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梁律师解读慈善法系列之三十三 ——“ICG”在境内活动未登记或备案有什么法律责任?
时间:2019.11.12   作者: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国梁

2018年12月12日,外交部发言人陆慷主持例行记者会,就有关加拿大前外交官康明凯的情况回答记者提问。记者会上,发言人多次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陆慷在回答记者进一步提问时,还证实“ICG”没有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是于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该法又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订。根据该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依照本法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ICG”属于境外非政府组织,其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因此,“ICG”在境内活动没有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备案,该组织及直接责任人员严重触犯法律规定,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登记、年度检查,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的备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公安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约谈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以及其他负责人;

(二)进入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的住所、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五)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公安机关可以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有关金融机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对涉嫌违法活动的银行账户资金,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对涉嫌犯罪的银行账户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如查实“ICG”未经登记或备案在境内开展活动,公安机关有权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未登记代表机构或者临时活动未备案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自活动被取缔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中国境内再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开展临时活动。


综上所述,“ICG”未经登记、备案在境内开展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并有权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拘留。境外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有关机关可以依法限期出境、遣送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