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原创 | 在国外结婚的TA们,能在国内离婚吗?
时间:2023.02.27   作者: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贡小娟

一、中国人与韩国人在韩国结婚能在中国离婚吗?


案例来源: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2007年8月,原告党某男(中国人)与被告金某女(韩国人)在韩国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在韩国共同生活。随着相处加深,原、被告逐渐发现双方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2009年1月,两人开始分居。2014年9月,原告回到中国。原、被告在韩国共同生活期间,无子女、无财产、无存款、无债权、无债务。现原告在国内诉请离婚。

律师解析:1.金某女系韩国公民,本案属于涉外离婚纠纷,应依照涉外案件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无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党某男为中国居民,被告金某女不在中国境内居住,党某男提起离婚诉讼,应该由党某男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案党某男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关于本案实体处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法院公告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权利。法院最终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陈述,认定原、被告双方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二、在英国结婚的两英国人能在中国离婚吗?


案例来源: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5436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原告冯某(FengYong)与被告IanJamesOakes均为英国人,2005年7月在英国缔结婚姻关系。婚后无小孩。由于双方在不同城市工作,长期处于分居状态,且均不愿离开所在城市,致使双方无法履行夫妻义务。2018年9月,原告在龙岗区人民法院诉请离婚,龙岗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起诉。

律师解析:1.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据此,结婚登记不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夫妻双方要想解除婚姻关系,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起诉离婚。

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婚姻缔结地不在中国内地,在中国要求离婚的,必须符合一方当事人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的条件,人民法院才有管辖权。

3.本案,虽然原告起诉时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及2018年7月17日由深圳市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许可等,但以上材料均不能证明原告向本院起诉时其已在龙岗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之事实,且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外国法院不受理其离婚诉讼,据此,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三、内地居民和澳门居民在澳门结婚能在国内离婚吗?


案例来源:珠海横琴区人民法院(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女,大陆居民,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王某男,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两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民事登记局登记结婚。2014年1月,共同购买案涉房产,原告占30%份额,被告占70%份额。后原告怀孕,两人因为琐事长期争吵,致原告流产。现原告诉请离婚、案涉房产归其所有。

律师解析: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系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为涉港澳离婚纠纷,因被告住所地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而原告住所地在珠海市,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珠海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之规定,珠海市横琴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珠海市辖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因此,本案应由珠海市横琴区人民法院管辖。

3.根据《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实体法作为准据法。原告和被告自2006年认识,从2009年恋爱直至登记结婚,认识时间长达八年,恋爱时间长达五年,感情基础较为深厚。虽然双方婚后存在争吵,原告也曾流产,但毕竟两人婚前生活习惯各有不同,矛盾摩擦不可避免。尤其是女方怀孕期间,双方及各自家人关注增加,更易在孕妇身体调养、保胎、胎教等问题上产生分歧,故从现有事实来看,原、被告双方并未达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标准,法院遂判决不准离婚。


四、双方均为内地居民在香港结婚能在国内离婚吗?


案例来源: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民辖终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原告于2008年2月自内地经工作签证到香港工作,未取得香港永久居民定居资格,现仍为中国内地公民。被告于2009年9月就读香港城市大学,一年后毕业,经工作签证留港工作,亦未取得香港永久居民定居资格,现仍为中国内地公民。二人于2011年6月在香港登记结婚,在香港共同生活。后,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认为其在香港居留时间超过30个月,应视同在香港定居,原审裁定违背了原告就被告以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在居住地管辖的条款,本案应由香港法院管辖,要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律师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与被告均为中国内地公民,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活、工作,均未取得香港永久居留资格,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的原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告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