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社会组织尤其是慈善组织文章陆陆续续写过几十篇了,其中绝大部分问题都是来自于真实的场景。如高大上的基金会论坛、慈善研讨会屡见不鲜,甚至为提高规格千方百计邀请重要领导或者国际友人出席。但是当有人提出举办论坛是否需要审批或备案的问题,我居然发现很多社会组织从业人员一脸茫然。于是,我觉得仍有必要继续写一篇短文作为普法。
早在2012年3月23日,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与民政部下达了关于印发《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这个通知仍然有效,所有社会组织举办论坛或研讨会都必须遵守该办法。根据《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备案事项应当包括: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内容、规模、参与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当然,这个规定只是要求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没有要求强制审批。而且,这个办法出台的时间较早,在之后还有很多社会组织并没有业务主管单位。因此对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举办论坛或研讨会甚至找不到受理备案的适格主体。不过,举办论坛或研讨会如没有受理备案的适格主体,但如本身涉及大型群众性活动仍然需要公安机关备案或审批。比如在广东省,还需根据《广东省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获得安全许可。
当然,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仍然可能需要备案或审批。根据2017年1月1日施行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也就是说,如果社会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共同举办论坛或研讨会时,应当通过设立代表机构或进行临时活动备案。在这一点上,我觉得《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特别有前瞻性,该办法第十条就规定社会组织与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以及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来中国内地参加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邀请外国政要或前政要参加研讨会、论坛的,应报有关部门审批。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否进行备案或审批,社会组织举办论坛或研讨会还需要接受管理并遵守其他规定。根据《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一)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二)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三)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四)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五)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