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造成的肺炎疫情席卷华夏大地,给中华儿女造成了重大影响与惨重损失。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相较于此前各法官、律师等法律人对于本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探讨与分析,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已经明确争论,确定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符合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适用不可抗力的法律抗辩与免责。而因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公司必将因疫情防控的不可抗力产生订立、履行、解除合同的法律风险与损失。所以,本文旨在从公司角度分析如何实现疫情防控期间的合同法律风险控制,如何正确行使不可抗力抗辩权利,如何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对公司产生的损失。
据此,本文将分析与回答以下问题:
一、不可抗力的法律概念。
二、不可抗力抗辩权的立法目的。
三、不可抗力抗辩权的法律效果。
四、不可抗力出现后,行使不可抗力抗辩权的前提要件。
五、不可抗力出现后,行使不可抗力合同解除权的前提要件。
六、行使不可抗力抗辩权解除合同后的法律后果。
七、如何正确行使不可抗力抗辩权。
八、部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当事人如何减少损失。
九、订立合同时,如何预防可能出现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问题一、不可抗力的法律概念
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所以,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问题二、不可抗力抗辩权的立法目的
我国民法领域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但不可抗力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合同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立法目的在于当事人履行民事关系过程中,出现了不能预见的情形产生纠纷时,为当事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确定依据,化解矛盾,定分止争。
问题三、不可抗力抗辩权的法律效果
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抗辩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一是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后,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合法解除合同,无需继续履行。二是因不可抗力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无需向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解除示例:A设计公司计划2020年2月份中旬在B酒店召开全体公司员工迎春晚宴,遂于2019年12月与B酒店签订《服务协议》,预定2020年2月13日B酒店宴会厅场地与50桌酒席,并预交B公司定金8万元。现因出现属于不可抗力的疫情防控措施,A公司已经无法召开全体公司员工迎春晚宴。即使B酒店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A公司仍然有权据此解除合同。
免责示例:A建筑公司与B房地产公司于2019年10月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约定于2020年2月10日前完成某建筑工地的全部施工工作,如A公司未能如期完成全部施工工作,每迟延一日,需要承担违约金50万元。现因出现属于不可抗力的疫情,A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全部施工工作,如仅仅按照合同约定的话,A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依据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A公司有权抗辩免除违约责任,顺延疫情防控期间耽误的施工日期。
问题四、不可抗力出现后,行使不可抗力抗辩权的前提要件
在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后,并不是所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都能行使不可抗力抗辩权。不可抗力出现后,行使不可抗力抗辩权必须具备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与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具有直接因果联系,即合同当事人是直接因为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履行合同,而并非其他因素造成违约。因此,公司在具体行使不可抗力抗辩权过程中,必须依据不同的合同性质、履行方式、不能履行的原因等综合实际情形,全面分析不可抗力情形是否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并且,根据不同的合同性质与履行方式,不可抗力产生的免责抗辩内容也存在明显差异。如近期讨论较多的贷款、租金等金钱给付之债一般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主张延迟履约抗辩,但是难以主张给付责任免除抗辩。
问题五、不可抗力出现后,行使不可抗力合同解除权的前提要件
法律需要保护民事交易的稳定性,减少因为不当解除造成的损失。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合同当事人合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认定非常严格,行使不可抗力合同解除权也不例外。不可抗力出现后,行使不可抗力解除权至少需要满足两个前提要件。一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已经确定不能实现;二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与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具有直接、必然的因果联系。两个核心前提要件必须全部具备,才能符合行使不可抗力合同解除权的法律规定。因此,公司在具体行使不可抗力合同解除权过程中,必须依据不同合同目的、合同性质、履行方式、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等综合实际情形,全面分析不可抗力出现是否已经足以认定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全不能实现,以及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与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否则,贸然行使合同解除权,将可能承担严重的违约责任。
问题六、行使不可抗力抗辩权解除合同后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一般的合同解除后,合同当事人还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基于不可抗力行使的合同解除权不属于过错解除或违约解除,往往无需承担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人民法院一般会基于公平原则,酌情认定合同解除后的损失划分与责任承担。
问题七、如何正确行使不可抗力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所以,在出现不可抗力情形造成损失后,为了防止双方当事人损失扩大,行使不可抗力抗辩权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固定通知证据,并在合理期限内尽可能保留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当事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给对方造成扩大损失的,扩大部分的损失应当由怠于通知方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八、部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当事人如何减少损失
前文所述,在不可抗力情形出现后,并非全部合同当事人都可以行使不可抗力抗辩权。很多公司订立的合同在不可抗力情形出现前已经部分履行或大部分履行合同义务,在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未能及时履行的合同仍然可以实际履行,因为不可抗力情形的出现仅能导致合同当事人不能完全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或者对于一方合同当事人权益存在重大影响。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0发布的《关于依法审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事行政案件的通告》第六条规定:“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因疫情发生以及防控疫情应急措施等原因,导致买卖、租赁、旅游、住宿、餐饮、运输等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按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根据约定解除或者变更合同;没有约定的,鼓励和支持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济损失按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所以,此类情形应当及时协商变更原合同约定或依据公平原则协商分担经济损失,尽可能化解矛盾、以和为贵,减少各自损失。
问题九、订立合同时,如何预防可能出现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虽然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预见性,但法律风险重在事先预防,司法机关在民事合同领域更是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往往是有约定,从约定。所以,订立合同时,合同当事人应当通过充分地沟通协商,在签订的合同条款中明确具体的不可抗力约定条款,根据不同的合同性质,尽可能明确具体什么情形属于合同当事人认可的不可抗力,避免在具体情形出现时,对于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情形产生争议,增加矛盾。同时,合同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不同的不可抗力情形出现后,对应不同的处理方式,尽可能做到提前预防,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