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试水”个人破产——将“宽容失败”落实到制度
时间:2020.08.10   作者: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谢兰军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标志着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正式“破冰”,对于诚信经营者或善良自然人意义重大。


长期以来,我国关于破产方面的法律仅有一部企业破产法,因其适用的主体仅仅是企业,所以也经常被称为“半部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一方面造成了市场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市场破产制度的效果,也不足以实现破产制度的社会调整目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人是社会的基本元素,只有人的经济得到发展,社会经济才能得到发展。且经济主体数量最多的也是人。


个人破产制度是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破产,将其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当然也不是所有债务都可以免除,如:侵犯他人身体致损的赔偿金、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等等。

法治化市场经济需要建立这样一个制度。


首先,有利于保护善良、诚实债务人。人类文明进入高度发展的商业社会以后,很多时候债务人陷入困境,并不是因其主观有意的欺瞒、欺骗,而是因为市场的风险、产品的升级换代、科学技术的进步等各种因素。而小微企业的经营者为了融资往往要将个人信用与企业财产捆绑在一起进行担保,最后的经营风险却是企业可以破产,个人不能破产,这不仅加大了金融风险,也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留下了乘虚而入的空间,以致出现债权人恶意讨债逼债、非法拘禁债务人、故意伤害债务人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法治化市场经济的发展应该要给这些善良、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一个重生的机会,这就催生了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


其次,有助于发展市场经济。破产是市场经济规律下发生的正常社会经济现象,破产法是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破产法也称经济法。市场经济与破产法存在有机互动的关系。一方面,市场经济采用何种模式、发展到何种程度,破产法立法与实施的理念、宗旨、规则也就会呈现出相应的特色。另一方面,破产法的立法与实施状况,也会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正向的促进作用,或者反向的阻滞作用。我国企业破产法已经实施十多年,确立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保证被淘汰的企业能够顺利的退出市场,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对社会经济带来了重大的影响。

而个人破产制度,它给予个人试错的机会,宽容“个人失败”,最大限度释放个人的经济活力,排除各种顾虑,为个人的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制度的保障。个人破产法可以补充企业破产法调整范围的不足。个人破产法的实施,与企业破产法形成一个完整的破产法系统,作用于市场经济。


第三,有助于法治社会、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将解决执行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的目标。


目前个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存在大量“执行难”问题。我国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法院对于这些无力还债者及一些恶意规避债务的“老赖”也是无能为力,“执行难”案件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无法得到真正的解决。个人破产制度将对个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并且给予一定的信用约束,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执行难”的案件通过宣布破产予以化解,为实现依法治国“添砖加瓦”。


解决问题,宜“疏”不宜“堵”,个人破产制度不再是立法的“禁地”。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有助于我国在破产方面立法尽快形成体系,有助于解决“执行难”等问题,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这对依法治国战略的实现和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相信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制定并实施之后,能为国家立法积累宝贵的先行先试经验,通过实践,可及时发现不足、弥补不足,能进一步完善个人破产制度设计,推动国家立法早日诞生,以救当下的债务问题于水火,改变社会固有的债务文化生态,树立破产免责理念,重视对债务人进行“诚实”引导,为诚实债务人提供低成本救济。个人破产法可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转自《人民之声》杂志

作者:谢兰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