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梁律师解读慈善法系列之三十六——“同一天生日”互联网募捐符合法律规定吗?
时间:2019.12.06   作者: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国梁

互联网募捐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开募捐。根据《慈善法》第24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不过,慈善组织完成募捐方案备案并非万事大吉。


根据《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根据披露的信息,深圳市爱佑未来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爱佑未来”)“同一天生日的你”(以下简称“同一天生日”)募捐活动方案已经向深圳市民政局备案。颇有意思的是,“同一天生日”还在民政部的“慈善中国”上进行了备案。因此,有观点据此认为“爱佑未来”在“慈善中国”备案履行了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的法律义务。事实果真如此吗?


在回答上述问题前,我们先需要分析“慈善中国”备案的法律效力。根据《慈善法》规定,募捐方案应当是在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也就是说,“爱佑未来”的募捐方案即使在“慈善中国”备案,也不能免除应当在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即深圳市民政局备案的法律责任。其次,根据《民政部关于指定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公告》,“慈善中国”显然不属于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


那么“慈善中国”是否属于“民政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呢?有观点甚至引用“慈善中国”成立当天的新闻报道作为佐证“慈善中国”属于民政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当然,谁是民政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决定权在民政部,但可以先明确的是,判断“慈善中国”的法律地位显然不能依据新闻报道。即使民政部认可“慈善中国”是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但仍然需要一个通过适当的法律程序予以确认。不客气的说,在缺少正式向社会公告“慈善中国”是民政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的前提下,“慈善中国”显然不能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统一慈善信息平台。退一步而言,即使将“慈善中国”视为是民政部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我们也无法将慈善组织备案等同于在民政部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了募捐信息。


慈善组织募捐备案与发布募捐信息是两个不同概念,不仅完成的形式要件不同,最终也具有不同的法律约束力。关于这一点,我们还可以从“慈善中国”中得到证实:“慈善中国”网页不仅将慈善信息备案与慈善募捐平台明确区分并列,最重要的是网站首页明确载明:依法在本平台进行募捐方案备案后,需要启动并实施网络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爱佑未来”在“慈善中国”备案不能代表履行了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的法律义务。“爱佑未来”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违反了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