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梁律师解读慈善法系列之三十——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可以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吗?
时间:2019.11.13   作者: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国梁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因此,讨论慈善组织法定代表人能否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我们通过分析这三类组织或许可以找到答案。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为什么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呢?之前,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对此作了专门解答:一个自然人同时作为两个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属于法律原则禁止的双重代理情形。作为法定代表人,应当为法人组织的工作尽心尽力,尽量避免外界干扰和工作交叉。如果同时作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将影响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可能出现一个法人组织的意志通过法定代表人的作用强加于另一个法人组织的情况,难以确保法人组织的独立性。具体到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是为了保证该法定代表人对基金会这种公益性强、社会责任大的公益慈善组织更加尽职尽责,并以其任职不兼不跨而体现独立性,从而有助于维护基金会的公信力,还避免了两法人组织之间产生关联行为,损害基金会公益性的风险。


因此,无论是《基金会管理条例》或是《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均明确规定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需要补充的是,《基金会管理条例》限制的是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单从条文来理解,无法确认“其他组织”是指其他社会组织还是除基金会外的所有组织包括公司。但结合民政部的解答强调避免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来看,我们认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同时担任除基金会外的所有组织法定代表人,包括不能同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那么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可以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呢?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表述只是限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换言之,法律并没有限制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事实上,作为社会团体一类的商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往往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我们认为,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担任其他社会组织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当然,如前所述,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仍然不能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至于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无论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还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都没有对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根据法不禁止皆可为的原则,我们认为目前社会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同时担任除基金会外的所有组织法定代表人,包括不能同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只是不能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当然,如果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被认定为慈善组织,根据民政部解答的理解,我们谨慎地认为慈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