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梁律师解读慈善法系列之四十二——“公益购房补贴”合法吗?
时间:2020.01.07   作者: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国梁

2019年6月11日,中央电视台在焦点访谈栏目中以“公益还是生意”为题对贵州省扶贫基金会参与的“公益购房补贴”提出质疑。事实上,近些年来,在湖北、贵州、河南、陕西、江西、江苏、四川、重庆、云南等多个省份都相继出现了“买房返还补贴”的房屋促销模式。这种“公益购房补贴”模式以公益慈善为名,由开发商、基金会和购房者三方组成,参与房地产促销返利。如果资金链没有断裂,开发商去库存回笼资金并参与捐赠、购房者得到补贴实惠、基金会执行公益创新项目并得到捐赠,一切看起来都很完美!但是,只要资金链没有断裂,“公益还是生意”难道就不是一个问题吗?


1、”公益购房补贴“是慈善活动吗?


贵州省扶贫基金会显然属于慈善组织,但慈善组织参与的活动并不一定是慈善活动。《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显然,给购房者发放补贴肯定不是慈善活动,但受益对象限定在特定贫困人群似乎可以与扶贫济困沾上边。当然,我们不能简单以有无扶贫概念判断是否属于慈善活动,还应当结合项目的具体条件及实施内容来综合判断。但如新闻报道所述,贵州省扶贫基金会发放补贴的对象似乎并不限定贫困人群,而且在执行中甚至没有审查是否为购房者首次购房。最要命的是,该项目的商业目的非常清晰,正如报道所说开发商可以快速回笼资金。因此,我们认为“公益购房补贴”活动本质上不具有公益目的,不属于慈善活动。


2、开发商的捐赠属于慈善捐赠吗?

根据《慈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如新闻报道所述,开发商与贵州省扶贫基金会有一个合作协议。我们没有看到开发商与基金会的合作合同,但仅从报道来看,开发商是出于商业目的并非是基于慈善目的。当然,猜测他人动机并不客观。假设开发商基于慈善目的捐赠财产,但不并代表其赠与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慈善法》第十五条规定,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另外,《慈善法》第四十条还规定,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该项目中,开发商与购房者显然有利害关系,开发商在捐赠时指定购房者为补贴受益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3、贵州省扶贫基金会可以借钱给开发商吗?

贵州省扶贫基金会将接受捐赠的3000万元又借给开发商并收取利息,用利息收入支付公益补贴。我们知道,贵州省扶贫基金会接受的3000万元属于慈善财产。根据《慈善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慈善组织不得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当然,《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是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但约束贵州省扶贫基金会与开发商之前的借款的规定仍然有章可循。根据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


4、贵州省扶贫基金会可以指定一家开发商为合作方吗?

如前所述,如果贵州省扶贫基金会基于扶贫济困目的,对贫困人群给予购房补贴也有可能是慈善活动。但是,即使是慈善活动贵州省扶贫基金会仍然不能自行指定一家开发商为合作方。贵州省扶贫基金会的财产属于慈善财产,慈善组织无论是在确定慈善受益人还是选择项目合作方时仍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案中,如果选择对开发商房产进行补贴,势必对其他开发商造成不公平。参照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基金会选定公益项目执行方、受益人,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与项目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即使是慈善活动,我们认为也不应当指定捐赠人为合作方,建议走招投标程序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