利的对等性与公平性,并非单方面赋权。福建省是当前的特例,明确将查询主体限定为“妇女”,旨在为在财产信息上通常处于弱势的女性提供特别的法律支持。


(三)知情不等于分配

新规保障的是“知情权”,而非“分配权”。《民法典》明确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查询到对方名下的财产,尤其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并不会改变财产的归属性质。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信息透明,让夫妻双方对家庭资产底数有清晰的认知。


(四)当事人行使此项权利时需注意

首先,必须备齐身份与关系证明,即本人身份证和有效的结婚证。


其次,需前往正确的机构,即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房产,车辆管理单位查询车辆。目前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尚未实现全域联网,因此查询通常仅限于该登记机构所辖行政区域,跨市乃至跨省的查询可能仍存在制度与技术障碍。


三、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新规的实施意味着婚姻家事业务策略需要相应调整

对于代表弱势方的律师,应建议当事人将婚内财产查询作为一项常规的风险管理与证据固定措施,避免在婚姻发生变故时陷入被动局面。


对于代表资产方的律师,则应提示当事人其名下登记的主要资产透明度已大大提高,引导当事人通过婚前财产协议、保险、家族信托等合法合规的工具提前进行财富规划,而非依赖事后隐瞒。


广东省新规直面了长期存在的“夫妻财产信息不对称”社会痛点,通过一个具体的切口,将法律原则转化为了可操作的制度保障,有效强化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保护。它不是在破坏信任,而是在用制度的透明去夯实信任的基础,用权利的明确去威慑不诚信的行为。


然而,权利的行使也需警惕潜在风险。夫妻间信任是婚姻的基石,法律提供的是底线性保障,而非鼓励互相猜忌的“尚方宝剑”。若夫妻一方无端、频繁地启动查询,可能无益于婚姻关系的健康发展,甚至可能侵蚀夫妻间宝贵的情感纽带。因此,权利的行使需以审慎和善意为基础。


此外,随着社会财富形态的日益多元化与登记制度的不断完善,未来查询范围或将有限度地扩展至其他重要财产类型,推动婚姻家庭财产关系向着更加规范、透明的方向发展。


(作者:李玮、柏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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