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梁律师解读慈善法系列之四十 一 ——以公司名义从事社会组织活动合法吗
时间:2020.01.06   作者: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国梁

早些年,有一些草根组织基于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为规避法律风险,他们选择在工商局登记注册公司。这类公司实际上从事的仍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近年来,社会上又出现很多以“XX汇”、“XX荟”、“俱乐部”名义进行工商登记的公司。这些公司往往故意模糊公司与社会组织的区别,甚至直接打着社会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但实际是从事的是商业经营活动。


现在非常流行的“BNI”模式就是一个值得讨论的案例。经百度检索显示:BNI®成立于1985年,是一家全球性且经过验证的商业网络组织。他们的模式是促成进会员与其它值得信赖的商业领袖会面,以建立和培养长期有意义的关系,并产生合格的商务引荐。


这个起源于国外的商业模式在国内一落地就得到不少中小企业主的认可,线下会员活动特别活跃。经百度检索关键词,大量“BNI商会”、“BNI会员”、“BNI分会”的新闻扑面而来,但我们并没有检索到类似名称的商会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信息。根据现有检索的信息显示,该组织也不是以“离岸社团”名义在国内活动,我们了解到有相关公司在国内工商注册,并一直以类似社会团体的名义开展活动!


我们知道,非法社会组织通常是指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包括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组织及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的社会组织。那么,以公司名义开展社会组织活动合法吗?


如前所述,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属于非法社会组织。这里所说的未经登记并非泛泛而谈,而是专指未经民政部门登记,不能以工商登记来混淆。当然,还有的企业经工商登记并没有直接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往往以“XX汇”、“XX荟”、“俱乐部”对外开展活动,有意无意混淆公司与社会组织的区别。但在这种情形下,即使其对外没有直接以社会组织名义从事活动,我们也不能被轻易迷惑,应当审查其从事的活动是否属于社会组织业务范围。


如前所述,即使一个商业公司没有对外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但其实质上按社会团体的模式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建立分支机构、召开会员大会甚至选举换届,应当认定其从事的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每个组织都有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企业不能超越经营范围,社会组织也不能超越业务范围。如果以公司名义经工商登记但从事的实际上是社会组织活动,属于规避法律规定不被认可,甚至可能在实践中被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当然,认定以公司名义从事社会组织活动违法的法律条款目前似乎并不清晰,包括该等情形是由工商部门查处还是民政部门查处仍然存在不同争议,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予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