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主要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以社会团体为例,社会团体主要的会议包括但不限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
我们知道,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人数较多的社会团体,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法律上并没有具体规定多少人数才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这通常由社会团体的章程或各地民政部门的相关文件予以规定。如根据《广东省社会团体法人治理机构与治理规则》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章程的示范文本,通常会员人数超过200人可以选出会员代表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不过,根据《深圳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指引(试行)》的规定,会员数量少于100个的应当召开会员大会。
换言之,如会员数量超过100个的,是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只不过会员代表不能少于全体会员的1/3且总数不得低于50个。
当然,无论是会员大会还是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议人数及赞成人数均需达到相应比例方为有效。根据规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社会团体理事会出席人数比例与会员大会一样, 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不过理事会的所有决议均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理事人数较多时,理事会可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通常不应当超过会员人数的1/3,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为宜。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至于多少人数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属于社会组织的自主权利,通常仍交由社会团体的章程或各地民政部门的相关文件予以解决。如上海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表述理事超过30人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广东省社会团体法人治理机构与治理规则》规定的理事超过50人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
至于基金会与社会服务机构,由于没有会员(代表)大会这个架构,基金会与社会服务机构的理事会承担了该组织的主要职权。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的职权。基金会的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理事会表决人数要求与社会团体的略有不同,除非涉及重要事项的表决,理事会决议通常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即有效。
另外,根据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示范文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理事会会议有1/2以上的理事出席可以召开。这点出席人数的要求明显与社会团体及基金会理事会出席人数的要求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