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到关联交易,有些人或许眉头一紧,这里会不会又有猫腻?关联交易在公司管理中经常能够遇到,简单的说,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所谓关联方就是有关联关系的各方。《公司法》对关联关系进行了界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具体到慈善组织中,关联方主要包括慈善组织的发起人、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如果更谨慎一点,理事、监事的近亲属也可能被视为关联方。
慈善组织要洁身自好,但有时容易滋生道德洁癖。《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话说理事不能参与与其有利益关联相关事宜的决策很好理解。《慈善法》也明确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但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真的不能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吗?
关联交易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保证交易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目前,慈善组织的关联交易不仅不可避免,而且合理充分地利用关联交易能够为慈善组织带来很大的支持。很多企业基金会就是发起人企业通过关联交易为基金会输送资源或节省开支。基金会管理条例虽然没有禁止发起人、捐赠人与所在的基金会发生关联交易,但一刀切禁止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显然不妥。不过,慈善法的出台及实施实质上对此进行了积极的改变。《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该条规定,实际上认可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依据《立法法》的原则,新法显然优于旧法,人大通过的法律效力显然高于国务院通过的条例。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得出当前法律是允许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关联交易的结论。我们进一步认为,即使慈善组织的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在遵守规则的前提下也是可以与所在的慈善组织进行交易行为。
当然,关联交易也可能给慈善组织带来风险,关联交易方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慈善组织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注意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必要性与公平性。事实上,《慈善法》在允许关联交易存在的同时,也对关联交易有明文规制。法律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关联交易时,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另外,需要强调的是,慈善组织对关联交易情况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如果慈善组织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民政部门有权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